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ne 14,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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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猶豫是不是要發文。發,怕被指責要為警察代言,始終警察自己沒有公佈。不發,公眾知情權受損,因未見傳媒曾報導此案判決。即使要給歸邊,被顏色化,衡量過後,後者始終比較重要,虐待動物,是可以有後果的。
去年十一月十六日,元朗大棠路南坑排村,飼主阿傑發現其兩頭四個月大山羊 Kelvin 及 Bella 失蹤,其後於附近一蕉田發現二羊屍體被埋於泥土中,隨即報警,警察翌日拘捕蕉田男主人。
綜合報導,有人向警察承認用鐵鏟驅趕偷吃農作物的山羊,令二羊失去知覺,並以泥土掩蓋。
蕉田男主人及後被控以「殘酷對待動物」罪,案件在2021年3月23日審結,被判處監禁五個月。可惜在跟進後仍未能得知此案量刑起點為何,也不知道裁判官是否酌情作出了減刑。
這讓的想到 2007年一宗案件。地點是貝澳海灘,男子姚志容用鐵鏟及木棍打死一隻受保護且孕的野生赤麂,認罪後被判入獄六個月(當年傳媒形容為重囚)。此案以八個月作量刑起點,裁判官考慮到被告沒有案底、獲多人求情及曾參與義務工作,酌情將刑期減至六個月。
CAP 169 《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 剛好在 2006年曾作修訂,最高罰則提升至入獄三年和罰款二十萬元。同年,律政司提出刑期覆核申請,要求以入獄三年(即最高監禁期)作為量刑起點,卻遭上訴庭駁回。
上訴庭認為此案與虐待動物為樂,或以變態手段虐待動物而使動物受長期痛苦的案件比較,未算最嚴重。換句話,若此案判處最高監禁期,更嚴重的案件還可以怎麼判方可反映嚴重性?
最後想說一下,為何知情是重要。無論入罪與否,刑罰輕與重,都必然有其理由。透過比較,嘗試找出法例不足甚至執法疏忽之處,為現狀建立立足點,尋求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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