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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月,一名澳門留台學生涉嫌在台北大安區溫州街虐待一隻名叫「大橘子」的貓。事情在台澳港哄動起來,網民筆伐誅之,批評這名同學對小動物「太殘忍」、「太沒有愛心」,更有人聯署要求校長退學之。有記者馬上打來問:「這種虐待行為該判刑多久才算合適?」「是否贊成學校勒令其退學?」等等。真心說,我無法回答這些問題,這是法官和訓導主任的事。但關於這宗虐殺案,有兩個概念想釐清:「流浪貓」和「愛貓者」。
大量報導中有這麼一段:「……陳姓學身戴黑手套雙手掐貓脖子拉到騰空虐待,貓痛苦到身體不斷掙扎扭曲,連尾巴都倒捲顯見痛苦萬分。王老師找人幫忙打算阻止,陳姓學生卻連人帶貓逃離現場。當地愛貓人士認定流浪貓大橘子遭虐殺。」「大橘子」,就是那隻「流浪貓」平常,牠跟區內十隻貓一樣,在溫州街一帶流離玩逛,冷天和下雨,找到地方躲躲,天氣好,甚至還會和路人玩耍(這是為什麼,陳姓同學在向警方作供時會說,他跟貓玩時會被貓抓傷)。從報導中,我們看到,儘管在不少地區已經推行「捕捉、絕育、注射、放回」計劃的台北市,媒體甚至部分義工,還是會稱住在街上的動物,尤其是狗跟貓作流浪狗、流浪貓。「流浪」,至少有兩層含意,第一、牠們是無家的;第二、街、路只提供行走,不提供停留。然而,近年,台灣和香港的動保人都對以街為家的動物提出一個新概念,就是「社區動物」。社區動物意指,小街小巷小社區,本來就是動物的家,牠們有權住在那裡,牠們不是社區的過客,牠們是社區的住客。社區內的人們,可以自由選擇是否提供食物及乾淨水給這些社區動物,為免社區動物過度繁殖,社區人們也會帶牠們去做結紮。
社區動物做得較好的,應數土耳其首都伊斯坦堡。去過這座古城的朋友大概都難忘,小街小巷搭起一個個小小的屋子,屋子旁有水有食物。有時候,你會看到貓貓懶懶躺在裡面,有時候,屋子空著,貓貓應該是玩去了。以「社區動物」取代「流浪動物」的意義在於,對動物來說,根本沒有什麼私有產權觀念,那裡安全、有食物和水,那裡就是牠們的家,流浪,只是人類為了可以隨時趕走牠們取的名字而已。
第二個想釐清的概念是「愛貓者」。說實在,真不希望大家去「愛」社區動物,畢竟,這個年代,「愛」字派已經被消費得爛透了,什麼「大愛XX」、「愛X之聲」,比粗口還難聽。我想,不管野生動物也好,如野豬猴子大象海豚,社區動物也好,如狗貓等,我們都不需要特別去「愛」,尊重就牠們作為一個生命就好了。
這裡,想講一個有關《動物解放》作者彼得辛格的故事。有一次,彼得辛格與太太去探訪友人,友人表示自己很愛動物,家裡養了一隻狗兩隻貓。主人還假設,彼得辛格一定也養動物,豈料,他說他們一隻也沒有養:「我們所關懷的是防止動物所遭受的痛苦與不幸,……動物畢竟是生命,……如果不是為了這些原因,我們對動物其實沒有什麼特別『興趣』。」彼得辛格的故事,講出了很多動保人的底話。是的,只要人人將動物當作生命來對待,去尊重去關懷,便足夠了,太多的愛,反而模糊了為人的基本責任,還自認為付出「愛」是何等偉人,當某一天,他們收回這些「愛」,也是理所當然。很多虐待動物案件,也是在這種「為什麼要愛牠!」或是「我那麼愛牠,牠居然……」的情況下發生的。
溫州街虐殺貓案固然只是冰山一角,懲罰大橘子也不能起死回生,要減少悲劇,只有把動物當作生命去看待和尊重,不必去愛,更不要有恨,便也相安無事。
本文已刊於三月號的《新生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