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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香港,遺棄動物屬違法行為,但理由呢?相信不少人都覺得匪夷所思。香港法例第421章《狂犬病條例》列明:「動物畜養人如無合理解釋而棄掉其動物,即屬犯罪,可處罰款$10,000及監禁6個月」,而條例開首就表明立法原意,旨在「對狂犬病的預防及控制以及其他有關事宜作出規定」。換言之,遺棄動物屬犯罪,只因怕動物會散播狂犬病病毒。爭取動物警察和動物保護法多年的非牟利獸醫服務協會執行主席麥志豪(Mark)解釋:「這其實是當年香港還有狂犬病時的環境所制訂,覺得遺棄動物就影響到衞生、對社會構成威脅,所以就犯法。」
同在亞洲地區的台灣、日本甚至跟香港只有數十公里距離的澳門,都各有一套《動物保護法》,Mark說:「第一章第一節,已經講明法例的立法原意是保護動物。」他舉例指,現時台灣正推行零安樂死,即所有動物都不可以被人道毀滅,「這不就是根據這個法例的精神嗎?既然法律上要保護動物,那又怎能接受讓動物安樂死?」又例如澳門,2016年9月開始生效的《動物保護法》,將所有關於動物的法例歸納,更有飼主法規管主人的行為,例如要帶受傷和患病的動物看獸醫,為香港現時所無。Vivien說:「在香港,動物是一件財產,但在世界各地不少地方,動物在法律上已是一條生命,具法律地位。」例如在香港,根據《道路交通條例》,若司機不慎駕車撞倒牛、豬、馬、驢、騾、山羊及綿羊等七種動物,都要停車報警,警方亦會列作交通意外處理,該法例下,「動物」並不包括貓、狗,「保護牛、馬,只因牠們是人類財產。」
近日有不少虐待和狗隻中毒事件,警方在4月14日宣佈將處理虐待動物的專隊,由以前的13個,擴充至22個警區。警務處處長盧偉聰指,專隊由刑事調查隊(俗稱CID)警員組成,每隊五至六人,「都是查慣很嚴重案件,例如爆竊、非禮、傷人,加上一些專門處理虐待動物的訓練,變成專隊。」Mark對此表示歡迎,「從無到有,當然開心,這是個常設制度,將專隊常規化。」但同時認為警方現時仍未詳細解釋專隊內容,「動物專隊不過是個名稱,怎樣專門呢?沒甚麼內容。所謂專家培訓又是甚麼專家呢?是否又去愛協聽講座呢?感覺不太足夠,希望警方盡快交代。」他認為下一步是爭取動物保護法,「一句到尾,其實也是特首責任,如果她希望香港是個動物友善社會,那就做點實事,不論是教育、立法、執法、投放資源也好。」他笑言幾乎未曾見過歷屆特首在《施政報告》中提及動物福利,「除了曾蔭權,他有講過動物,就是興建多點狗公園,哈哈!但我們要的不是狗公園。」
爭取動物權益,其實只為尊重生命,Mark說:「香港已落後亞洲其他城市,爭取動物警察或者動物保護法,並不是一個你愛與不愛動物的議題,而是公義問題。」Vivien說:「動物和人都是生命,其實人有法律去保障,又有警察去保護,動物亦都有此權利,此權利不是由我們給予,而是牠們與生俱來應該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