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攝/Rayman
近日有報章接獲多宗公屋居民投訴,指有房署職員用賤招嚴打養狗,包括刻意在深夜清晨時分逐層「洗樓」,甚至播放狗吠聲引誘狗隻現身,亦有已登記養狗的公屋單位被瘋狂拍門。事件一公開,就引來多個關注動物人士及團體的關注,對於公屋應否養狗再次引起討論。
誠然,房署職員在處理檢查住戶養有否狗的手法,確實是有令人質疑其合理性及公平性之嫌。然而當中有幾多是屬實,有沒有相片及片段可供證明其實,似乎暫時未見有,最多只是口同鼻拗事件。因為一般情況下,房署職員是不會安排在深夜清晨時分逐層「洗樓」,除非是定時上樓宇巡邏的保安人員無意中經過有養狗的單位,而狗隻聽到門外有人經過就吠。其實即使不是保安人員,其他居民經過都會有這樣的情況,為何一口咬定是房署職員的賤招?至於播放狗吠聲,言下之意即是否表示有居民見到有房署職員用機器播放狗吠聲以吸引狗隻?如果屬實,投訴人是否更應該提供相關片段及相片給傳媒佐證?在有圖有真相,有片有真相的時勢下,要是沒有詳細資料的話,單憑片面之詞是好難令事件明朗化。
當然,認為應該養狗的,都認為房署的規定過時,而且不人道,更指有狗主為可繼續居住公屋而被迫將狗隻遺棄,變相令小動物受害,故要求房委會放寬現時飼養狗隻的規定。亦有人卻在評論文章認為公屋養狗也比不上那些日日打麻雀、嬰兒半夜啼哭、夫妻經常爭吵等常見之事如此擾民。
有人認為:「狗主中確有不負責任的,例如任由狗隻在公眾地方便溺;外出不牽繩;放任狗隻亂吠等。這些狗主就像不負責任的家長,是要接受懲罰的。但假設—就是當是假設—大部分狗主都沒有犯這些毛病,甚至願意自己給自己訂下規矩,要自己遵守,那麼,公屋養狗是否仍無商量餘地?」
其實,有一點要注意,我相信這是好多支持公屋養狗的人士亦都沒有留意的重點。就是所有公屋租戶,在接受公屋單位編配與房委會簽署租約時,租約內有以下的條款:
"II(19) 事前未經業主書面同意,不得在該樓宇任何部份豢養禽畜或牲口。"
(II (19) Not to keep any animal, bird or livestock of any description in the said premises or any part thereof without the prior written consent of the Landlord.)
每一個公屋租戶的租約都有這條條款,不信可以問現居公屋的朋友參閱...沒錯,條例沒有說明狗隻(the dog),但狗隻包不包括在內?視乎大眾將狗隻是否定性為牲口(animal)。但如果,有人認為狗隻不是牲口(animal),那他們能否說服到別人牠應是甚麼?
其實這亦表示,戶主在接受公屋單位編配及簽署該租約時,是已經表示同意及遵守業主(即房委會)訂下其中上述的條款。當中的原則,不在於公屋居民應完全服從房署規定,而是基於租客(公屋戶主)與業主(房委會)之間建立及尊重的「合約精神」,遵守有關的租約條款,並承擔與租約條款抵觸的責任。說到底,有人是忽略了尊重「合約精神」的原則。所以在上述第四段有人提出的問題,其實已經解釋了為何公屋養狗在「合約精神」下仍無商量餘地。
當然有人會話:「係,簽約係有咁既條款,就係因為大多數人有唔正確既觀念,所以先有咁既條款。正如法例咁,點解唔改得啫?」如果法例是可以隨個人或小眾團體的喜好及意志而隨便修改的話,那那些法例變了朝令夕改,在執行上變成沒有約束力,整理秩序亦都會引起混亂,更引起更多爭拗。更何況,租約及屋邨管理扣分制設立禁止非法養狗的條款,都是為確保屋邨有合適及衛生的居住環境,是業主在管理上的職責所在。就算你可以有養狗的權利,但別忘記,你居住的社區是有其他人居住,並不是所有人都喜歡狗隻,有些更是對狗隻有恐懼,甚至因為對狗隻敏感而對自身的健康及生活有影響。
要是修改有關條款,容許屋邨養狗,那豈不是表示那些受狗隻影響的居民的享受安寧生活的權利,就可以被剝奪?倒頭來,因為狗隻為其他租戶帶來的滋擾,輕則影響健康,重則影響鄰里關係,引起不必要的衝突。這種牽一髮動全身的修例,其帶來的影響牽連甚廣,當中對整個公屋居住環境帶來的後果,是極為深遠,對任何一方都沒有好處。
所以,認同公屋養狗的人,在自己在享受養狗權利的同時,是否亦都好應該照顧一下其他不養狗人士享受安寧住屋生活的權利呢?我們追求的亦是一個民主社會,權利及義務,是否應當如此?
