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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前嘅港台澳三地動保遊行,香港站嘅主要訴求係反對動物繁殖法例修訂(第139B章),有超過1500人參加,訴求非常清晰,但經過4年嘅所謂諮詢,漁護署修例內容至今隻字不改,更將於5月20日刊憲,最快下屆立會生效(條例屬可「先訂立,後審議」的法例,政府於刊憲後可隨時生效,不須經立法會通過)。
表面聽,發牌監管很「入屋」,一般大眾可能覺得冇問題、幾好丫、至少有做野,但永遠都是「魔鬼在細節」,很多動保朋友已分析過,同大家綜合整理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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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黎睇睇漁護署嘅建議修訂:
(建議1)對動物繁殖者的規管
(a) 就繁殖及售賣某些動物者撤銷現有的豁免權(即任何人可以將自己任何作為寵物飼養的動物或牠們的後代出售,或提供上述動物或其後代作出售,無須領有牌照)。
(b) 加強對寵物繁殖者的規管,規定任何人如出售動物,必須領有牌照,並須在出售狗隻或進行有關宣傳時,展示有效牌照編號。
建議(a)及(b)的修訂初時只適用於狗隻的繁殖及售賣。牌照將分為四類,分別照顧下列各類人士的不同需要:
1. 動物售賣商牌照:售賣來自認可來源的狗隻和其他動物,但不飼養母狗作繁殖用途的人士。
2. 甲類動物繁殖者牌照:飼養四隻或以下的母狗作繁殖用途,並出售母狗及其後代的人士。
3. 乙類動物繁殖者牌照:飼養五隻或以上的母狗作繁殖用途,並出售母狗及其後代以及其他動物的人士。
4. 單次動物出售許可證:出售自己的寵物狗隻的人士。
註:上述情況下“母狗”一詞是指適逢繁殖年齡而又未絕育的雌性狗隻。
(建議2)將違反《規例》及牌照條件的最高罰款分別提高至港幣10萬元及5萬元。
(建議3)賦權署長撤銷因違反《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第169章)中有關殘酷對待及虐待動物的罪行,而被定罪的持牌人的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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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幾句說話特別「梗」眼,「只適用於狗隻」(即其他動物唔理),「照顧各類人士的不同需要」(講到出口,條例其實為照顧商人需要,而非動物需要)。
入番正題,點解動保界咁多團體反對修例?總括有以下幾個原因︰
1. 《發牌門檻低》,何謂低?睇睇部分持牌人須遵守嘅營業守則:「保持乾爽清潔」、「容許動物或禽鳥方便地取得食物和水」、「容許動物或禽鳥自由地走動和舒適地站立、坐下、躺臥與棲息」,何謂清潔?何謂方便?何謂自由舒適?冇可以實質量度嘅指標,龍門可以任你擺
2. 《牌照數量不設上限》,無限繁殖動物作為寵物,最後只會出現更多悲慘嘅生育機器同棄養動物
3. 《預約巡查》,即係話,我會突擊測驗,不過我會話你知我幾時突擊測驗,記得做好準備比我check喇,有咩問題都唔會係巡查時發現,大家易做
4. 《當局不負責培訓持牌人》,漁護署會制定培訓項目嘅課程大綱,但課程同考核由民間團體以第三者機構的身份開辦,咁嗰D考核又由邊個決定是否合資格?有咩認證或認可?
5. 《棄養動物合法化》,無論規定係兩年內出售兩隻狗,定10年內出售不多於3隻狗,同樣係鼓勵動物主人將無法繼續飼養嘅動物出售,唔單止冇加重棄養者刑罰,仲將佢地嘅行為合法化
6. 《發牌制度只適用於狗隻》,飼養貓隻人數其實相當多,而基於動物福利角度,所有動物都應受條例保障
簡單總結,大眾可能覺得有發牌後,繁殖動物環境會好轉,但首先以而加提出嘅監管制度,是否有成效實在成疑。另外,文明社會應追求動物權益,而非商人權益,以動保角度出發,長遠想達至嘅係動物零買賣,而加嘅修例明顯鼓勵買賣動物行為,正當化成個營運模式,所以呢一步絕非前進,而係倒退。
明白了,然後呢?其實當政府可以無視上千人嘅發聲,我地仲有咩可以做?明知不可為而為之,持續關注事件,將訊息傳比身邊嘅人知。理念需要時間去傳開,到這社會上大多數人都抱同樣信念,情況才可逆轉。至少我們能這樣做,也是我們這平台想做到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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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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