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蘋果日報》,2012/11/28
這些日子,「虐待動物」這個話題在城中鬧得熱烘烘。一個星期內接二連三的疑似案件觸目驚心。被活生生踢死,被鐵通刺穿肚,一家動物被扔落街滅門……手法層出不窮,這都最易觸動大家的神經,挑撥起大家的反應。於是,動保界有行動了!追悼會加幾萬人聯署要求警方成立「動物警察」,不算小的聲音。
我們爭取了多年的動物警察,換來依然是政府一字不變的說法:「現行措施,以及跨部門合作足以應付這類案件,比成立動物警察更有效。」是政府橫蠻?是有既得利益者擋路?是社會缺乏共識?還是社會根本就不文明?
今日有朋友傳來雜誌的一篇報道:話說關心妍在寵物店買回來的一隻狗,原來是陳奕迅愛犬的兒子,當年陳奕迅的狗一生五胎,放了一隻在寵物店寄賣,輾轉賣了給關心妍。這當然不犯法呀。但我想,如果整個社會都把動物當作商品,那麼,虐待動物最多只算虐待「商品」吧了。
相比「商品」還差的,是「死物」。香港法例如果你駕車撞傷了流浪動物是可以不顧而去的,因為在馬路上牠們只是死物。你在街上見到有動物屍體,警方不會受理,SPCA(愛護動物協會)不會受理,只有食環署受理,因為動物是由食物及衛生局管轄的。
這是一個價值觀嚴重扭曲的年代。
我記得年少時有過一次類似騷亂的經驗,好像是中國隊輸了波,球迷彷彿失了控,在街上踢垃圾桶,翻天覆地。換了今日,拿來洩憤的對象都換了,被踢的是流浪貓,被擲落街的是一隻活生生的大狗。因為牠們死不足惜?
漁護署在一三九b修例的諮詢會上解釋為甚麼要發出「單次出售動物許可證」時,提及動物是主人的財產,主人當然有權出售。根據這個思維,只要撇開了經濟上的考慮,動物應該是「死不足惜」的。順藤摸瓜,我大概開始理解到政府(以及很多非愛護動物朋友)的想法,所謂虐待動物,大抵只是針對其過程或手段的殘忍,重點在「虐待」,而受害者從來就沒有身份。怪不得政府可以每年無限制地將健康的動物人道毀滅而不入於「虐待動物」之列,因為他們置動物於死地的過程相對地不殘忍。
那又要多殘忍才算是殘忍呢?
有一次,我舉報一個私人繁殖單位,漁記及SPCA都有派員巡查,結果發現在二百多呎的單位內飼養了五十四隻繁殖用貴婦犬,但由於狗隻有活動空間,有水有糧,所以不能起訴。背後的邏輯是,我們沒有善待動物的責任,只需要避開法例就可以了。
年多前在我診所附近有人用白膠漿淋滿在花貓身上,貓咪動彈不得,我報稱有人虐待動物,警方與傳媒都不約而同問差不多的問題:貓咪有甚麼損傷?有骨折嗎?有頭破血流嗎?死了嗎?原來,在香港,殘酷對待動物的門檻也很高,不是輕易達到。
當然,殘忍程度至「順天邨貓事件」,就引起公憤了。不過,那又如何?三個月後,還有人談論阿Miu嗎?
我們的腦袋出了問題,我們的價值觀出了問題,我們的政府出了問題,我們的社會出了問題。
在這個價值觀嚴重扭曲的社會,「行動」,真的不是唯一的方法。
麥志豪
香港非牟利獸醫診所執行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