其實,除了房委會在03年批出一次性批准飼養狗隻暫准申請外,往後不論狗主有任何理由需要在公屋單位養狗,大前提還是要得到業主的書面同意,如果理由充份的,房委會可因應租戶的個別情況(一般以健康因素),給予有需要的住戶有條件批准飼養狗隻。所以,是否真的無商量餘地???那且看業主能否因應公屋住戶的理由是否合理,繼而給有關的公屋住戶書面同意了。
當然,有人會這樣問:「即係話一定要租戶有病先養得狗?呢個係咪正確同正常先?獨居老人除非病到一定程度如果唔係唔養得嚟陪自己,一般租戶唔可以享有養寵物既權利,點解啫?」 答案是的,而且以健康因素為由要求批准飼養狗隻的租戶,是必須有官立醫院的醫生評估及推薦,以證明病人是有實際的需要而飼養狗隻。如果證實租戶有實際需要的話,房署一般都會考慮及批准有需要的租戶在單位內飼養狗隻,並須在每年重估租戶的情況以更新租戶的暫准批准。當中以心理因素需要養狗穩定病人情緒,及視障人士需要導盲犬這類個案比較常見。所以,為何一般租戶唔可以享有養寵物既權利,在於這些租戶本身能否向業主提供證明有實際需要而在公屋單位飼養狗隻。
說返之前曾有人這樣在文章說:「養狗也不是有違法紀天理;若說擾民,大抵也比不上日日打麻雀、嬰兒半夜啼哭、夫妻經常爭吵等常見之事。」沒錯,在香港法律上,養狗不是有違法紀天理;但在房委會作為業主的租約上,甚至套用在私人樓宇的大廈公契上,養狗確實是與條款規定抵觸,與單純擾民與否並無關連。
畢竟,國有國法,家有家規,既然我們還相信香港仍然是法治社會的話,那租客與業主之間建立的「合約精神」是否都應該都要尊重及承擔?這亦是法治精神的基本體現。我不明白為何會有人深明尊重法治,但實際上又抱住另一套的雙重標準?
最後,認為公屋是應該養狗的,認為房署禁止養狗的規定是過時的關注團體,既然他們都是想為公屋住戶爭取合法養狗的權利,是否好應該利用手上的理據,向房委會提出司法覆核方為實際及建設性呢?而不是一味單方面批評執法部門用賤招嚴打養狗。
近日有報章接獲多宗公屋居民投訴,指有房署職員用賤招嚴打養狗,包括刻意在深夜清晨時分逐層「洗樓」,甚至播放狗吠聲引誘狗隻現身,亦有已登記養狗的公屋單位被瘋狂拍門。事件一公開,就引來多個關注動物人士及團體的關注,對於公屋應否養狗再次引起討論。
誠然,房署職員在處理檢查住戶養有否狗的手法,確實是有令人質疑其合理性及公平性之嫌。然而當中有幾多是屬實,有沒有相片及片段可供證明其實,似乎暫時未見有,最多只是口同鼻拗事件。因為一般情況下,房署職員是不會安排在深夜清晨時分逐層「洗樓」,除非是定時上樓宇巡邏的保安人員無意中經過有養狗的單位,而狗隻聽到門外有人經過就吠。其實即使不是保安人員,其他居民經過都會有這樣的情況,為何一口咬定是房署職員的賤招?至於播放狗吠聲,言下之意即是否表示有居民見到有房署職員用機器播放狗吠聲以吸引狗隻?如果屬實,投訴人是否更應該提供相關片段及相片給傳媒佐證?在有圖有真相,有片有真相的時勢下,要是沒有詳細資料的話,單憑片面之詞是好難令事件明朗化。
當然,認為應該養狗的,都認為房署的規定過時,而且不人道,更指有狗主為可繼續居住公屋而被迫將狗隻遺棄,變相令小動物受害,故要求房委會放寬現時飼養狗隻的規定。亦有人卻在評論文章認為公屋養狗也比不上那些日日打麻雀、嬰兒半夜啼哭、夫妻經常爭吵等常見之事如此擾民。
有人認為:「狗主中確有不負責任的,例如任由狗隻在公眾地方便溺;外出不牽繩;放任狗隻亂吠等。這些狗主就像不負責任的家長,是要接受懲罰的。但假設—就是當是假設—大部分狗主都沒有犯這些毛病,甚至願意自己給自己訂下規矩,要自己遵守,那麼,公屋養狗是否仍無商量餘地?」
其實,有一點要注意,我相信這是好多支持公屋養狗的人士亦都沒有留意的重點。就是所有公屋租戶,在接受公屋單位編配與房委會簽署租約時,租約內有以下的條款:
"II(19) 事前未經業主書面同意,不得在該樓宇任何部份豢養禽畜或牲口。"
(II (19) Not to keep any animal, bird or livestock of any description in the said premises or any part thereof without the prior written consent of the Landlord.)
