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連結在此: http://www.inmediahk.net/node/animal-liberation
動物解放(Animal Liberation)
早前流傳廣州玉林荔枝狗肉節的新聞,使得最近動物權益的討論又再熱烈起來。的確,有些議題和我們的生活很貼近,看著現代的生產技術不斷提高,當素食也足以維持所有人健康的身體的時候,我們總會問是否還有必要吃肉。甚至,生產技術的革新也可望在將來以人工肉類取代飼養食用禽畜,那時候我們還應該為了滿足食慾而殺生嗎?這些問題一直困擾著不少倫理學家,也驅使人們反思一直以來供作食用的禽畜和其他寵物(例如貓狗)的差別對待(differential treatment)是否有充分道德理由證成。如此種種,都有待我們給予合理的回答。在接下來的部分,我想疏理常見的論點,並以過往修讀道德哲學課的認識,嘗試介紹幾位哲學家的想法。
在此之前,我們首先要釐清一些容易引起混淆的問題,例如有關吃肉是否「必要」的意思通常都不太清楚。但就觀察所見,一般也是以維持人類生存來界定的。意思即是說,在其他條件相同之下,不吃肉而改為其他食物能否維持所有人健康的身體,如果能夠,則吃肉是非必要的;如果不能夠,則吃肉是必要的。有了這種界定之後,讓我們接下來檢視一些討論中常見的論點。
釐清與反對的常見論點
第一類是訴諸自然,這種觀點通常用作反對素食主義,以合乎自然與否來界定道德行為,換言之,持這種觀點的人認為合乎自然便許可,不合乎才有問題。例如:「殺戮是道德上許可的,因為弱肉強食是大自然的定律。」又或者「偷情是道德上許可的,因為它合乎人類的自然欲求。」通過這些例子,你會看見如果接受這種界定原則,那麼同時地,我們亦需面對不少可能的質疑。故此,其實我們最好不要僅僅從「人類已經吃了幾千年的肉」又或者「吃肉是大自然的常態」這些理據來推論「吃肉是道德上可容許的」這一個規範性主張。除非,你真的同意這種主張背後預設的原則,那就是:一個行為X是道德上可容許的,當且僅當,這個行為X合乎自然事實。但我想你也未必站在這種立場。
第二類是訴諸傳統文化,這種觀點通常以合乎傳統文化與否來界定道德行為。例如是:「女人不應出外工作,因為傳統以來便是男主外女主內。」其反對動物權益的主張也類似這樣:「廣州玉林人吃狗肉是道德上許可的,因為這是他們由來已久的傳統民俗。」然而,接受這種原則其實有很多問題,譬如我們不可能有任何道德改善,因為道德改善往往就不合乎本身的傳統文化。還有,我們難以進行跨文化的道德批判,因為被批評的行為也可能是合乎該傳統文化的。通過這些例子,你會發現若果接受僅僅由中國人的傳統有吃狗肉的文化習俗,從而推論這個行為在其文化是道德上可容許的。那麼一致地,我們會面對道德相對主義的一些困難。除非,持這種立場的人本身便不認為吃狗肉有甚麼道德問題(雖然這也是需要論證的),故把這個爭議視為文化上恰當與否的問題。[1]
經過剛才的熱身說明之後,你可能會認為反對動物權益的常見論點都很弱,似乎我們應該站在支持動物權益那邊。但這其實不然,因為在目前動物沒有任何權利的情況下,人們希望改善牠們的處境,這當然是要提出者給予理由說服大眾,否則我們為何要放棄自己的利益?也就是說,這個舉證責任應該落在支持者身上。故此,我們仍要承上接著追問:「既使承認吃肉是非必要的,為什麼我們就不能為了滿足食慾而吃?」
當要回應以上的提問,我們就要開始反思動物的道德地位(moral status)。站在許多動物權益支持者的立場,他們往往想將人類目前的權益擴展去其他動物的身上。而為了要達成這個目標,動物權益的支持者就不能夠單單訴諸情緒,且要進一步在道德上證成動物的地位。不過,這個道德地位未必要與人類看齊,讓動物也享有公民投票權等等,但至少要證成動物有不被殘忍對待的權利,又或者更進一步地擁有生存權。在這裡,我想簡單介紹兩位哲學家的想法。(我強調是簡單,因為不想把文章寫得過於複雜和冗長)他們分別是彼得.辛格(Peter Singer)和湯姆.雷根(Tom Regan)。這兩位都是有名的動物權益支持者,然而卻依據不同的道德基礎。
Peter Singer — 從偏好效益主義的立場主張動物福利
