2012年5月10日星期四

食肆被投訴容許狗隻陪食

《蘋果日報》,2012/5/10

讀者周先生投訴屯門一食肆容許顧客帶同隻入內,更讓隻坐客椅,之後椅子未經清潔就讓其他客人坐,極不衞生!記者到該食肆查證,發現大部份座位設於店外架起帳篷的露天地方,職員承認一向容許食客帶「陪吃」,並指座位設於室外,不算違法,而隻曾坐的椅子亦不會特別清洗。

食物環境衞生署指,《食物業規例》規定不得將隻帶進任何食物業處所內,從業者不得明知而准許隻在該處所內出現,除非是導盲犬或警犬。違規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1萬元及監禁3個月。該署於09年、10年及11年分別接獲81宗、68宗及91宗市民攜隻進入食肆的投訴,而09年有一宗食肆因此被檢控定罪個案,被處罰款500元。食肆於門外設置的座位亦受此條例監管。

檔案編號:0405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