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1/05 - 2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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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 5 月下雨天,一隻虎紋貓和一隻黃貓在街上流連,小貓身型瘦小,身上長滿蟲蝨。膳心辦館的老闆 Roy 和職員見狀,便收養牠們,餵牠們吃奶,替牠們除蝨。網民替牠們取名,虎紋貓叫 Mirror ,黃貓叫 Error。Roy 每天會帶小貓到將軍澳雍明商場地舖辦館,隔著玻璃跟街坊互動拍照。
上月 Roy 收到商場管理公司的信件,指他們豢養貓隻,違反租約條款「不得在該舖位任何部分豢養任何禽畜或牲口。」Roy認為條款沒有包括貓隻,不過房屋署回覆《立場》查詢時表示,承租人不得在商舖內飼養任何禽畜或牲口,包括貓狗等寵物。Roy 已委託律師跟進,「如果一件事係唔合理,都應該要據理力爭」。
辦館養流浪貓 街坊逗樂
膳心辦館老闆 Roy 一共收養了 11 隻流浪貓,養於住在將軍澳的職員家中。每天早上,他們會帶兩、三隻小貓到辦館的房間裡,隔著一塊玻璃,跟街坊拍照和玩耍。到夜晚收舖,他們就會帶走小貓。
下午時分,小貓躺在搖籃熟睡,不少街坊特意前來,跟小貓拍照。Roy 說,很多愛貓之人因為各種原因,不能在家養貓,於是有空便來辦館看看小貓。他說,一到星期六、日下午,就會有很多家長帶小朋友來舖頭逗貓。
管理公司發信指養貓違約
不過,小店人貓共融的情景或將不復見。上月(10 月)18日,雍明商場的管理公司中海物業去信膳心辦館,指其舖內豢養多隻貓隻,涉違租約中的條款「不得在該舖位任何部分豢養任何禽畜或牲口」,限商舖於 7 天內將小貓永久遷離,否則會向房屋署匯報違規情況。
「禽畜」和「牲口」包括貓? 大律師:極具爭議性
究竟「禽畜」和「牲口」是否包括貓隻?根據香港法例《第354章》釋義,「禽畜」 (livestock) 是指豬或家禽。在法例中沒有「牲口」的釋義,僅得《屠房規例》中解釋過,「食用牲口 」(food animal) 指活的牛類動物、豬、山羊、綿羊或單蹄動物。
根據租約第 30 條,的確列明商戶「不得在該舖位任何部分豢養任何禽畜或牲口」。至於英文版本的租約,就寫「Not to keep any animal bird or livestock of any description in the said shop or any part thereof.」。店主 Roy 提出爭議,認為貓不屬「animal bird」或「livestock」,故將考慮提出司法覆核。
大律師陸偉雄認為,牲口定義廣闊,而租約條文寫得極具爭議性,貓隻是否「牲口」,過往好少人提出爭論,因此最後可能要交由法庭裁定。
房屋署:「禽畜」「牲口」包括貓狗
房屋署回覆《立場》查詢時表示,香港房屋委員會與商業租戶簽訂租約,
《立場》已向中海物業查詢,暫時未有回覆。
房委會公屋租戶可「家庭小寵物」 包括養絕育貓
房屋署自 2003 年 8 月實施「屋邨清潔扣分制」,未經業主同意,在出租單位內飼養「禽畜」或「牲口」納入扣分制的違例事項,觸犯的公屋租戶會被扣 5 分。該制度於 2006 年擴展至更大的屋邨管理範疇,易名為「屋邨管理扣分制」。扣分制適用於公共租住房屋 (公屋) 和中轉房屋 (中轉屋) 住戶。
房委會資助房屋小組委員會於 2003 年 9 月,決定維持不准在公屋養狗的限制,惟容許租戶飼養不會危害健康及造成滋擾的細小家庭寵物。根據房委會解釋,「家庭小寵物」包括時下寵物市場供應的小寵物,而且一般養在籠、展示箱、水族箱或其他特製容器內,當中包括貓,如欲養貓的租戶,必須安排貓兒預先接受絕育手術。