辛格是支持動物福利的有名哲學家,他所代表的是一種偏好效益主義(preference utilitarianism)的立場,這種立場以動物能夠感受苦樂來推論牠們也擁有自己的利益(interests),從而把動物納入道德考量。這意思是說,辛格認為動物擁有感知苦樂的能力,亦會想實現不同的目標,例如是吃好的、住好的、不想死等等。這些意欲說明了動物也有對偏好的滿足和阻挫,在這個意義上,動物擁有自己的利益。而根據效益主義,道德只需要考量結果,對結果的唯一考量就是利益,所以當對象擁有自己的利益,我們就應該予之平等的考量,同時不給予超過每一份額的關心。換言之,辛格是依據利益平等考量為核心原則(the principle of equal consideration of interest)對納入考量的份額一視同仁,將動物的道德地位建立在同為感知的存在者。
從這種立場出發,辛格支持動物福利,他認為我們日常吃的禽畜(雞豬牛),其生命都充滿著痛苦,在飼養過程中一直飽受折磨,例如被困在細小狹窄的鐵籠內動彈不得,屠宰前又被不斷地灌水以增加重量,最後在極度惶恐中被利刃刺死。這些過程都痛苦不堪,然而卻一直被坐在餐廳大快朵頤的人類所忽視。故此,辛格主張動物應該得到人道對待,呼籲人類停止對動物的不必要殺害、以及終止所有不必要的動物實驗。[2]
Tom Regan — 從義務論的立場主張動物權益
然而,另一位哲學家雷根並不同意他的論證,他認為辛格提出的利益平等考量原則無法證成平等對待或差別對待。因為依據(廣義的)效益主義始終得承認一點:那就是假如殺害、虐待、折磨動物,在計算過所有可能選擇之後,在結果上能夠促進最大的利益,那麼即使是平等地考量每一份額,亦會導致支持剝奪動物福利的立場,他認為這是總和式理論(aggregative theory)所難避免的批判。[3]
雷根認為要真正地給予動物平等的道德關懷,我們就必須承認牠們的道德地位。由此,他從動物也是自己的生命主體(subject of a life)出發,指出部分動物也有自己的信念、慾望、知覺、記憶以及對未來的期望感,同時也有自己喜歡和期待的東西,會為追求自己的目標而行動。在這種意義上,動物和人類一樣都是自己生命的主體。雷根認為這種生命主體擁有一種無可剝奪的本有價值(inherent value),這種價值不受種族、性別、天賦、身份等因素影響。故此,既使是罪犯也和慈善家一樣具有同等的本有價值,在這個意義上,雷根認為我們應該一致地尊重動物,如同尊重人類。
但你可能會說,既使動物具有這種本有價值,但也不能直接推論出我們應該尊重牠們的權益啊,因為我們一直重視的理性能力和自我意識,或在動物身上不具有。對此,雷根會說我們不能夠因為動物沒有這些能力條件而忽視牠們的權益。因為,即使在人類當中,他們的嬰兒和心靈智障者也不見得比成年動物有較高的智能表現。故此,如果按這種標準,我們將會無法說明為何對同等條件的人類有差別對待,但這顯然是一種物種歧視。所以,雷根主張如果我們接受所有人類,包含缺乏理性能力的人類都具有本有價值,那就應該一致地承認某些非人類動物。至此,我們可以看到雷根意欲主張更進一步的動物權益,譬如是擁有生存權。
Kant — 從義務論的立場主張間接義務
其實雷根的想法承自康德,但他認為傳統康德的義務論以理性能力作為道德權利的判準有所不足。至此,你可能問起康德的看法,其實康德也支持某些動物福利,例如人道屠宰,不應被不必要的殺害、虐待、折磨。但是,他會容許有價值的動物實驗。不過,康德不只是單純地表示,他考慮動物權益是有道德依據的。至此,我們可以嘗試從一段文字來理解他的想法:
我們對動物沒有直接義務,動物沒有自我意識,所以動物只是達成目的的手段,而這個目的永遠是人類……。我們對於動物的義務僅僅只是因為人類的間接義務。因為動物的本性和人性可類比,對動物有義務是因為與人性有著緊密的關連,也就是間接地針對人性的義務。因此,如果一隻狗長期而忠實地為他的主人工作,狗所做的事,類比於人類就是一件值得嘉獎的事;當這隻狗年老,不能再工作的時候,主人應該一直養牠到終老。……執行活體解剖(vivisectionists)的人,用動物來做實驗,這些人必須殘忍地工作,但他們的目的是值得稱道的,而他們也盡可能證成這樣的殘忍是有理由的,因為動物必須被視為只是人類的工具而已;但是,如果這樣殘忍的行為是休閒活動而為,那就說不過去了。[4]
