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連結在此: http://www.inmediahk.net/node/1036374
有一晚,我帶我家一貓兒去看醫生,頻撲了整個晚上回到家附近還未吃晚餐,便隨便走進了一間食店打算吃個麵,我坐下並把載著貓兒的袋子放在座椅上。隨即,侍應向我說「先生,這裡不准帶貓呵,是衛生條例...」,我當時很累,沒氣力與他們理論,於是我便拿起貓兒離開,並向該侍應說「好!對,你提醒了我,我的貓比你這裡要衛生得多,我以後不會再來!」
我把這經歷告訴臉書神。不出一天,除了少數人認同筆者外,數以百計街坊群起而攻之,怒罵筆者,當中不外乎圍繞著以下幾個論調:
- 犯規論:犯了法還惡人先告狀、食肆容許寵物內進可被釘牌、該店已貼告示禁止寵物入內、私人地方可以有自已規矩...
- 衛生論:對貓毛敏感、傳染病,有動物衛生情況會很大問題...
- 常識論:餐廳一向都不能帶寵物,是常識...
- 尊重論:帶動物入店是不尊重別人、沒考慮其他食客感受、影響其他食客、寵物應被尊重但也要看情況和環境...
- 道德論:寵物主人要自律、濫用自由、道德塔利班...
- 污名論:「影衰」養寵物人士、愛貓愛到癡了...
首先,筆者向相關政府部門查證了,香港法例中不容許動物在食肆店內出現的規例只有一條:第132X章、第10B條「禁止狗隻在食物業處所內出現」,而貓並不包括在內。因此,在法律依據上,該店是詮釋錯誤,事實上不能以所謂「衛生條例」拒絕人客帶同貓兒入店。
但別誤會,筆者並不打算在合法與否的問題上爭論,因為盲從規條並非筆者杯茶。
犯規論的法例部份已瓦解。其次是所謂「私人地方可以有自己規矩」,私人地方就是私人地方,例如個人住所,住所是不容許公眾人士未經許可內進,擁有私人地方使用權的人可以毋須任何理由拒絕任何人進入,但食店是公眾場所,只是由私人營運和管理,向公眾提供服務,有其對公眾人士應負的責任,不能為所欲為。
公眾場所可以有自己的規矩嗎?當然可以,例如習慣上與禮儀有關的(如殯儀館不得喧嘩),但今時今日人們卻不會接受「殯儀館內兒童不得喧嘩」這種莫須有的多餘字眼。另一例子,「高級」場所如酒店餐廳,以往大多不歡迎「衣冠不整」的人進入,衣冠不整一詞難以介定,亦隨著時代變遷而有不同的理解,更早年代,這些「高級」場所甚至用類似理由拒絕招待黑人和所謂低下階層。今天,雖然這類場所仍然維護大多數人客喜愛的氣氛(包括衣著),但單單「衣冠不整」這規矩,已越來越站不住腳,一個身穿尖端服飾的設計師走進來,你能指他/她衣冠不整嗎?再者,又誰告訴你他是設計師?再想,他是設計師與否,和他的衣著又有何關係?通通都只是有色眼鏡而已。一個披著血染皮草大褸的人走進來,又有多整潔?符合規矩嗎?
大多數人只會跟著人群走、隨波逐流,沒查證、沒思考、沒批判,因為這是最容易度日的態度。
談查證,可談談衛生論,傳染病學的常識告許我們,人傳人的細菌病毒影響人健康的可能性,遠遠高於動物(如家貓)對人類健康的影響,若向衛生論者追問下去,他們都只會重複「有問題、有問題...」,但始終不能解釋為何可以接受與傳染病病人接觸但卻抗拒與健康的動物接觸,這完全不合邏輯,若說恐懼,還可理解,但拿出其他似是而非的歪理來,卻有辱本身智慧。
尊重論指筆者不尊重其他客人、影響其他客人,筆者在該店沒有侵佔其他人個人空間、沒有以聲音或氣味滋擾別人、沒有肢體碰撞、沒有與其他人有任何形式交流,我坐我的,他們坐他們的,我沒有奪取了他們的人權,如何不尊重?沒有科學根據的衛生論已經否定筆者在衛生上的不尊重,剩下來估計是指對他們的「喜好」不尊重吧。的確,有很多人不喜愛或討厭某些人或動物,在私人住宅,我們有權拒絕招待不喜愛的人物,在食店等公眾場所,何以能夠把某些人(例如討厭動物的人)的喜好凌駕於其他人的喜好甚至權利之上?店舖可否不提出實質理由而拒絕客人帶同小孩進入嗎? 是否把偏幫某種喜好的告示寫在牆上就可以成為不能異議的規條? 在這臉書一役所看到的香港人,似乎就是有著這種臣服權貴、臣服大隊的奴性。
1955年12月1日,美國黑人民權運動之母羅莎·帕克斯拒絕聽從巴士司機命令她把「黑人座位」讓給白人乘客,以示反抗當時的公車種族隔離政策,因而遭警方逮捕。事後的今天,相信所有有色人種都不甘後人地讚美帕克斯的勇氣、堅毅和為人權運動的努力,但在當時,卻有很多黑人不認同帕克斯的行徑,認為她破壞和白人的關係,惹來更多麻煩,破壞「和諧」。今天香港的寵物主人,大有這類思維存在,在是次臉書的怒罵回應中可輕易找到。一個以盲從、臣服、奉承權貴為生活態度的社會,又如何和諧?衝突不爆發是否代表和諧?由這臉書神看見的香港人掠影,亦可見香港人性格的悲哀。
雖然筆者是動物權益倡議者,而食店一役也反映了人們對動物的偏見(註),但從事件中觀察到的卻是更深層、更根本的對是非的混淆和人們對固有思維的無條件信奉。若這些是香港的「核心價值」,唯有祝願香港好運。
* 註:事件中筆者並沒有奢望觸及動物權益,如有,則應討論容許流浪動物進入商店,但這距離現時香港人的水平太遠了,留待明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