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6日星期三

貓當波踢 兩被告上訴得直

《新報》,2014/8/5

本港開埠以來判刑最重的當波踢虐待花貓阿Miu致死案,兩名原於裁判法院被重判16個月監禁的男兇徒,日前於高等法院提出上訴,辯方律師力指證人不能肯定辨認其中一名上訴人有在場,原審的定罪並不穩妥,法官昨日接納其理據,判上訴得直,定罪及刑期一併撤銷,上訴人卒因證據不足而脫罪「甩身」。至於另一名只就判刑提上訴的虐貓男,則獲減刑4個月,在場的愛護動物團體成員對判決感到失望,認為警方在搜證及舉證有疏忽,考慮作進一步行動以引起社會人士關注。   

上訴打甩「殘酷對待動物」定罪的文員楊翹宇(26歲),其代表律師指控方證人雖能描述楊的衣着,但描述得過於籠統,並不足以證明楊是證人在案發現場所看見的黑衣男子,因當時共有兩名男子穿黑衣。

愛護動物女子失聲痛哭

愛護動物團體成員聽到楊翹宇上訴得直,得以脫罪,其中一名女成員忍不住情緒失控,放聲痛哭。元朗區議員鄺俊宇昨聯同約二十多位愛護動物人士旁聽昨日的上訴聆訊,大部份人更表示是特意向公司請假出席,對是此虐猫案的兇徒得以脫罪及獲減刑,感到強烈失望。發言人指警方的搜證及舉證的程序有缺失,令兇徒得以脫罪。區議員鄺俊宇更批評現時的法例不足以保障動物免受虐待,亦有愛護動物人士希望市民可以尊重動物的生命,在目睹有人虐待動物時挺身而出。團體最後在法院大樓外面高喊口號「嚴懲虐畜兇徒,還生命一個公道」,要求政府設立動物警察,並重申在本港設立動物警察的重要性。

就無業漢蘇柏林(23歲)的刑罰上訴,辯方昨在庭上列舉過往一宗燒狗的案例。該宗虐待動物案的量刑起點為12個月,質疑今次虐貓案於原審被判監16個月委實過重。

辯方質疑判監量刑過重

控方卻回應反駁,指虐待動物的最高刑罰是監禁3年,而之前重判蘇柏林,是因為他們一班人將花貓當足球來踢,從虐貓過程中尋求快感。法官接納其理據,認為上訴人蘇柏林應減刑至入獄12個月。

虐貓案案情指,2012年11月6日4名青年在觀塘順天邨天池樓11樓,將花貓阿Miu像踢足球傳波一樣踢來踢去,最終令阿Miu身受重傷須人道毀滅,警方事後拘捕4人。經審訊後,第三被告葉偉傑因證據不足脫罪,其餘3名被告江嘉敏(女)、蘇柏林及楊翹宇,同被裁定「殘酷對待動物」罪名成立。江被判入戒毒所,蘇及楊各被判入獄16個月,亦是本港有史以來虐待動物最重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