簡言之,康德認為動物不具有自我意識和理性(當然,據現代的觀察顯示,其實不少動物都有自我意識,只是比較薄弱),而人類對於這樣的動物並無直接義務,也就是說,我們在道德上不需要積極保障牠們的權益。人們對動物好,那只是為了實踐某些人性美德。在這種意義上,動物只是手段,而人才是目的,我們對動物的義務是間接的。至此,康德與雷根的根本分歧明顯在自我意識和理性上,雖然兩者都會主張動物權益(雷根的主張更強)但卻對理性能力有不同的重視。在這裡,我們似乎要追問,到底甚麼是理性的能力呢?為甚麼這種能力那麼重要?誰能夠給予一個合理的界定?但是,要回答這些問題實在太複雜,我們暫時只能在這裏打住了。
有關動物之間的差別對待,大家可以讀《哲學哲學雞蛋糕》這篇一文章。另外我想介紹幾個有關動物權益的思想實驗,不過要考慮一下如何配合到文章,稍後有時間整理一下再更新。
[1] 因為恰當與否未必有道德意義,例如以擁抱來打招呼,在法國恰當,但在中國就未必恰當,甚至可能是非禮。
[2] 你可能會疑惑,既然辛格認為要對利益平等考量,為甚麼就沒有支持對待動物就應該如同對待人類?這是因為平等的考量並不保證平等的對待(equal treatment),平等的考量只是說對每份額的利益一視同仁,而不是說具有利益就應該得到平等的對待。考慮到偏好的份額,辛格希望說明在平等考量之下,殺害具有自我意識的高等動物,比起殺害尚未有自我意識的動物更不道德。
[3] 但是對於雷根的批判,其實辛格本人是有作出辯護,如果讀者有興趣,可以延伸讀:Peter Singer, “Animal Liberation or Animal Rights?” Monist 70 (January 1987): 9-10.
[4] 這一段引文在討論動物權益的文章也很常用,如讀者有興趣可進一步看:Immanuel Kant, “Duties to Animals and Spirits,” in Lectures on Ethics, trans. Louis Infield (New York: Harper and Row, 1963), pp. 239 – 241.
早前流傳廣州玉林荔枝狗肉節的新聞,使得最近動物權益的討論又再熱烈起來。的確,有些議題和我們的生活很貼近,看著現代的生產技術不斷提高,當素食也足以維持所有人健康的身體的時候,我們總會問是否還有必要吃肉。甚至,生產技術的革新也可望在將來以人工肉類取代飼養食用禽畜,那時候我們還應該為了滿足食慾而殺生嗎?這些問題一直困擾著不少倫理學家,也驅使人們反思一直以來供作食用的禽畜和其他寵物(例如貓狗)的差別對待(differential treatment)是否有充分道德理由證成。如此種種,都有待我們給予合理的回答。在接下來的部分,我想疏理常見的論點,並以過往修讀道德哲學課的認識,嘗試介紹幾位哲學家的想法。
在此之前,我們首先要釐清一些容易引起混淆的問題,例如有關吃肉是否「必要」的意思通常都不太清楚。但就觀察所見,一般也是以維持人類生存來界定的。意思即是說,在其他條件相同之下,不吃肉而改為其他食物能否維持所有人健康的身體,如果能夠,則吃肉是非必要的;如果不能夠,則吃肉是必要的。有了這種界定之後,讓我們接下來檢視一些討論中常見的論點。
釐清與反對的常見論點
第一類是訴諸自然,這種觀點通常用作反對素食主義,以合乎自然與否來界定道德行為,換言之,持這種觀點的人認為合乎自然便許可,不合乎才有問題。例如:「殺戮是道德上許可的,因為弱肉強食是大自然的定律。」又或者「偷情是道德上許可的,因為它合乎人類的自然欲求。」通過這些例子,你會看見如果接受這種界定原則,那麼同時地,我們亦需面對不少可能的質疑。故此,其實我們最好不要僅僅從「人類已經吃了幾千年的肉」又或者「吃肉是大自然的常態」這些理據來推論「吃肉是道德上可容許的」這一個規範性主張。除非,你真的同意這種主張背後預設的原則,那就是:一個行為X是道德上可容許的,當且僅當,這個行為X合乎自然事實。但我想你也未必站在這種立場。
