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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專訊》漁護署去年共接獲1624隻由主人送往漁護署放棄飼養的動物,只有966隻逃出鬼門關被動物團體領回。雖然漁護署回覆本報指,任何人蓄意棄養寵物,導致牠們受到不必要的痛苦,會觸犯香港法例第169章《防止虐待動物條例》,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處罰款200,000元及監禁3年,但於過去五年卻從沒有棄養者被控告,原因極荒謬,因主人決定不再飼養寵物,把牠們送交動物管理中心,署方認為「此舉本身不會違反《
晴晴被遺棄時,是放在這個袋內,但牠並沒憎恨這袋,反而每晚都要在這袋的旁邊。
許多市民或許不知,以為將街上見到的狗隻送往漁護署,狗狗失去主人的問題便能解決,或便可領養。其實非也,漁護署並無直接供市民領養制度。漁護署回覆指,該署現與14個動物福利機構合作,安排領養被遺棄或無人認領的動物,但無直接提供領養服務。動物福利機構在安排領養前,須評估領養人及其家居環境是否適合飼養動物。署方稱會監察及評估有關機構就領養個案的審批、存檔和相關跟進工作等。無奈有關個案透明度低,進去的狗狗除非被人在網上廣泛流傳或已有動物義工知悉全力拯救,否則無聲無息進去,好大可能,無聲無息的被人道毀滅了。
雖然許飼養寵物的主人,聲稱因居所問題棄養,但究竟多少人因住公居或居屋或其他不能養狗的居所而棄養動物? 漁護署表示,沒有這方面的數字統計。至於棄養? 即是放棄飼養動物的簡稱,變成了長寫,主人親自送去簽「衰仔紙」,卻原來就不算是「衰仔」,可逃卻法律責任,若根據漁護署的回覆,即主人沒有任何人蓄意棄養寵物,導致牠們受到不必要的痛苦,亦不能以香港法例第169章《防止虐待動物條例》作出檢控。
香港沒有棄養條例,只有這條169章法例,即幾乎要見血見傷甚或動物死了,才有機會適用及控告那些虐待動物的人士。棄養者的懲罰,卻往往只流於口誅筆伐,令動保界人士流淚,令經常以救得一隻就救一隻的義工憤怒,令不少人沮喪、乏力,這些經歷也是本報記者經常經歷著。至於棄養者 ? 卻是一句「唔要」,大晒! 沒有任何刑責,屎卻由他人去抹。 這樣的香港,公平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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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憐的阿B是公屋住戶的犧牲品。現在仍在尋找愛他的主人,身體變得極度消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