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地藝術家兼退休警長飼養的一隻近百磅的4歲藏獒去年咬傷鄰居,他身為畜養人遭漁護署票控。裁判官昨裁定退休警長對藏獒有看管責任,卻沒採取合理措施防範狗隻咬人,罰款6,000元,叮囑他養兇猛的獒犬就有責任確保不傷及無辜。
53歲被告鍾建新的律師求情承認沒做足措施,但指事件意外成份居多,解釋被告與妻子無兒女,家中養了8隻狗,形容被告是愛狗人士,相信事件不會重演。但裁判官水佳麗不同意,斥被告對狗隻漠不關心,「似乎係太太愛狗多啲」,又指鍾家只有一名菲傭,憂類似疏忽再出現。律師指被告已多聘一名傭工。
水官判刑時指犬隻數目多寡全由被告決定,若選擇飼養兇猛獒犬,被告有責任防止犬隻傷及無辜。事主陳永林沒作出挑釁行為,獒犬卻衝出被告於元朗大江埔村寓所咬傷他。根據《狂犬病條例》25條,身為於公眾地方在沒有以帶牽引或加以控制下咬傷人的狗隻的畜養人罪的最高刑罰是罰款1萬元。
辯方曾力陳被告妻才是藏獒的持牌人,但水官裁決時指,法律上畜養人的定義廣闊,包括狗隻看管人,以至犬隻所住物業的佔用人,被告符合上述定義。控方曾解釋不告妻子,因她案發一刻未入屋,裁判官表示認同看管犬隻責任在被告身上。
受害人擬索償
水官判刑時指犬隻數目多寡全由被告決定,若選擇飼養兇猛獒犬,被告有責任防止犬隻傷及無辜。事主陳永林沒作出挑釁行為,獒犬卻衝出被告於元朗大江埔村寓所咬傷他。根據《狂犬病條例》25條,身為於公眾地方在沒有以帶牽引或加以控制下咬傷人的狗隻的畜養人罪的最高刑罰是罰款1萬元。
辯方曾力陳被告妻才是藏獒的持牌人,但水官裁決時指,法律上畜養人的定義廣闊,包括狗隻看管人,以至犬隻所住物業的佔用人,被告符合上述定義。控方曾解釋不告妻子,因她案發一刻未入屋,裁判官表示認同看管犬隻責任在被告身上。
受害人擬索償
水官續指,藏獒曾撲向事主陳永林的頸,陳相當好彩沒被咬中,但藏獒繼而咬陳四肢,反映牠具侵略性。被告稱狗房外有圍欄,卻僅僅高過藏獒;狗房只配上一般家居門鎖,門鎖可能被年輕有力兼兇猛的藏獒撞開。事實上藏獒無被妥善鎖好,令牠趁住宅大閘打開時衝出咬傷事主,故裁定被告罪成。
事件中胸口、兩邊大腿及雙手受傷的事主陳永林在庭外指,擬循民事途徑索償醫藥費及停工一個月工資。
案件編號:FLS12121/15
事件中胸口、兩邊大腿及雙手受傷的事主陳永林在庭外指,擬循民事途徑索償醫藥費及停工一個月工資。
案件編號:FLS121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