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27日星期二

七成人撐設「動物警察」打擊虐畜

《文匯報》,2013/8/25

近期多宗虐待動物事件引起公眾關注,民建聯昨日公布一項調查發現,八成三受訪市民贊成修改法例,加強處罰不妥善對待以至虐待動物者;七成一人贊成設立「動物警察」。民建聯建議設立專責調查動物受虐待及被遺棄案件的「動物警察」隊伍;加強前線執法人員對處理動物被虐待個案的能力和警覺性培訓工作;設立「舉報虐待動物專線」;檢討及修訂現行《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等。

八成三撐修例加重刑罰

 民建聯昨日公布於7月進行的調查發現,935名受訪市民中,40.1%人「十分贊成」;31.1%人「贊成」設立動物警察,遠多於「十分不贊成」(3.7%)或「不贊成」(14.8%)的受訪市民。被問及應否修改法例,加強處罰虐待動物或不妥善對待動物者,49%人表示「十分贊成」,「贊成」的受訪市民有34.2%,「十分不贊成」及「不贊成」的受訪市民僅分別有1.6%及7.3%。

 對於容許法庭向犯罪者判處其他刑罰,如強制進行心理輔導或強制修讀動物友善課程,七成六人表示「十分贊成」(38.7%)或「贊成」(37.3%);「十分不贊成」及「不贊成」的受訪市民約有一成半。

民建聯嘆難破案量刑輕

 民建聯指出,近年嚴重虐待動物個案大增,但大部分個案未能破案。另根據香港法例第一六九章《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最高罰款雖為20萬元及監禁3年,但警方成功檢控案件中,大多均只判處罰款或社會服務令,阻嚇力不足,量刑也反映司法機構對虐待動物行為不夠重視。

 他們建議特區政府設立「動物警察」隊伍,專責調查動物受虐待及被遺棄案件;加強前線執法人員對處理動物被虐待個案的能力和警覺性培訓工作;設立「舉報虐待動物專線」;律政司應主動就明顯量刑不足的虐畜案件提出上訴,以反映社會對虐待動物行為的關注。

促被定罪者須上心理課

 民建聯又建議當局參考先進地區保護動物法例,檢討及修訂現行《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跟上國際水平;把蓄意遺棄動物列作虐待動物行為,研究為定罪者提供強制心理輔導及愛護動物課程;研究引入「行為改善照顧通知書制度」,針對性處理輕微疏忽照顧行為,要求寵物主人改善。

另稿:
民記促監管寵物善終服務

根據統計處2010年「住戶飼養的貓」調查發現,全港平均每10戶即有1戶飼養貓,市場越來越大,令寵物服務大行其道,包括醫療、殮葬等,但當中良莠不齊。民建聯調查發現,七成二受訪市民要求當局發牌規管「寵物善終及殮葬服務公司」;約七成人支持由政府資助大學設立獸醫學院,提供本地開辦的獸醫課程。

 民建聯對於「寵物友善」政策問題,於7月25日至29日,訪問935名18歲或以上的市民,發現分別有36.4%人「十分贊成」;35.7%「贊成」政府發牌,以規管「寵物善終及殮葬服務公司」;對此表示「十分不贊成」及「不贊成」的受訪市民僅約一成六。對於應否由政府資助大學設立獸醫學院,提供本地開辦的獸醫課程,「十分贊成」的受訪市民有34.4%,「贊成」者有35.3%;「反對」者共佔二成一。

 不過,被問及政府應否以公帑資助非牟利機構提供各類「寵物服務」時,支持者共約四成九;反對者共佔四成三,兩者比例接近。調查又問及政府應否立法規定公眾場所必須容許導盲犬進入,65.4%人表示「十分贊成」或「贊成」;66.5%人則支持當局立法規定公共交通工具容許導盲犬進入。

陳克勤劉國勳建議發牌

 負責是次調查的民建聯立法會議員陳克勤及區議員劉國勳,昨日在記者會上指出,香港住戶飼養寵物情況日益普遍,私營動物善終及殮葬服務應運而生。由於現時提供相關服務的機構並不需要領牌受特定規管,服務質素難有保障,加上火化與處理動物屍體過程中,有機會引起環境與衛生問題,當局應研究為動物善終及殮葬服務設立發牌機制。

促資助大學辦獸醫學院

 同時,寵物醫療及護理服務需求不斷增加,但香港沒有本地開辦的獸醫專業課程,寵物護理課程選擇也極少,引致寵物醫療及護理服務收費相對鄰近地區為高,服務選擇也較少。有見及此,民建聯建議當局研究資助大學設立獸醫學院提供本地開辦的獸醫課程,協助培訓本地獸醫;開辦更多寵物護理專業課程,讓更多人投身此行業,為寵物提供更多元化及收費更廉宜的服務。

倡准帶導盲犬入公眾場所

 他們又提出,當局應研究明文容許視障人士帶同導盲犬或導盲犬專業訓練人員執行訓練時,可帶導盲幼犬進入公眾場所及公共交通工具;透過關愛基金或其他資助方式,資助更多本地機構培訓合資格本地訓練員、導師、領犬員;推展「導盲犬本地化服務」;設立導盲犬中央登記制度等。

籲覓地建更多寵物公園

 民建聯進一步建議,政府應覓地興建更多寵物公園,及研究以局部開放或時段方式,讓市民帶動物進入公園、沙灘等康樂場地;改善漁農自然護理署轄下動物管理中心衛生環境及中心運作透明度;與區議會及動物權益團體加強合作,以試驗方式推動「捕捉、絕育、放回」計劃,並在試驗計劃成功後,在全港各區推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