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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我認識的一個公屋養狗戶。他養了一隻唐狗女叫阿B。
認識阿B,其實是緣份。 那是五年前的事了,阿明(化名)兩公婆和9歲大的女兒在街上見到一隻狗bb,很虛弱的瑟縮一角,一家人見狗狗可憐,雖然沒有太多養狗的經驗,只出於一片好心,把狗狗救了回來,帶了狗B到獸醫診所,醫生檢查過狗B只是失去了媽媽,沒水沒奶沒糧,身體過份虛弱,我們可以怪阿明兩公婆出於一時衝動吧,把狗B帶了回家,給他保暖,給他餵奶,他們是住公屋的,有個讀小學的女兒,雖然大概知道公屋不能養狗,但沒想太多,心裡只想著做應做的事:救人一命,理所當然呀。 總不能對女兒說,把狗送給漁護署,人道毀滅算數,這會是那這門子的身教。 狗狗康復後再算吧。
狗B慢慢康復了,阿明想還是把他送走的,公屋養狗雖不是十惡不赦,但總會招來一些麻煩。 阿明四處找人領養,但一方面唐狗不大受歡迎,一方面女兒又對狗難捨難離,三番四次央求留下小狗。畢竟相處了幾個月,一手把他從死亡邊緣拉回來,現在健健康康,亭亭玉立,不捨是人之常情。 阿明沒怎樣決定過要把狗留下,一直都沒為她改名字,隨便叫阿B就算,防疫針打齊了,也沒決心為她打晶片。
日子就是這樣的過,阿明自欺欺人,總是說在等人領養阿B就。然而一家四口融融洽洽,女兒放學回來最關心的就是阿B,清理大小二便溜狗小女兒都親力親為,阿明一家是守規矩的,阿B也溫馴善良,不吠不搗亂,隔鄰左右都喜歡她,當然也有不喜歡的,但就從來沒收過投訴。阿明見其實公屋很多人都有養狗,覺得無可無不可,五年了,也沒聽說過房署要干涉呀警告呀之類,如此這般,阿B的名字一叫就是五年。
今日,他才明白原來法例不執行不代表法例不存在,法例會有忽然被嚴格執行起來的一天。在房署這輪嚴打違規養狗行動下,他收了房署的警告信,要十四日內把他的狗狗阿B搬走。
阿明的確是違規了,當初養狗沒深思熟慮也是事實,但他萬萬沒想過他違規的代價是要放棄一個家人。這五年來,印象中阿B都沒有影響過任何人,反而帶給他一家人和鄰居很多歡樂,會是什麼原因非拆散他們一家人不可。這一點沒有人想得明白。
照常理,即使阿明不立即遺棄阿B,也不會吃眼前虧,送走阿B暫避風頭是常識吧。-----「唔啦,送阿B走,就算一陣都唔好啦,佢會以為我地唔要佢。由他扣五分吧!之後房署可能又唔理呢,政府一時一樣,可能又拖多十年呢,到時阿B都百年歸老啦!對人對狗都要負責任既!」
我想,只要所有狗主人都像阿明一家人有責任感,或有完善的法例規管他們做一個負責任的狗主,公屋,其實沒什麼理由是不可以養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