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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次說起二十來年前在廣州吃狗肉的往事,不只是為了那件事令我羞慚至今,放不下來,更是因為它正好觸碰到一個非常奇特的現象,那就是人類如何可能一邊把狗當作食物,同時又將牠當成寵物呢?
在今天港人的觀念裏面,狗絕對屬於寵物。而寵物這回事,幾乎在本質上就是不能吃的。寵物之所以吃不得,是因為我們把那些動物當作是伴侶一般的存在,愛之有時猶勝於人。既然我們不吃人類同伴,又怎麼可以吞得下會和我們親密互動,會搖着尾巴定着眼睛癡癡地看着你的動物夥伴呢?沒錯,我們吃牛吃豬,但牠們和狗不一樣;儘管有人把牠們養做寵物,可一般而言,牠們主要被歸類進食物的範疇當中。食物與寵物,在我們的觀念裏頭是截然不同的兩種物事。不過,在前兩三個世代以前的香港,情況就像當時的廣州,狗對不少人而言是種不妨一試的肉類食品。那是因為當年大家都沒把狗看作寵物嗎?才不是呢,別說那年頭有少數人能夠「住洋樓,養番狗」,便連最普通的百姓也都會在有需要有能力的時候養條狗護院作伴。從更根本的角度看,我們甚至可以誇張地說狗這種動物是人類養育出來的物種,打從一開始就和我們有着共生的關係。儘管人類養狗的歷史如此悠久,幾乎在世界上每一個可居的地方都留下了人和狗一起走過的痕迹,但這卻一點也不妨礙先人在視其為友的同時,又把牠當做移動的脂肪與蛋白質來源。
因此,「文明」的現代人與不抗拒吃狗的「野蠻」先人的區別,並不在於前者將狗視為寵物,後者將狗當做食物。我們的真正分歧是一者嚴格劃分了食物和寵物的界限,而另一者則模糊混淆。前兩年讀過一本中譯名稱就叫做《為甚麼狗是寵物?豬是食物?》(Some we love, some we hate, some we eat: Why it's so hard to think straight about animals)的有趣好書,作者是專門研究人類和動物關係的學者哈爾•賀札格(Hocl Herzog)。其中有段話值得引述:「既可把狗類當作家人或是食物的文化又是如何呢?這些社會通常有解決這些種類的潛在合併物的機制。在南韓,偏好的食用狗品種為黃狗,一種有黃色皮毛的中型狗。黃狗不是寵物,而在寵物狗和黃狗都有販賣的市場裏,這些寵物狗和食用狗會關在不同顏色的籠子裏以區別開來。美國南達克州松嶺保留區的沃格拉拉族印第安人在他們的宗教儀式中食用狗肉,而他們也在家裏頭養狗。一窩裏每一隻幼仔的命運在他們出生不久之後即被決定了。寵物會被命名;牠們的燉肉兄弟姐妹則不會」。
原文刊在飲食男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