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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2年漁護署公佈Cap139B《公眾衞生(動物及禽鳥) (動物售賣商)規例》修訂案以來,社會便出現極大分歧,分歧不僅出現在官方與民間動保團體之間,甚至動物團體之間,也有不同看法。簡單來說,修訂案提出向目前沒有合法牌照的私人寵物繁殖商發出牌照,使他們可以依法繁殖寵物並出售。這裡,嘗試以「生存權」和「財產權」兩個觀念去談這個問題。
近日,漁護署將就修訂案刊登憲報,支持和反對意見再度交鋒,連香港電台「自由風自由Phone」節目嘉賓主持獅子山學會的李兆富也以自由主義「經濟人」的角度大談他對修訂案的看法。事實上,在談到寵物是否該放在市場上進行買賣時,大家經常會搬出自由經濟,就連愛護動物協會等組織,也以「如果全面取締私人繁殖,那麼想買名種狗的人去哪裡買啊?」這麼一套邏輯,將動物視作「財產」來反對「寵物零買賣」。然而,如果回到自由主義原初有關「權利」和「財產」的關係來看,大概,也是反對寵物買賣。
這裡,先說一個小故事,這故事發生在意大利,Ostriakov是烏克蘭流落意大利的無家者,長期捱餓受冷。一天,他在超級市場「偷」了兩片芝士及一包煙肉充饑,共價四歐元,結果當然是被逮個正著並送往法庭。如果這些案件放到香港,請目前香港主張「自由市場」的人評論一番,大概就是用市場法則或福利原則去回應。一、沒錢買不起芝士,是他自家的事,超級市場裡的食物是別人財產,降低食物價格與否,那是別人權利,那是市場定律;二、窮人捱餓是很可憐的,政府的福利政策應該做得好一些,避免窮人沒飯食的情況出現。但無論如何,在這些自由市場支持者眼裡,這名「偷」芝士的窮人,還是有罪的。在意大利,案子到了最高法院,法官腦袋顯然在思考不一樣的東西,Ostriakov最終獲判無罪,主要理由是「生存權優先於財產權right to survival prevails over property」。判決的意義是,當這名窮人連最基本的生存權力(食物)都被剝奪的話,法律作為保障財產權的依據就變得不適用了。這就是生存權和財產權之間的關係。判決同時指出權利與福利的差別,權利是與生俱來的,是有關道德的,它可以凌駕俗世法律;福利,是政府政策一部分,是施予的,當福利政策處處失陷,爭取權利(有學者提出實踐權利,如Henri Lefebvre提出的The right to the city)就變得具有正當性。
然而,大家別誤會,意大利最高法院法官這種思維,並非來自什麼社會主義,不是什麼「均富」理念,那可能只是來自自由主義之父John Locke。當獅子山學會的李兆富在電台談到139b時,自詡作「經濟人」,他那種所謂的「經濟人」對於「財產」的觀念,顯然是通過不了John Locke「權利」概念的檢視。李兆富指出,「與其不能完全杜絕私人繁殖寵物,不如改善他們的生活空間」。但John Locke談到「自然權利」時,已說明權利有三個層次:生存權、自由權和財產權,而三者的關係是:第二項的存在不能妨礙第一項,第三項的存在不能妨礙第一、二項的存在。換言之,如果財產權的行使是會妨礙其他生物的生存權及自由權,這項財產權是無效的。從John Locke有關「財產權」的定義來看,自稱是自由主義者的人要用這套理論來支持有關寵物買賣的任何修正方案,並不恰當的,他們籠統地提出「自由經濟」的概念時,應指出自己已經變種。理由是:第一,寵物繁殖業者以困養動物方式來賺錢,本身已經是妨礙其行動自由的行為,再大的空間,再好的食物,都蓋不住這個事實。第二,支持寵物繁殖者的人大概會說,這個行業起碼保住了動物的第一項權利:生存權,有食有住,餓不死。錯了,回到現實吧!多少繁殖者把已經不能再生育或生到百病纏身的動物送去「人道毀滅」,或干脆掉進垃圾桶;這一點,只要問問動物義工或獸醫便知道了。當動物只被將作財產而不是生命的時候,生存權隨時被剝奪是常識吧。
當然,有人會質疑,John Locke提到有關權利的時候,本來就沒有將動物涵蓋在內,現在將動物提到這裡討論,並不恰當。對於這種意見,有兩點回應。首先,今天討論到寵物是否應被買賣的時候,別說像獅子山學會的人會以市場供求來進行討論,儘管部分動物福利團體也會以同樣的語言,去支持這項修訂案。在這種情況下,將相關討論納入John Locke「自然權利」的理論進行討論,只是在目前討論的架框裡進行回應。再者,如果論者認為這不合適,我也同意的,本來,有關動物的生存權和自由權,就不應該被放進自由市場進行討論,那應是倫理道德的範疇,把動物納入人類道德對象進行討論,將動物當作一般生命的去尊重,不是商品,不能買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