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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與人類的關係微妙,由生活拍擋到成為我們忠誠的伙伴、愛寵與家人,更是很多人生命中不可或缺的一員。近日房屋署大肆巡查公共房屋,嚴打違規養狗的住戶,引起了坊間相當多的爭議,當中有人認為房署有明文規條,住戶就不該犯禁養狗,亦有人認為政策不合時宜,應檢討及作出修訂。
有不少聲音指公屋戶獲得分配居住津貼房屋,已是享有政府的福利,便不應再苛求可容許飼養狗隻,這到底是權利還是福利?動物有城市的居住權,而住戶亦有種花、養金魚以至養貓的個人嗜好選擇,是基本應有的自由權利,但飼養狗隻變成了唯一的例外,甚至被看成是超越界線的雙重福利,為何選擇同居伙伴的自由變成了奢侈的渴求?人權是人人平等享有的權利,就如生育下一代,又會否因居於公共房屋而被受規管?如因經濟能力較低,而受到不公平的對待或限制,禁養狗隻政策本身就有階級與物種歧視的成份。
有說容許住戶飼養狗隻對不愛狗或害怕狗的住戶不公平,房屋署指禁養原因是擔心會影響衛生或對其他住戶造成滋擾問題,亦要顧不養狗人士的感受,那對愛狗的住戶又是否公道?要平衡雙方利益,應由制訂飼養守則入手讓狗主遵守,而非強行將其權利無理剝奪,就如鄰里間常見的投訴,又會否因為噪音問題而禁止小孩哭叫跑跳、嚴禁聽音樂、打麻將?當然,狗主的自律與盡責是必要的,也可透過罰款等警剔他們做好本份,這樣既可保障其他住戶,亦能達致平衡的效果。
抽離一點看,除了公屋外,香港很多私人屋苑的公契也列明禁止飼養動物,私樓業主同樣被剝奪自由選擇同居伙伴的權利,與狗同行真的是市民遙不可及的奢侈要求嗎?還是社會的價值觀本就根深蒂固的歧視動物?暫且不說到動物平權的範疇,單在人權的層面已是說不過去,飼養狗隻與養育小孩無異,他們都是有生命的個體,不應選擇性的被接納或拒絕,應得到平等的看待。在平等的原則下,選擇權不應受歧視或剝削。何謂平等?就是要平衡各方及有對等的看待,而着眼點更不應在於人數的多寡,就算只是小眾人的利益,也要公平對待。但觀乎現時大部份住屋都以衛生及滋擾理由向動物送閉門羮,市民與動物共同生活不是恩賜的福利,是最基本的居住權與選擇權,誰也不可強行剝奪。
政府近年也鼓勵市民領養動物及不遺棄,但明顯並沒有考慮到在各方政策上作出配合。現行的公屋政策沿用多年,禁養動物規條明顯是不文明亦已落後過時,貓、狗早已不再單純是人類的寵物,而是我們的親人、好伙伴,但社會上的配套,如居住的房屋、公共交通工具、休憩設施等,絕大部份仍然把動物拒諸門外,連最基本的居住權也沒有,愛護、關注動物權益只是流於片面的空談。政府應重新審視相關的政策,帶頭尊重動物與居民在城市生存的權利,這才是真正推動共融社會應有的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