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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到動物權利,非牟利獸醫執行主席麥志豪所寫的〈狗肉節與美食節〉一文既有值得肯定的一面,但亦有值得批評的一面。如果要提到動物權利,最少可分為消極權利和積極權利兩方面去看。前者是指人類不主動傷害動物,後者是指人類有責任去保護動物。
請先讓筆者稍為岔開話題來逐步印證麥氏所說的多重標準:以同一標準來看,如果香港日後真的因動物權利的緣故去禁止賽馬,筆者想不出有什麼理由香港不須同時要禁止人類和寵物吃肉。說到底,有什麼行動較奪取動物性命更剝奪牠們的權利呢?(坦白說,在香港,做一匹普通競賽馬匹所得到的待遇或許較成為精英運動員所得的好得多)有反智的動物權益者嘗試反諷筆者,賽馬不是必須的,但吃肉是必須的。
抱歉,愈來愈多科學研究顯示,吃肉也不是必須的。即使不提科學的研究,筆者也不明白那些人認為「吃肉是必須的」後可如何提倡動物權利。或許香港仍有不少動物權益者未必會反智到如此的地步,但從麥氏的字裡行間,筆者認為他很明顯頗害怕豬一般的隊友,即是那些對保護動物有多重標準的人士。
好的,假設保護動物的權利是合理的理由,全盤禁止吃肉其實只是保護動物權利的其中一步,但這一步的關鍵是如何全盤禁止。
麥氏一方面說不論在任何地方,所有動物的生存權也不應被剝奪,但另一方面,麥氏並沒有引領我們延伸思考一個有關動物權利普世性的問題:獅子和老虎等獵食動物在森林中獵食是否剝奪了其他動物的生存權?如果從消極的角度去看積極的動物權利,人類的世界須全盤禁止吃肉,但在森林的領域不受此規定影響。但這種論述會導致兩個問題的出現。
第一,人類的世界與森林的領域是完全分割的。
第二,吃肉變成了獵食動物的特權。若從積極的角度去看積極的動物權利,人類也有可能有責任去保護在森林中的被獵食目標。
但問題是,這算不算是擾亂森林的生存法則?
此外,請容許筆者再多提兩個問題:
在技術層面,人類宰殺動物時仍有可能做到減輕動物的痛苦,但動物獵食會考慮得如此周到嗎?筆者只曾看過有人以人類宰殺動物的量來專門反對人類吃肉,但暫未看過坊間有人就宰殺動物與動物獵食對被殺動物的痛苦程度作深入的比較。此外,如果禁止人類用老鼠做科學實驗的話,人類是否必須同時阻止貓咬死老鼠以保障後者的生存權呢?
筆者明白, 著名動物權利學者Peter Singer和Tom Regan所指的動物權利並不止於在道德上不允許人類吃肉,但或許要梳理好以上的問題,保護動物權利這個議題才有繼續討論下去的空間。否則的話,不吃肉的進食行為極其量能在人類的世界大力推廣而不能強迫所有人必須跟隨。
請先讓筆者稍為岔開話題來逐步印證麥氏所說的多重標準:以同一標準來看,如果香港日後真的因動物權利的緣故去禁止賽馬,筆者想不出有什麼理由香港不須同時要禁止人類和寵物吃肉。說到底,有什麼行動較奪取動物性命更剝奪牠們的權利呢?(坦白說,在香港,做一匹普通競賽馬匹所得到的待遇或許較成為精英運動員所得的好得多)有反智的動物權益者嘗試反諷筆者,賽馬不是必須的,但吃肉是必須的。
抱歉,愈來愈多科學研究顯示,吃肉也不是必須的。即使不提科學的研究,筆者也不明白那些人認為「吃肉是必須的」後可如何提倡動物權利。或許香港仍有不少動物權益者未必會反智到如此的地步,但從麥氏的字裡行間,筆者認為他很明顯頗害怕豬一般的隊友,即是那些對保護動物有多重標準的人士。
好的,假設保護動物的權利是合理的理由,全盤禁止吃肉其實只是保護動物權利的其中一步,但這一步的關鍵是如何全盤禁止。
麥氏一方面說不論在任何地方,所有動物的生存權也不應被剝奪,但另一方面,麥氏並沒有引領我們延伸思考一個有關動物權利普世性的問題:獅子和老虎等獵食動物在森林中獵食是否剝奪了其他動物的生存權?如果從消極的角度去看積極的動物權利,人類的世界須全盤禁止吃肉,但在森林的領域不受此規定影響。但這種論述會導致兩個問題的出現。
第一,人類的世界與森林的領域是完全分割的。
第二,吃肉變成了獵食動物的特權。若從積極的角度去看積極的動物權利,人類也有可能有責任去保護在森林中的被獵食目標。
但問題是,這算不算是擾亂森林的生存法則?
此外,請容許筆者再多提兩個問題:
在技術層面,人類宰殺動物時仍有可能做到減輕動物的痛苦,但動物獵食會考慮得如此周到嗎?筆者只曾看過有人以人類宰殺動物的量來專門反對人類吃肉,但暫未看過坊間有人就宰殺動物與動物獵食對被殺動物的痛苦程度作深入的比較。此外,如果禁止人類用老鼠做科學實驗的話,人類是否必須同時阻止貓咬死老鼠以保障後者的生存權呢?
筆者明白, 著名動物權利學者Peter Singer和Tom Regan所指的動物權利並不止於在道德上不允許人類吃肉,但或許要梳理好以上的問題,保護動物權利這個議題才有繼續討論下去的空間。否則的話,不吃肉的進食行為極其量能在人類的世界大力推廣而不能強迫所有人必須跟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