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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按:本文亦為作者第三度回應Louis Chik有關「動物權益」的討論相關文章見:再閱讀Louis Chik的三篇回應文章,雖看似長篇大論,分別引用漢娜·鄂蘭(Hannah Arendt)、康德(Immanuel Kant)、著名當代動物權益學者Tom Regan、二十世紀哲學家列維納斯(Emmanuel Levinas)、著名法國哲學家尚-保羅·沙特(Jean Paul Sartre)、已故前美國總統林肯、已故前捷克總統哈維爾、法國存在主義及女權主義者西蒙.波娃(Simone de Beauvoir)等不同的理論(撇除錯誤引用亞里士多德的論點一事在本文不再詳談),實則卻只是想論證以下幾點,以及嘗試反駁筆者過往三篇有關動物權利的文章:
1) 動物與人類是生而平等的;
2) 無論在任何情況,人類不能殺害動物以剝奪後者的生存權;
3) 人類殺害動物是逃避在倫理上可選擇不傷害動物的自由抉擇,故此這個行為是不道德的;
4) 動物是被人類欺壓的一群;
5) 人類有道德責任去協助受欺壓的動物。
遺憾的是,筆者在第三度撰文回應時,仍未看到對方拿出Tom Regan以外的當代動物權益學者的理據來反駁筆者,否則有關的討論定必更尖銳有趣。
一個頗重要但又較為低層次的回應,便是逐一檢視Louis Chik所引用的前人理論中,有那些前人是真正實踐不吃肉的,那些其實是吃肉的。但停留在這種層次的討論,實在有違筆者擴文回應的原意。故此,筆者會集中衡量Louis Chik所提出的理據能否成立,即使對方最後不同意筆者的回應,筆者也算是做到對對方有最高程度的尊重。
Louis Chik在〈權利的起點 – 暨回應「淺談動物權益」撰者評論〉一文開門見山地指:
「一般認為,平權只等同於獲得權利優越者相同的權利,即追求和對方相同的權利,如女性和男性擁有相同接受教育的權利。提倡動物權益便等同於動物需要擁有人的全部權益。但如只按此理則,男性則需要追求與女性平等的生育權或人工流產權。而動物平權看似需要為動物爭取投票權。 因而可見,提倡動物和人權利平等並不是擁攬人所有權利,而是尊重其生存的權利,例如遷移。筆者曾經在外國公園遇見,為了配合青蛙繁殖的遷移,將行人道封閉 (而非因委員長篩選的『巡察』),市民需繞道而行,或德國設於高速公路的動物天橋,保障動物安全遷移的權利。」
然而,Louis Chik始終沒有回應過一個問題:當兩種不同動物的生存權有所抵觸時,人類應站在哪一方呢?例如,一隻獅子差不多可以捕捉到獵物以解決飢餓問題時,人類應不應介入以保障看似較弱小的獵物呢?Louis Chik在〈回應「淺談動物權利」撰者評論〉一文指,人類與獵食動物殺害動物方式最不同之處,在於前者沒有讓被殺目標有逃走或抗拒的機會。
筆者遂反問:人類是否有必要介入保護那些在森林剛出生的潛在被獵食目標(因牠們也沒有逃走或抗拒的能力)?或許用一個較貼近現代城市的例子再說明一次會讓其他讀者比較易明:當看見貓追捕老鼠的時候,人類到底應視而不見,還是阻止貓剝奪老鼠的生存權(根據Louis Chik的第一篇回應文章,如一個人有能力作出拯救而沒有選擇這樣做,便會淪為幫兇)?人類看見老鼠走進自己家中,他們是否有權打死牠們?使用毒死老鼠的藥是否不道德?這些問題,是任何動物權益者都無法迴避的。
其實,Louis Chik以上提到公園為配合青蛙繁殖的遷移而作出遷就的例子,其兩難的程度相對較低,要作一個兩害取其輕的決定的困難程度亦相對較低。但不知道管理那個公園的機構,有否因為保障動物權益的緣故而強制要求所有員工不准吃肉呢?
或許,動物權益的最大爭議,並不在於人類能否吃肉的問題。這個問題雖極具爭議性,但始終有科學研究證明,人類不吃肉並不會影響身體健康狀況和壽命,否則這個問題已沒有探討下去的空間。然而,動物權益者有責任回答一些提倡動物權利與人類生存無可避地有牴觸的問題(這亦是驗證Louis Chik所提倡的是否合理的大好機會),例如:
人類是否不能利用老鼠等動物去測試治療愛滋病、乙型肝炎、沙士、寨卡病毒等藥物以及各種防疫疫苗的成效?