每一個公屋租戶的租約都有這條條款,不信可以問現居公屋的朋友參閱...沒錯,條例沒有說明狗隻(the dog),但狗隻包不包括在內?視乎大眾將狗隻是否定性為牲口(animal)。但如果,有人認為狗隻不是牲口(animal),那他們能否說服到別人牠應是甚麼?
其實這亦表示,戶主在接受公屋單位編配及簽署該租約時,是已經表示同意及遵守業主(即房委會)訂下其中上述的條款。當中的原則,不在於公屋居民應完全服從房署規定,而是基於租客(公屋戶主)與業主(房委會)之間建立及尊重的「合約精神」,遵守有關的租約條款,並承擔與租約條款抵觸的責任。說到底,有人是忽略了尊重「合約精神」的原則。所以在上述第四段有人提出的問題,其實已經解釋了為何公屋養狗在「合約精神」下仍無商量餘地。
當然有人會話:「係,簽約係有咁既條款,就係因為大多數人有唔正確既觀念,所以先有咁既條款。正如法例咁,點解唔改得啫?」如果法例是可以隨個人或小眾團體的喜好及意志而隨便修改的話,那那些法例變了朝令夕改,在執行上變成沒有約束力,整理秩序亦都會引起混亂,更引起更多爭拗。更何況,租約及屋邨管理扣分制設立禁止非法養狗的條款,都是為確保屋邨有合適及衛生的居住環境,是業主在管理上的職責所在。就算你可以有養狗的權利,但別忘記,你居住的社區是有其他人居住,並不是所有人都喜歡狗隻,有些更是對狗隻有恐懼,甚至因為對狗隻敏感而對自身的健康及生活有影響。
要是修改有關條款,容許屋邨養狗,那豈不是表示那些受狗隻影響的居民的享受安寧生活的權利,就可以被剝奪?倒頭來,因為狗隻為其他租戶帶來的滋擾,輕則影響健康,重則影響鄰里關係,引起不必要的衝突。這種牽一髮動全身的修例,其帶來的影響牽連甚廣,當中對整個公屋居住環境帶來的後果,是極為深遠,對任何一方都沒有好處。
所以,認同公屋養狗的人,在自己在享受養狗權利的同時,是否亦都好應該照顧一下其他不養狗人士享受安寧住屋生活的權利呢?我們追求的亦是一個民主社會,權利及義務,是否應當如此?
其實,除了房委會在03年批出一次性批准飼養狗隻暫准申請外,往後不論狗主有任何理由需要在公屋單位養狗,大前提還是要得到業主的書面同意,如果理由充份的,房委會可因應租戶的個別情況(一般以健康因素),給予有需要的住戶有條件批准飼養狗隻。所以,是否真的無商量餘地???那且看業主能否因應公屋住戶的理由是否合理,繼而給有關的公屋住戶書面同意了。
當然,有人會這樣問:「即係話一定要租戶有病先養得狗?呢個係咪正確同正常先?獨居老人除非病到一定程度如果唔係唔養得嚟陪自己,一般租戶唔可以享有養寵物既權利,點解啫?」 答案是的,而且以健康因素為由要求批准飼養狗隻的租戶,是必須有官立醫院的醫生評估及推薦,以證明病人是有實際的需要而飼養狗隻。如果證實租戶有實際需要的話,房署一般都會考慮及批准有需要的租戶在單位內飼養狗隻,並須在每年重估租戶的情況以更新租戶的暫准批准。當中以心理因素需要養狗穩定病人情緒,及視障人士需要導盲犬這類個案比較常見。所以,為何一般租戶唔可以享有養寵物既權利,在於這些租戶本身能否向業主提供證明有實際需要而在公屋單位飼養狗隻。
說返之前曾有人這樣在文章說:「養狗也不是有違法紀天理;若說擾民,大抵也比不上日日打麻雀、嬰兒半夜啼哭、夫妻經常爭吵等常見之事。」沒錯,在香港法律上,養狗不是有違法紀天理;但在房委會作為業主的租約上,甚至套用在私人樓宇的大廈公契上,養狗確實是與條款規定抵觸,與單純擾民與否並無關連。
畢竟,國有國法,家有家規,既然我們還相信香港仍然是法治社會的話,那租客與業主之間建立的「合約精神」是否都應該都要尊重及承擔?這亦是法治精神的基本體現。我不明白為何會有人深明尊重法治,但實際上又抱住另一套的雙重標準?
最後,認為公屋是應該養狗的,認為房署禁止養狗的規定是過時的關注團體,既然他們都是想為公屋住戶爭取合法養狗的權利,是否好應該利用手上的理據,向房委會提出司法覆核方為實際及建設性呢?而不是一味單方面批評執法部門用賤招嚴打養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