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8日星期六

政府擬立動物福利法引入謹慎照顧責任 倡法院可禁止犯案者再養動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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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正草擬訂立新的動物福利法,本報收到獨家消息,政府將在明年年初就新法例進行諮詢,新法例將要求動物主人及照顧者遵從謹慎照顧責任(Duty of Care),包括為動物提供適當的飲食、居所,以及妥善治療疾病傷患等,而遺棄動物也會列明違法。政府亦建議讓法院可以發出禁制令,禁止犯案者在某段時間內飼養或接觸動物。

民主黨立法會議員鄺俊宇表示,今次政府做法是為動物權益踏出了半步,他會「訓身」推動,確保新法例成功訂立。他強調現時的保護動物法例過時,沒有阻嚇性,他強調會密切監察立法細節,確保新法例真的能保障到動物,「例如罰則會否增加、如何執法等,明年初公眾諮詢會討論這些問題。」

根據漁護署的構思,政府認為現行法律有三項不足,首先是第169章《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並沒有提倡良好的動物福利指引,第二是法例無權阻止犯案者再養動物,第三是在動物受傷害的事件發生前,執法人員沒有足夠權力去作出預防行動。

政府建議新法例引入謹慎照顧責任,包括為動物提供合適的飲食、提供合適的生活環境、保護動物免受傷害或生病,如受傷害或生病要馬上治療等。受法例規管的不只是動物主人,還包括長期或暫時托管照顧動物的人士。新例亦會列明遺棄動物屬違反謹慎照顧責任的罪行。
漁護署將會在諮詢後制訂行為指引,不符行為指引不代表違法,但執法人員會在作出檢控行動時會參考當事人有否符合行為指引。

新例亦建議改變現行法例必須發生罪案才執法的做法,執法人員只要認為動物身處環境及情況有可能會受苦,便可以入屋及帶走動物到安全地方。當發現動物受到違反福利的對待,但還沒有受傷害,獲授權的人員可以向當事人發出改善指示,要求在一定時間內作出改善。法院將來亦可以禁止犯案者在某段時間內飼養或接觸動物。

漁護署亦計劃修改執法行動所檢取動物的安排,現時動物因虐待案件被檢取成為證物後,必須到法律命令才可釋放,新例將授權漁護署資深獸醫可以在涉案當事人放棄該動物擁有權時作出釋放動物的決定,並且不會再容許主人提出將所檢取的動物殺死的要求。

現時觸犯《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的罪行最高監禁3年及罰款20萬元,政府會考慮增加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