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今日(十一月十四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陳克勤議員的提問和食物及衛生局局長高永文的書面答覆:
問題:
據報,有寵物善終服務公司受顧客委託把其寵物遺體火化,但最終只是將該等遺體直接送往食物環境衛生署(食環署)轄下的動物屍體收集站(收集站),引起了愛護動物人士的關注。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寵物主人或相關機構(例如寵物診所或善終服務公司)現時可循甚麼渠道處理寵物的遺體;
(二)過去三年,食環署的收集站合共收集了多少具動物屍體及其來源為何,並按動物種類列出分項數字;
(三)公眾將寵物遺體送往食環署的收集站前,須採取甚麼處理程序及符合甚麼衛生要求;沒有遵照該等程序或要求而將寵物遺體棄置在收集站的人士會否遭到任何懲處;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四)過去三年,當局或消費者委員會有否收到涉及寵物善終服務的投訴;若有,詳情為何,以及如何作出跟進;及
(五)現行有甚麼法例規管寵物善終服務;若沒有規管,當局會否考慮制訂指引,或透過發牌作出規管;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現時,各有關政府部門可根據其權限,巡查寵物火化及善終服務處所,確定該處所有否違反相關法例及規定,包括《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空氣污染管制條例》(第311章)和土地契約等。
環境保護署負責處理在火化寵物屍體時排放黑煙或產生臭味的投訴,並會按《空氣污染管制條例》採取執法行動。如食物環境衛生署(食環署)收到涉及寵物屍體處理、異味、燃料貯存的投訴,會派員到有關處所進行調查,並會按需要援引《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採取執法行動。地政總署在接獲涉及違反地契條款的投訴後,一般而言可就證明屬實的個案,採取適當的執行契約條款行動,包括向業權人發出警告信以及視乎情況把警告信於土地註冊處註冊(俗稱「釘契」)。
我現就議員提出的問題回覆如下:
(一)至(三)《公眾潔淨及防止妨擾規例》(第132BK章) 第10條規定,任何人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不得將任何屍體或屠體,放置在或安排其被放置在任何街道或公眾地方、任何建築物的公用部分、任何水道、溪澗、渠道、溝渠、水塘或香港水域、任何政府財產,但如獲得公職人員同意,則不在此限。違例者最高罰款為25,000元及監禁六個月。
若寵物主人或相關機構將寵物屍體送交食環署處置,必須把寵物屍體用袋妥善包裹,然後送交食環署的垃圾收集站。寵物屍體會視為都市固體廢物處理,由食環署承辦商運往堆填區處置。堆填區有良好的工程設計可以防止地下水源及其他方面的污染。
由二○○九年至二○一二年(截至十月底),食環署在各垃圾收集站合共收集36 365具動物屍體,其分項數字如下:
(a)狗隻屍體 24 378 具
(b)貓隻屍體 11 441 具
(c)其他動物屍體 546 具
(包括兔子、烏、倉鼠及蛇等)
食環署沒有動物屍體來源的分項記錄。
(四)由二○○九年至二○一二年(截至十月底),消費者委員會(消委會)於期內共接獲兩宗有關寵物殮葬服務的投訴,內容涉及處理寵物遺體的方式。消委會跟進後,其中一名投訴人撤回投訴,另一名要求把投訴記錄在案。
(五)立法會於本年七月通過《2012年商品說明(不良營商手法)(修訂)條例》(2012年第25號條例),當中訂明商戶如於向消費者提供的服務中應用虛假商品說明,即屬犯罪。當局計劃於明年實施該條例。
《2012年商品說明(不良營商手法)(修訂)條例》及現行法例(包括《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及《空氣污染管制條例》已足以規管寵物焚化爐運作及寵物善終服務引起的消費者權益、空氣污染及公眾衛生問題,政府不擬另行訂立牌照制度。
完
2012年11月14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4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