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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月,到台灣參加一個有關「城市權The Right to the City」的會議,席間,法國、日本和台灣的學者提到「城市權」的不同理解,包括「城市權」是否可以約等於「生存權」,包括在爭取「城市權」的運動中,到底要不要進入建制,以及,「城市權」是否該涵蓋被認為屬於「私領域」的家庭問題,像爭取家暴中的性別平權等等。然而,不管是歐美這數十年討論和實踐得如火如荼的城市運動,還是在方興未艾的亞洲城市,有關城市權的討論中,筆者未見論及有關動物的城市權,身處香港這座金融都市,當我們談到動物權益時,自然無可避免地要嘗試進入動物城市權的部分,儘管這只是初探。
然而,進入討論何謂動物的城市權時,首先要回答一個問題:為什麼要討論動物的城市權?事實上,討論動物的城市權,和城市權作為一項權利被創造出來的背景密切相關。「城市權」運動的理論出現在二十世紀六十年代,最早提出的是法國社會學者Henri Lefebvre,他在著作「城市權The Right to the City」及後來相關作品中提出,在城市發展的過程中,城市住民(這裡使用「住民」,主要來自Lefebvre的構想,他認為,在城市權運動中,參與者不應只局限於具有法律地位的「citizen公民」,還應該包括所有住在這座城市的人,他稱之作「inhabitants住民」)的權利往往被剝奪,城市空間從「使用價值」變成了「交換價值」,他指出城市權具有可創造性,應包括「使用權」和「參與權」。什麼叫城市空間的「使用價值」變成「交換價值」,簡單來說,是指原本用來居住的土地,被蓋起高樓大廈,變成了房地產炒賣的項目,失去了土地原本作為居住、耕作的意義。這種例子在香港遍地皆是。這是城市發展生產出來的特有現象。
回到動物,無可否認,動物當然是城市裡的「住民」。牠們不具有所謂的自主的法律地位,但牠們確實住在這裡。牠們在城市的遭遇是,在已被開發和規劃的城市異質空間,街犬街貓野生動物動輒被殺被趕,即使是家裡寵物,牠們具有某種法律地位,但也不過是附屬於人類的「物」,因為牠們身上晶片必須附屬於人類,一般稱「主人」。於是,我們看到,城市人的空間固然被剝奪,動物的更是。先說野生動物,這些年來,在土地開發的過程中,野豬所受到的影響處處可見,不管是沙田、銅鑼灣、北角還是赤柱,透過傳媒報導,都是野豬「入侵」人類世界,像入侵杏花邨商場,然而,可以倒過來想,是這些土地開發及商業行為,使得原來「使用」這遍土地的野豬被迫往山裡林裡退,有時候退無可退,回到原來使用的地方覓食玩耍,就被理解作「入侵」人類世界。近月,機管局又嚷著要興建三跑,那麼,原來游居於相關海域的中華白海豚及其他生物,牠們又該往何去逃呢?
即使是家裡的「寵物」,牠們得到萬千寵愛,然而,牠們又何曾可以自由使用城市空間?!牠們被禁足絕大部分食店餐廳商店,絕大部分的公園都掛上了「寵物禁入」的告示牌,甚至,牠們被拒絕登上公共交通工具……,更別說在金鐘夏愨道和添美道自由奔跑及拉屎拉尿了。
如果說,城市權是一項攸關「住民生存權」的運動,那麼,將動物城市權纳入討論,無容置疑。當然,這裡還留下很多延伸問題,包括動物城市權和人類城市權因應物種差異而產生的異同;包括動物是否能/如何能作為主體去創造城市空間等等,還待深化討論。
本文已刊於2015年7月29日《明報》世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