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5日星期五

公屋戶「偷雞」養狗

《新報》,2014/9/4

房屋署於2003年實施公屋租戶禁止養狗規定,狗隻終老後不得再飼養,否則可被扣分。惟不少公屋愛狗戶「偷雞」養狗,包括申領狗牌時向漁護署虛報住址;隱瞞狗隻已死,或攜狗隻外出時用物件掩蓋,避過房署職員。

有公屋養狗戶主指,房屋署無規定租戶飼養的狗隻離世後要通知,漁護署亦不會主動將公屋租戶養狗的資料轉交房署,所以甚少有養狗戶被揭發,養狗戶認為,規限公屋租戶養狗的措施不合時宜應放寬。

養狗被發現要扣分

房委會稱會定期派員查核租戶飼養狗隻,亦派職員巡查各公屋,利用晶片掃描器進行狗隻晶片掃描。房屋署指,於前年約有二千多名租戶因違規養狗而被扣分。

房委會資助房屋小組委員會於2003年9月25日,決定維持不准在公屋養狗的限制,惟容許租戶飼養不會危害健康及造成滋擾的細小家庭寵物。其他野生/入口動物和馴養農畜一律嚴禁在公屋飼養。房屋署採取「可暫准原則」,處理在扣分制實施前已在公屋飼養的狗隻。

根據有關原則,在2003年8月1日前已在公屋飼養的小型狗隻(即體重少於20公斤的狗隻),租戶必須事先獲得一次過批准,才可繼續飼養狗隻。由2003年11月1日開始,租戶未經業主書面同意,在租住單位飼養狗隻或被禁止的動物,將會按扣分制可被扣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