第二類是訴諸傳統文化,這種觀點通常以合乎傳統文化與否來界定道德行為。例如是:「女人不應出外工作,因為傳統以來便是男主外女主內。」其反對動物權益的主張也類似這樣:「廣州玉林人吃狗肉是道德上許可的,因為這是他們由來已久的傳統民俗。」然而,接受這種原則其實有很多問題,譬如我們不可能有任何道德改善,因為道德改善往往就不合乎本身的傳統文化。還有,我們難以進行跨文化的道德批判,因為被批評的行為也可能是合乎該傳統文化的。通過這些例子,你會發現若果接受僅僅由中國人的傳統有吃狗肉的文化習俗,從而推論這個行為在其文化是道德上可容許的。那麼一致地,我們會面對道德相對主義的一些困難。除非,持這種立場的人本身便不認為吃狗肉有甚麼道德問題(雖然這也是需要論證的),故把這個爭議視為文化上恰當與否的問題。[1]
經過剛才的熱身說明之後,你可能會認為反對動物權益的常見論點都很弱,似乎我們應該站在支持動物權益那邊。但這其實不然,因為在目前動物沒有任何權利的情況下,人們希望改善牠們的處境,這當然是要提出者給予理由說服大眾,否則我們為何要放棄自己的利益?也就是說,這個舉證責任應該落在支持者身上。故此,我們仍要承上接著追問:「既使承認吃肉是非必要的,為什麼我們就不能為了滿足食慾而吃?」
當要回應以上的提問,我們就要開始反思動物的道德地位(moral status)。站在許多動物權益支持者的立場,他們往往想將人類目前的權益擴展去其他動物的身上。而為了要達成這個目標,動物權益的支持者就不能夠單單訴諸情緒,且要進一步在道德上證成動物的地位。不過,這個道德地位未必要與人類看齊,讓動物也享有公民投票權等等,但至少要證成動物有不被殘忍對待的權利,又或者更進一步地擁有生存權。在這裡,我想簡單介紹兩位哲學家的想法。(我強調是簡單,因為不想把文章寫得過於複雜和冗長)他們分別是彼得.辛格(Peter Singer)和湯姆.雷根(Tom Regan)。這兩位都是有名的動物權益支持者,然而卻依據不同的道德基礎。
Peter Singer — 從偏好效益主義的立場主張動物福利
辛格是支持動物福利的有名哲學家,他所代表的是一種偏好效益主義(preference utilitarianism)的立場,這種立場以動物能夠感受苦樂來推論牠們也擁有自己的利益(interests),從而把動物納入道德考量。這意思是說,辛格認為動物擁有感知苦樂的能力,亦會想實現不同的目標,例如是吃好的、住好的、不想死等等。這些意欲說明了動物也有對偏好的滿足和阻挫,在這個意義上,動物擁有自己的利益。而根據效益主義,道德只需要考量結果,對結果的唯一考量就是利益,所以當對象擁有自己的利益,我們就應該予之平等的考量,同時不給予超過每一份額的關心。換言之,辛格是依據利益平等考量為核心原則(the principle of equal consideration of interest)對納入考量的份額一視同仁,將動物的道德地位建立在同為感知的存在者。
從這種立場出發,辛格支持動物福利,他認為我們日常吃的禽畜(雞豬牛),其生命都充滿著痛苦,在飼養過程中一直飽受折磨,例如被困在細小狹窄的鐵籠內動彈不得,屠宰前又被不斷地灌水以增加重量,最後在極度惶恐中被利刃刺死。這些過程都痛苦不堪,然而卻一直被坐在餐廳大快朵頤的人類所忽視。故此,辛格主張動物應該得到人道對待,呼籲人類停止對動物的不必要殺害、以及終止所有不必要的動物實驗。[2]
Tom Regan — 從義務論的立場主張動物權益
然而,另一位哲學家雷根並不同意他的論證,他認為辛格提出的利益平等考量原則無法證成平等對待或差別對待。因為依據(廣義的)效益主義始終得承認一點:那就是假如殺害、虐待、折磨動物,在計算過所有可能選擇之後,在結果上能夠促進最大的利益,那麼即使是平等地考量每一份額,亦會導致支持剝奪動物福利的立場,他認為這是總和式理論(aggregative theory)所難避免的批判。[3]
雷根認為要真正地給予動物平等的道德關懷,我們就必須承認牠們的道德地位。由此,他從動物也是自己的生命主體(subject of a life)出發,指出部分動物也有自己的信念、慾望、知覺、記憶以及對未來的期望感,同時也有自己喜歡和期待的東西,會為追求自己的目標而行動。在這種意義上,動物和人類一樣都是自己生命的主體。雷根認為這種生命主體擁有一種無可剝奪的本有價值(inherent value),這種價值不受種族、性別、天賦、身份等因素影響。故此,既使是罪犯也和慈善家一樣具有同等的本有價值,在這個意義上,雷根認為我們應該一致地尊重動物,如同尊重人類。
