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8日星期一

充滿歧視的公園法例


原文連結在此: http://www.hkanimalpost.com/2014/08/26/%e5%85%85%e6%bb%bf%e6%ad%a7%e8%a6%96%e7%9a%84%e5%85%ac%e5%9c%92%e6%b3%95%e4%be%8b/

【動物專訊】一條法律除了反映當時的政策目標外,亦會影響市民對事物的看法,甚至產生偏見。有主人試過蹓狗時遇上大雨,急忙帶狗隻到公園內避雨,遭到職員勸阻,對方跟主人說﹕「附近屋苑有人一見到有狗走入公園就會投訴,別讓我難做。」如果不是有阻止狗隻進入公園的法例,也不會有這種仇視狗隻的投訴行動。

根據《遊樂場地規例》,條文針對了以下的情況:

《規例》第11條﹕不准餵伺或企圖餵飼任何遊樂場地內的動物;

第12條(1)﹕除非狗隻已受有效的管束,不會對任何人造成煩擾,否則不得帶狗隻進入遊樂場地;

第12條(2)﹕若遊樂場地有告示禁止狗隻進入,任何人不得違反該告示;

第26條﹕身上有蚤蟲或骯髒的人,不得進入或停留在任何遊樂場地內。

任何人違反上述條文即屬犯罪,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罰款2000元及監禁14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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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康文署有關郊野公園遠足的指引,則將流浪貓狗視為如野生動物猴子般,寫明「不要逗玩或餵飼流浪貓、狗或野猴,以防被襲」。

雖然大部分主人都會為狗隻帶上狗繩,但因為康文署幾乎在所有的公園都按第12條(2)款加上禁止狗隻進入的告示牌,所以狗隻還是不能進入一般公園。

上面的規例,可以見到在康文署眼中,狗隻是生人勿近的動物,同樣遭康文署針對的,是「身上有蚤蟲或骯髒的人」,「蚤蟲」還可以算是公眾衛生問題,但何謂「骯髒的人」?是否指露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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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保人士努力爭取過開放公園給狗隻,動物友善政策關注小組主席二元坦言,他們曾經爭取過限時開放公園給狗隻,或在公園設分隔區讓狗隻可進入,但政府都以該區有狗公園或正商討設立狗公園為由拒絕建議。二元又指,現時不少狗公園都地處偏遠,使用率偏低,沒有實際成效。他表示,目前要再爭取開放公園也難爭取到更多,動保人士近兩年改為爭取其他議題。

大家覺得法例要怎樣寫,才可以平衡狗隻權益和康文署管理方便?

小狗去街街,卻不能進入公園範圍,連突然遇上大雨,進去避雨時也被驅趕。
小狗去街街,卻不能進入公園範圍,連突然遇上大雨,進去避雨時也被驅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