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v 2, 2021
原文連結在此 : http://www.hkanimalpost.com/2021/11/02/11021-3/
愛心小店救起過多隻弱小社區貓,為他們尋家或自養,間中會將所救貓隻帶到店中客串當貓店長,沒想到管理公司竟連幾隻小貓都不放過,發信要求將貓隻永久搬離。位於將軍澳雍明商場的膳心小館,一星期有數天會將3隻所救貓貓帶到店內,讓他們在隔離空間自由玩耍,但早前該店收到雍明商場辦事處信件,竟指店舖養貓是違反了租約中不能養「禽畜」和「牲口」的條款。該店負責人林先生感匪夷所思,指根據法例,「禽畜」、「牲口」是指雞鴨鵝及豬牛羊等,租約根本沒禁止養貓,批評管理公司錯解法律。本報正向管理公司查詢其理據及情況,管理公司至截稿前未回覆。
本身是社企的膳心小館,因為一次機緣巧合而開始救貓。負責人林先生說:「我由細到大都養貓,去年復活節有天我發現有人遺棄了一堆幼貓,當時還下著雨,我即時將他們救起,剛好有同事願意暫養這些貓,由那天開始,我們便開始救貓。」
現時該店已救了10多隻貓,大部分都是在街頭流浪和生病的弱小貓貓,後來逢周六日及平日數天,林先生會帶3隻貓到將軍澳店當貓店長,「會帶到店內的貓都是比較喜歡和人接觸的,好像平時較懶惰的連豬、曾經中毒的細佬,還有由網民改名的Mirror和Error等。很多老人家和小朋友都愛來看貓,貓隻也很喜歡和人隔著玻璃對望。」為了貓隻安全,該店寧願犧牲做生意的地方,特別間了一大片空間作貓房供貓店長生活,需要兩度門才能進出,確保貓隻不會走失,也不會有人傷害或偷走貓隻。
他們所救的貓都有其性格和故事,各有粉絲,好像Mirror和Error是數個月前在九龍城救起,當時在網上徵集改名意見,結果很多網民提議他們叫Mirror和Error。兩貓感情很好,非常溫馴及愛和人接觸,所以便成了近期較受歡迎的貓店長。
細佬也是其中一隻「吸粉」貓貓,他身世可憐,曾和幾隻幼貓一同誤吃毒藥,結果只有他倖存下來,只是都經過一段時間於深切治療部醫治,他的腎臟受到永久傷害,一隻眼接近失明,幸另一隻眼漸漸康復。細佬雖然經歷這些痛苦,但對人十分信任,很多街坊喜歡他。
林先生表示,所救的貓除了由同事養外,亦有將部分貓交相熟及可信任的朋友領養,希望他們都有安穩的幸福生活。
然而,該店的善心竟引來管理公司的針對,由房屋署外判管理雍明商場的公司中海物業,在今年10月18日去信該店,指在巡查時發現該店養了貓隻,並引租約條款指:「不得在該舖位任何部分豢養任何禽畜或牲口。」管理公司要求該店在7天內將貓隻永久遷離,否則會向房署匯報違規情況。
林先生收到信件後感荒謬,指很多屋邨商店都有養貓,甚至讓貓自由在店舖行走,而且他的店舖還特別設置貓房,貓隻也不影響到街坊,質疑管理公司的理據。他又指,貓隻不屬於「禽畜或牲口」,質疑管理公司錯誤理解法例。他指該租約的英文版本是指不能養「Animal bird」和「Livestock」,即雀鳥和禽畜,明顯和貓沒關係。
根據《廢物處置條例》的釋義條文,「禽畜」(livestock)指豬或家禽,而家禽的定義則是「雞、鴨、鵝、鴿及鵪鶉」。另「牲口」二字見於《屠場規例》,其釋義指「食用牲口」 (food animal)是牛類動物、豬、山羊、綿羊或單蹄動物。
林先生表明不會依從管理公司的要求,不排除以法律行動挑戰管理公司的決定。另外,有街坊亦向立法會申訴部投訴管理公司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