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16日星期四

無業婦偷「貓店長」兼求貓主銷案 判囚一個半月 官指失貓「情感價值」不低

最後更新: | 2021-12-16 18:3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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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業女子今年初在深水埗從車底偷去一隻日本短尾貓,她被捕後獲警方擔保期間,兩度找貓主道歉並要求銷案。她早前受審後,被裁定盜竊和妨礙司法公正兩罪成立,案件今(16日)在西九龍法院判刑。被告求情稱會定期去精神科覆診,冀法庭輕判。惟裁判官香淑嫻認為案情嚴重,因案發後被告一度拒絕透露失貓下落並誤導警員,而事主已養了失貓一段時間,可想而知多麼擔心,判被告入獄一個月零兩星期。被告聞判後在犯人欄內喃喃自語謂:「我知錯喇,我以後唔敢再犯喇。」

醫生報告指被告不宜拘留治療

被告李月霞(49歲)被指今年1月16日,在深水埗汝州街140A號地下外偷竊屬於Khanam Meher Nizer的一隻淺啡色日本短尾貓,並於同月18日游說事主不追究。

辯方表示,兩份精神科醫生報告均不建議被告扣留治療,但可為她安排精神科門診。被告接受有關安排,承諾會定期覆診,冀法庭寬大處理,讓她與女兒可盡快團聚。

指被告起初拒透露失貓下落

香官判刑時指,涉案失貓在一日後尋回,實在有賴警方及時且鍥而不捨的調查,被告起初拒絕透露失貓下落,後來又誤導警員去不同地方找貓。事發後一晚,她才向警方透露失貓在女兒家中。

香官指,控罪嚴重性取決於失物的價值。雖然法庭不知涉案貓咪的金錢價值,但案發時事主已養了該貓咪一段時間,可肯定牠對事主的情感價值不低,可想而知事主失貓後有多擔心,反映案情嚴重。因此就盜竊罪,判被告監禁一個月。

至於妨礙司法公正罪,考慮到事發僅一天,雖然被告要求事主撤回報案,但沒做出恐嚇或利誘行為,而事主最終完全不為所動。因此,香官認為短刑期足以反映控罪嚴重性,判被告監禁六星期;當中兩星期與盜竊罪分期執行,即總刑期為一個月零兩星期。

早前定罪後堅稱「我兩樣(罪行)都冇犯」

辯方早前求情時透露,被告已離婚,有一名久未聯絡的30歲兒子、一名不同住的19歲女兒,及一名受保良局看管的7歲女兒。被告只有中三學歷,靠綜援維生,冀法庭考慮到事主尋回失貓,貓咪也沒受傷,寬大處理。

香官早前裁決指,被告稱誤認事主的貓為她走失的貓是匪夷所思,因根據被告呈堂的相片,她的貓尾巴十分長,與涉案短尾貓的顏色差異亦十分大。店內的閉路電視拍到被告兩度出現,表示「同我去銷案,銷案即係唔告我」,要求事主別指證她,故裁定她兩項罪名成立。

當日被告進入犯人欄時表示:「我可以坦誠同個官講,我兩樣都冇犯」。

案件編號:WKCC25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