老闆稱訴諸法律據理力爭
Roy 於上年12 月跟房委會簽約,地舖合約為期 3 年。他認為政府定義的「禽畜或牲口」,並不包括貓狗,「你宜家話我養禽畜、養牲口,我真係冇做過。唔係話我取巧,因為有定義,點睇貓都唔似禽畜啦!」他已委律師跟進,就算司法覆核也要爭取到底,「高成本還高成本,唔合理還唔合理。如果一件事係唔合理,都應該要據理力爭。」
Roy 認為,小貓安處房間內,隔著玻璃跟人互動,小貓不能攻擊人,人們也難傷害小貓。他認為,若容不下這環境下的互動,便跟政府一向提倡動物友善政策有所矛盾。「如果喺呢個環境,隻貓都攻擊唔到你,我覺得好奇怪。我哋唔會評估後果,但都會繼續睇吓點幫啲貓。」
給流浪貓一個家 從傷病到健康成長
在膳心辦館,隔著玻璃櫥窗,每天都能看見小貓在睡覺,例如是一隻虎紋貓 、一隻黃貓 ,以及一隻白貓。Roy 說,牠們曾經都是無名無姓的小貓,身上長滿貓蝨,只有數個月大,就要在街上流離失所。Roy 收養牠們,給牠們一個家,再讓網民給他們取名,最後虎紋貓叫Mirror,黃貓叫Error,白貓叫生啤。
每隻小貓剛剛入屋,身體都十分虛弱,更充滿對抗性,對人類特別兇惡,又咬又抓。Roy 跟職員給牠們餵奶、乾糧及濕糧,牠們慢慢恢復活力,在房子裡跑來跑去。
最近,Roy 收養了一隻病貓,牠的兄妹貓全遭毒害,僅餘年紀最小的「細佬」,尚有一絲生存希望。Roy 帶「細佬」看醫生,插喉搶救。醫生對他說,「細佬」的康復成功率只得 5%,原本他已打定輸數,怎料最後奇績生還,不過腎和眼睛就永久受損。街坊看著牠死裡逃生,到現在慢慢成長,變得龍精虎猛,每天跑跑跳跳。但因為身體虛弱,Roy就不敢帶牠到店裡上班。
望帶頭關注流浪貓
每次救貓過程,Roy都會在Facebook跟街坊交代,街坊自然對小貓有親切感。Roy說,由收養第一隻貓開始,就有人問會否帶小貓落舖。於是,他們嘗試帶小貓到舖頭當貓店員,結果反超乎想像,很多家長帶小朋友來拍照。
Roy 希望,帶小貓到舖頭,除了讓不能養貓的街坊能親近小貓,也想起帶頭作用,減少人們對貓的抗拒,如有能力就一起救救流浪貓。「如果多啲人對貓好,社會都會少咗人落毒虐貓。」
動保人士:定義禽畜牲口「離譜」
動物福利法(民間草擬)發言人林進文表示,牲口定義含糊,但將貓隻列為牲口則十分離譜,亦未曾聽過以往有類似個案,「咁佢講晒啦,識郁就係牲口,我養倉鼠、白兔都可以話係牲口啦。」
動物保護界過去提倡動物與社區共融,立法會在 2010 通過「制訂動物友善政策」議案。房委會在 2003 年 8 月實施屋邨管理扣分制,將違規飼養動物列入為扣分項目,不過其轄下公共屋邨准許飼養「家庭小寵物」,例如已絕育的貓隻。
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道路司機撞傷動物時,該車輛的司機必須停車,任何人違反即屬犯罪,可被罰款及監禁12個月。而《條例》的「動物」定義,原指任何馬、牛、驢、騾、綿羊、豬或山羊。今年 4 月,立法會三讀通過,將貓狗列入《道路交通條例》中的「動物」類別。
林進文指,走一遍石硤尾和藍田的屋邨地舖或街市,都能看到舖頭貓。他質疑士多辦館養貓的習俗已有數十年,為何管理公司突然認為有問題,他形容管理「一來唔識,二來錯誤引用,三來不近人情。」
他說,動保界多年爭取將貓和狗列入《道路交通條例》的「動物」定義,也要到今年才得以實施,但中海物業或房委會突然又為貓隻加諸新定義,列為「禽畜」或「牲口」,舉措或對動保界造成翻天覆地變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