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y 31,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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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及律政司代表分別陳詞,法官亦多次向雙方提問。經三小時審理後,法官認為雙方提出的法律觀點之多超出其預計,需時研究,將擇日宣佈判決。當中,焦點主要落在申請人的利害關係是否成立、動物本身是否擁有提出訴訟的權利及律政司是否有責任向公眾交代不起訴之決定。陳述完畢。
前者,小編已在19/2 的發文內提及,對申請人利害關係的憂慮亦與今日律政司與法官的表述相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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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點可以說是較新鮮的觀點,法庭可曾在其他案件中考慮動物是否擁有獨立法律個體的身份? 有人說如此觀點獲確認,這宗司法覆核的意義將大於司法覆核本身,更以歐美例子來支持。
對這點,個人還是審慎不樂觀,即使動物保護相關法例曾作修訂,但多屬技術性,在倫理層面其實從沒改變。在同一套法律框架下,從前沒有的,今天也難以突破。
即使在一些動物虐待案件中,不只一名法官都曾考慮到受虐動物所及之苦,是一大進步,但要跳出框架作出顛覆性的判決,真的有法律基礎? 即使痛心,還是愛莫能助吧。提到外地的例子的同時,或需要同時了解其背後的歷史及社會文化,看來美好的事物,大概是花了很多工夫才能達成。
近年,大眾對城中動物的認知同認同已大幅提升,但同時出現瓶頸效應,未能將關注熱度投入到政策及法律範疇中。別忘記不過是個多月前,我們才在《道路交通條例》修訂一仗中敗陣,錯過一次變相提升動物法律地位的機會。那又如何可以合理地期望法律突然間就會出現一個天翻地覆的轉變呢?
另,律政司於庭上整理了事件的時序,大致如下。
14/2/2000 案件發生
12/8/2000 刑事檢控專員決定不起訴
13/8/2000 警察通知 SPCA 不就案件作出起訴
15/8/2000 起訴限期界滿
2/9/2000 律政司回應傳媒查詢(公開表示不起訴)
3/9/2000 申請人領養案件其中一隻受害貓 Potter
30/11/2000 申請人提出司法覆核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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