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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幾天,順天邨虐貓案兩名被告被判監16個月,是香港有史以來在該罪行判得最重的一次。當然,愛護動物的人士就覺得最好一命賠一命,而犯人的家長就覺得法官今次的重判不公不義。其實,比起外國,香港在虐畜的懲罰是跟不上國際,不過今次是繼2006年加重年期後一次很好的先例。
而我覺得今次16個月的監禁的確能作為一個懲罰,但就不能當成一個教育,第一:他們深明今次判刑是重判,在他們角度當然認為法官是因社會注意度高而重判,心裡必不服氣;第二:他們的年紀正是年少氣盛,而其中一人更有案底紀錄,學壞已久,劣根性根深蒂固,難以教化,16個月時間的純監禁實未夠真正令他們反省或淡化他們的不甘。更勿論他們在牢內會被那些自己回復道德水平的大佬們「炮製」,令他們更加悔恨。當他們放監後,可能會變本加厲,因為外國都有研究指半數連環殺人犯有虐畜前科,當然我不是想墜入Causal Fallacy的邏輯陷阱,但虐畜的行為的確顯示他們在德性上的扭曲。
因此,我覺得犯這一類缺乏同理心罪行的人應該接受除監禁之外的刑罰,例如,可以參考新加玻的鞭刑,鞭刑能讓犯人安全地感受到被害人/貓狗承受的痛楚,而在屁股留下的鞭痕正好達到教育的目的。但如果大家覺得鞭刑有違人道主義的話,我有另一個提議,是監禁同時進行一個「寵物服務令」,令他們長時間面對及照顧動物,重新培養他們對動物的同理心,這樣做既可教化一個惡人,又可多些動物義工,總好過只是監禁他們,浪費了納稅人的金錢吧。
轉載自新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