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方日報》,2014/8/17
房屋委員會於○三年通過「可暫准原則」,規定公屋租戶需事先獲得批准,才可在單位繼續飼養小型狗隻,否則不可在單位飼養狗隻。然而,馬先生近日發現和樂邨義安樓有住戶涉嫌違例,「有次喺大堂竟然見到有人抱住隻狗出[車立],嚇到我個仔喊晒!話明唔可以養狗,點解房署唔去跟進?」
房署:已有住戶被扣分
房屋署發言人證實,過去一年曾接獲數宗投訴,該邨五月曾有住戶因違規養狗被扣分,有關住戶已將狗隻送走。惟發言人無正面回應涉事住戶是否居於義安樓,僅強調辦事處會加強執法。
根據「屋邨管理扣分制」,如租戶被發現違例養狗,會即時被扣五分,並須於十四天內將狗隻送走;如租戶於兩年內被扣十六分或以上,更會被終止租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