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連結在此: http://www.inmediahk.net/node/1040153
世界輪流轉,可能從來沒有想過,在公屋飼養狗隻有時可能會比私人屋苑來得容易。
我和一個爭取公屋養狗的群組昨日在立法會舉行了記招,交待了我們過去和房署會面商討放寬在公屋養狗的可能性。在沒有期望下結果倒是教人喜出望外的。
雖然在「公屋不能養狗」的大政策上房署是寸步不讓,但在個別個案的酌情處理上卻並非是鐵板一塊,反而表現出「寬容開放」態度。房署重申,對所有公屋住戶都是以關懷為本的,對有需要養狗的住戶亦然。 即使公屋養狗的政策短期內不可能改變,但服務犬和伙伴犬是應該可以留低的。 這是不是新指引?也不全是,可能是房署一直留給自己「酌情處理」的一個空間。 在房署給我們正式的文件中,最重要是指出了有可能留低的兩種狗隻:服務犬和伙伴犬(這當然也暗示排除了一般的寵物犬)。
簡單說,我們以前一直以為只有服務犬如導盲犬才可以申請留低,又或必須要有專科醫生如精神科醫生或心理醫生的醫生證明書以證明住戶有情緒上的問題需要飼養狗隻。 但房署向我們澄清,其實一般的伙伴犬 – companion animals,都可以申請留低的,而且只要一個普通科醫生(即是你街口睇開那位家庭醫生)證明你有此需要便可,門檻可以說是相對的低了很多,而所謂「有需要」也是一個很大的空間。 就此,我們的確有求助者遁此途徑申請,結果是成功的。
當然,中間最大的爭議會在如何分別「伙伴犬」與一般玩票性質的「寵物犬」,最後決定權當然是取決房署,但無論如何,這個進展最大的意義在於房署表達了對伙伴犬的認同,承認了狗隻對公屋住戶的正面意義,也是最切實回應公屋養狗戶的一次。
千里之行,始於足下。 這雖是一個很微不足道的進展,卻成為了日後我們繼續爭取以公平開放原則對待公屋養狗戶的基礎。
我忽然又想起了另一個個案。有一位婆婆住在私人屋苑,想飼養狗隻作伴終老,奈何大廈公契列明不得養狗,這位長者用盡方法,找醫生證明,找過律師,最後也是無功而還,公契說不能養就是不能養,大廈公契就是鐵板一塊,要養狗,唯有搬。這的確是一個不大不少的諷刺。
在香港,人狗要快樂相處,竟變得好像是一種要乞求回來的特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