但你可能會說,既使動物具有這種本有價值,但也不能直接推論出我們應該尊重牠們的權益啊,因為我們一直重視的理性能力和自我意識,或在動物身上不具有。對此,雷根會說我們不能夠因為動物沒有這些能力條件而忽視牠們的權益。因為,即使在人類當中,他們的嬰兒和心靈智障者也不見得比成年動物有較高的智能表現。故此,如果按這種標準,我們將會無法說明為何對同等條件的人類有差別對待,但這顯然是一種物種歧視。所以,雷根主張如果我們接受所有人類,包含缺乏理性能力的人類都具有本有價值,那就應該一致地承認某些非人類動物。至此,我們可以看到雷根意欲主張更進一步的動物權益,譬如是擁有生存權。
Kant — 從義務論的立場主張間接義務
其實雷根的想法承自康德,但他認為傳統康德的義務論以理性能力作為道德權利的判準有所不足。至此,你可能問起康德的看法,其實康德也支持某些動物福利,例如人道屠宰,不應被不必要的殺害、虐待、折磨。但是,他會容許有價值的動物實驗。不過,康德不只是單純地表示,他考慮動物權益是有道德依據的。至此,我們可以嘗試從一段文字來理解他的想法:
我們對動物沒有直接義務,動物沒有自我意識,所以動物只是達成目的的手段,而這個目的永遠是人類……。我們對於動物的義務僅僅只是因為人類的間接義務。因為動物的本性和人性可類比,對動物有義務是因為與人性有著緊密的關連,也就是間接地針對人性的義務。因此,如果一隻狗長期而忠實地為他的主人工作,狗所做的事,類比於人類就是一件值得嘉獎的事;當這隻狗年老,不能再工作的時候,主人應該一直養牠到終老。……執行活體解剖(vivisectionists)的人,用動物來做實驗,這些人必須殘忍地工作,但他們的目的是值得稱道的,而他們也盡可能證成這樣的殘忍是有理由的,因為動物必須被視為只是人類的工具而已;但是,如果這樣殘忍的行為是休閒活動而為,那就說不過去了。[4]
簡言之,康德認為動物不具有自我意識和理性(當然,據現代的觀察顯示,其實不少動物都有自我意識,只是比較薄弱),而人類對於這樣的動物並無直接義務,也就是說,我們在道德上不需要積極保障牠們的權益。人們對動物好,那只是為了實踐某些人性美德。在這種意義上,動物只是手段,而人才是目的,我們對動物的義務是間接的。至此,康德與雷根的根本分歧明顯在自我意識和理性上,雖然兩者都會主張動物權益(雷根的主張更強)但卻對理性能力有不同的重視。在這裡,我們似乎要追問,到底甚麼是理性的能力呢?為甚麼這種能力那麼重要?誰能夠給予一個合理的界定?但是,要回答這些問題實在太複雜,我們暫時只能在這裏打住了。
有關動物之間的差別對待,大家可以讀《哲學哲學雞蛋糕》這篇一文章。另外我想介紹幾個有關動物權益的思想實驗,不過要考慮一下如何配合到文章,稍後有時間整理一下再更新。
[1] 因為恰當與否未必有道德意義,例如以擁抱來打招呼,在法國恰當,但在中國就未必恰當,甚至可能是非禮。
[2] 你可能會疑惑,既然辛格認為要對利益平等考量,為甚麼就沒有支持對待動物就應該如同對待人類?這是因為平等的考量並不保證平等的對待(equal treatment),平等的考量只是說對每份額的利益一視同仁,而不是說具有利益就應該得到平等的對待。考慮到偏好的份額,辛格希望說明在平等考量之下,殺害具有自我意識的高等動物,比起殺害尚未有自我意識的動物更不道德。
[3] 但是對於雷根的批判,其實辛格本人是有作出辯護,如果讀者有興趣,可以延伸讀:Peter Singer, “Animal Liberation or Animal Rights?” Monist 70 (January 1987): 9-10.
[4] 這一段引文在討論動物權益的文章也很常用,如讀者有興趣可進一步看:Immanuel Kant, “Duties to Animals and Spirits,” in Lectures on Ethics, trans. Louis Infield (New York: Harper and Row, 1963), pp. 239 – 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