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ctober 9,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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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職廚師的29歲男子邵智健,上月在法庭承認一項殘酷對待動物及一項沒有根據及按照牌照而畜養狗隻罪, 8/10 判刑。
案情指被告由 2019年11月開始租用漆咸道北一單位,至 2021年1月因欠租被驅離。被告搬走後,鄰居發現上述單位發出臭味及狗吠聲,報警求助。25/1 傍晚,警察到上址拍門無人回應,在單位持有人協助下進入單位,發現一隻狗,現場地面滿佈狗隻糞便,臭味充斥,並於稍後時間聯絡 SPCA 人員到處場協助。
SPCA 人員初步檢查後發現狗隻明顯消瘦,指甲過長,而上址地面有乾及濕的糞便,沒有水及食物,估計情況已維持 3-4個月,拍照記錄後由將狗帶走照顧。其後獸醫進一步檢查,發現狗的背部有傷口,尾巴脫毛,下體周圍有皮膚問題,是長期缺乏營養及照顧所造成。
被告代表律師稱,被告沒有養狗經驗,自一次在街頭目睹該狗與其他狗打架受傷後,開始送上食物,彼此逐漸建立關係,在 2020年8月決定收養。被告搬走後一直有返回上址,但因上址已無水無電,難以維持狗及環境的清潔。被告亦稱由收養開始已發現狗有脫毛情況,礙於醫療費用昂貴,曾使用沖涼液及噴霧,情況一度好轉。被告亦就狗隻體型消瘦作出解釋,指由認識之初,狗的食量就已很少,沒有意識到是吃不夠。
裁判官聽到此處,一反整個早上的溫文語調,高聲打斷代表律師發言,稱自己也有養狗,想像不到被告所言的畫面,又指狗當初的情況與及收養因由都是一面之詞,法庭姑且接納,並質問被告何以留下他的狗?
被告代表律師回應指被告當時生活混亂,要應付生活上的突然轉變,自己的住屋問題也難以處理,曾求助親友但無人可以收留他的狗,只好每天晚上回上址照顧,維持了約一個星期。
裁判官再度打斷代表律師,指此狗長年活於街外,為何被告不選擇每天帶狗外出(解決大小便)? 裁判官相信該狗可以忍得到,不會弄至如此髒,並問到「如果(隻狗)係人,會有人咁做?」
代表律師未有正面回應,指事件被揭發當日,警察在單位內找到狗糧包裝袋,而狗在檢查後沒有出現脫水跡象,可見該情況維持時間不長。被告承認做得不好,當時未有想清楚,只希望可以留住狗,見得一個星期得一個星期。
對於未有申領狗牌,代表律師稱被告沒有養狗經驗,當時仍未知是否可以長期收養,故未有領牌。裁判官聽罷則提醒,領牌及注射晶片故然是必須,而注射瘋狗症(狂犬病)預防疫苗也很重要。
代表律師續指被告收養出於善意,已感到後悔,放棄狗的擁有權讓 SPCA 照顧。而被告獲僱主認同工作表現及支持,亦需要照顧患癌的外婆,希望法庭判處非監禁刑罰,如社會服務令,被告亦願意接受很種很重的罰款及緩刑。
由於被告被驗出尿液含有大麻,裁判官表示社會服務令不是合適刑罰,以監禁三星期為量刑起點,因認罪扣減 1/3,最終被告被判監兩星期,緩刑十八個月,罰款一千元。
================ 個人觀察及感想 =================
* 被告獲判緩刑後,於大堂數度致電不同人士,包括向母親報平安表示「唔使坐」,亦就黑色暴雨訊號與同事交代店務,期間不時引頸大力舒氣。
* 刑罰以外,法律程序本身是一種壓力。
* 緩刑與否是很個別的考慮,年齡、背景、生活狀態及被告取向都是考慮,別以為是必然。例如早前報導的朱錦源案,定罪後還未判刑就已還押,緩刑早已不在考慮之中。
* 係唔係法官無養動物所以輕判? 反過來,法官有養動物就會重判?
* 出於好意,但處理不到真的要放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