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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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有文章如匕首,深灣輸與夜鳴鎗
「人道」動機是前提
常掛在某些人嘴邊的「人道毁滅」,已經給淺化或歪曲為「死刑的一種方式」。他們認為,對動物執行最小痛苦的死刑,就是「人道毁滅」,他們自此殺動物殺得心安理得又理所當然。因此有人不停強調捕殺動物「手法很人道」或「方式很人道」。但事實上,「人道毁滅」若只講行刑時的手法或方式,意義不大;因為無論手法或方式如何,都是奪去一條寶貴的性命。講「人道毁滅」的「人道」,必須在動機及理由上講,才有意義。
決定「毁滅」一隻動物,要先仔細嚴肅考慮「毁滅」的理由,要有充份的「人道」理據,「毁滅」行動才算合情合理。比如在比賽中意外折足的馬匹,這傷勢會為牠帶來很大的痛苦,經「人道」考慮作「人道」決定,再選擇以最小痛苦的「人道」方法結束其生命。顯而易見,若「毁滅」動物的動機或理由欠缺「人道」的成份,算你的「毁滅」手法或方式有多「人道」,都只是濫殺,都只是殘忍惡毒。
過去三年署方做了什麼?
據漁護署提供的資料,自2018年至今年10月,該署曾於深灣道一帶進行12次捕捉及搬遷行動,將35頭野豬搬遷到偏遠的郊野地點,並為當中27頭野豬進行避孕或絕育,但署方認為有關行動未能有效控制野豬滋擾。
https://www.info.gov.hk/gia/general/202111/17/P2021111700781.htm
我真的感到奇怪,奇怪該署居然夠膽交出這張「成績表」!36個月之內只進行了12次捕捉及搬遷行動,次數是否太少?36個月之內只有35頭野豬給搬遷到偏遠的郊野地點 — — 平均一個月處理一隻野豬 — — 署方的工作是否太清閒?36個月之內為當中27頭野豬進行避孕或絕育,平均40日為一隻野豬避孕或絕育,到底署方有否盡責盡力?
搬遷、避孕或絕育的工作得過且過,導致野豬數量驟增,竟先不自省辦事不力卻要諉過於豬,提出要「人道毁滅」;其實這些「毁滅」是完全可以避免的。但又奇怪得很,署方在「人道毁滅」上的工作能力卻高得很,11月17日一個晚上短短幾小時內,就捕殺了7頭野豬;較之過去三年多的工作表現,真有雲泥之別。
(本文完,文章有版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