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方日報》,2013/12/14
順天邨虐貓案,三男一女被控以一項殘酷對待動物罪,案件早前在觀塘法院審理後,裁判官昨裁定其中兩男一女被告罪成,三人即時收押待取一系列報告至下月二日始判刑,餘下一名男被告則脫罪。
裁判官表示對眾被告的行為感到震驚,並嚴斥他們為一己私欲,以玩樂心態殘酷虐待貓兒,犯案期間更有人發笑,行為極度不文明。裁判官又指動物不會說話,故明白警方調查時有困難,若非當時有目擊者便難以舉證。官指案情嚴重,表明被告必須監禁以作阻嚇,這亦對其他欲作相類不人道行為者以儆效尤。
女被告江嘉敏(十八歲、髮型屋接待員)及三名男被告蘇柏林(廿三歲,無業)、葉偉傑(廿三歲、無業)及楊翹宇(廿六歲、推銷員),四人被控去年十一月六日在順天邨天池樓十一樓殘酷地踢一隻叫Miu
Miu的小貓。
衣着未能認出 第三被告脫罪
裁判官裁決指,此案主要依賴兩名目擊者的證供,包括現場一名電話銷售員及居於十三樓女住客,官認為銷售員的證供誠實可靠,且清楚說出事發經過,女住客的證供雖顯得較模糊,但亦算可靠。涉案小貓當時被「當波踢」虐待至吐血,官指牠事後被送往愛護動物協會檢查,證實有氣胸、心臟受損、胸部瘀傷、右臂大量出血及睾丸爆裂;頭、胸、腹均有骨折,最終需進行安樂死。
裁判官續指,四名被告的警誡口供均稱無犯案,但當中內容卻含糊且前後矛盾;官又指銷售員在辨認一眾施襲者衣着時相當清晰,且符合閉路電視片段拍到江、蘇、楊三被告乘升降機到事發樓層時的衣着,因此可推斷該三人有參與一同圍着小貓,雖未能證明誰人起腳踢貓,但眾人確圍着牠,不讓牠逃跑,且以傳球方式施襲,這顯示該三人確有參與施虐,故裁定罪成。惟因證人未能認出葉偉傑的衣着,故在證供存疑下裁定葉脫罪。
群組周日遊行 促設動物警察
愛護動物組織「十八區動保專員」約十名成員昨到庭為動物發聲,組織代表麥志豪表示歡迎法庭裁決,並指已發出清楚訊息有關罪行嚴重會判監以懲。麥又指案中小貓終沉冤得雪,感謝目擊者挺身頂證。有女成員表示聽到小貓傷勢時不禁哭出來,但得知施襲者罪成及將被嚴懲,則不禁喜極擁抱。
本案案件主管秀茂坪調查六隊偵緝女督察胡瀟瀟亦指警方歡迎裁決,並表示明白社會關注此類案件。元朗區議員鄺俊宇亦有到庭,表示案發後主動於社交網站成立群組,並多次舉辦遊行呼籲成立動物警察,又指將於本周日再發起遊行往警察總部繼續爭取。
案件編號︰KTCC 2188/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