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7月27日星期五

緩跑童遭大狼狗撲抓傷

《星島日報》,2012/7/27

祖孫三人昨到薄扶林郊野公園緩步跑,其中十一歲男孫,突遭狼撲上身,險成口「點心」,幸外籍女主及時制止,男童僅肩膊被抓傷,須送院檢驗,女主事後向事主家人連番道歉。

遭狼抓傷男童姓吳(十一歲),與父母及九歲胞妹,同住在西貢區,由於暑假關係,小兄妹近日到港島半山梅道祖父家度暑假,其祖父(六十九歲)是退休人士,平日喜愛緩步跑。  

外籍女主及時制止

據吳童的祖父稱,昨晨十時許,他們祖孫三人,到薄扶林郊野公園緩步跑,他與孫女跑在前方,男孫背囊髓後,雙方相距約近三十呎,當三人途經夏力道時,他突然聽到身後傳來男孫呼叫聲,回身察看,發現一頭身長約四呎、高約兩呎大狼,撲上男孫身上。

他續稱,起初以為男孫會遭狼咬傷,幸外籍女主(四十二歲)及時將狼拉開,才發現男孫左膊遭抓傷,留下四條血痕,於是報警將其送院治理,女主事後連番向他們道歉。

根據香港法例第一六七章《危險隻規例》第九條,二十公斤以上隻進入公眾地方,須被人以不長於兩米的帶牽引。主一旦被檢控,有機會被罰款二萬五千元及監禁三個月,但通過豁免試的大型隻、在郊野公園內或在大海游泳則可獲豁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