另外,人類是否在新型疫症蔓延時也不能利利用老鼠等動物去試藥?
過去利用老鼠等動物去試藥的科學家是否要向人類和所有動物嚴正道歉,並且以後不得再如此行?
動物平權後,科學家是否須因利用動物去試藥而被判監,而當中的刑期與企圖毒害或殺害人類的相同?
動物權益者是否需要罷用那些透過動物實驗而研發出來的藥物和疫苗以抗議利用動物試藥所衍生的不公義呢(特別是那些目前只有那種藥物或疫苗能治癒某一種病的情況)?
香港是否應立例禁止入口曾利用動物實驗研發出來的藥物和疫苗(這是專門請教香港動物權益者的問題)?
只有認真嚴肅地考究以上這幾條問題,我們才真正有資格去談論如何盡力地提倡動物權利。各動物權益者提倡對人類飼養寵物有更嚴格的規定,禁止穿皮草,甚至反對馬戲團以違反動物天性地要求各種動物作高難度的表演時,筆者雖沒有如動物權益者般大力提倡,但也未曾反對,因這對人類的權益和福祉並無必然的牴觸。
但筆者所針對的,是到底人類在應然性上是否要做到全盤保護動物的權益。例如,人類在技術層面不吃肉是可行的,問題是在立法層面應否作出禁止。又例如,人類不用動物試藥也不會在技術層面執行不了的,這極其量會導致研發藥物的進度受到阻礙,令更多病人等不到接受藥物治療的機會,但問題是這樣的安排在道德上可否被接受。
根據Louis Chik過往三篇文章的觀點,除非他的立場又再出現矛盾,否則筆者認為他的觀點應是如下:作為一個康德主義者,如人類利用動物試藥,那他們是為了自身的生存權而剝奪動物的權益,其行為在道德上是錯誤的,而動物權益者有道德責任去協助解放受欺壓的動物。
如果有動物權益者認為,無論在任何情況,人類也不應該利用動物作實驗,請清楚地向外界解釋,好讓他人明白他們不是選擇性提倡動物權利。筆者雖不同意這個主張,但仍尊重他們有如此提倡的權利和嘗試向外界說之以理的自由。如果有動物權益者不是這樣提倡的話,那些動物權益者便必須承認,在提倡動物權利時,他們無可避免是選擇性地提倡的(註一)。
註釋:
註一:或許有人認為,西方國家禁止殺害猩猩、猴子、貓和狗是人類感性上的抉擇。但無獨有偶的是,研究顯示,這幾種動物的智商平均較其他動物的高,而且殺害牠們並不會增加人類的福祉,不准殺害牠們其實是糅合了亞里士多德和部分功利主義哲學家兩種對動物不盡相同的想法。
選擇性地提倡動物權利固然是違反康德主義者的倫理標準,但這不表示它是沒有哲學基礎的。例如利用一隻老鼠做實驗,牠很有機會在實驗後死亡,但若研發藥物成功可救一群人或一群動物的話,利他性的功利主義者會認為利用一隻老鼠做實驗是提倡整體福祉的決定。
利他性功利主義可再細分為利他性的行為功利主義(altruistic act-utilitarianism)和利他性的規則功利主義(altruistic rule-utilitarianism)。
利他性的行為功利主義,指的是要視乎每一件事件的細節,才決定它們是否能夠提倡整體福祉。例如殺害老鼠是否能夠提倡整體福祉,要視乎為何可殺,殺的數量有多寡,以及那次殺害老鼠對人類和其他動物會造成什麼後果才能定斷的。
利他性的規則功利主義,指的是在同一類型的事件中,做某種決定的準則是它最能夠提倡整體福祉的。再以殺害老鼠為例,容許老鼠被殺害的條件是它較禁止殺害老鼠這規則更能達至更佳的整體福祉,反者亦然。
然而,由於什麼才算得上同一類型的事件的準則充滿爭議性,加上被界定的同一類型的事件仍可以有很多變數,最後仍可能要視乎個別的情況,利他性的規則功利主義可能未必完全站得住腳,它與利他性的行為功利主義的界線亦會變得糢糊。
例如,殺人是與利他性的規則功利主義有所牴觸的,但到底殺人者在什麼情況下殺人、為何要殺人、被殺的目標是什麼人、殺人的方式如何等,才能定斷那次殺人的行為對整體福祉有什麼影響。
又例如,殺害瀕臨絕種的動物和宰殺豬、牛、羊和雞又是否可放在同一個類別的事情來看待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