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6日星期三

殺阿Miu案兩被告 一脫罪一減刑

《蘋果日報》,2014/8/5

觀塘順天邨花貓阿Miu前年遭「當波踢」虐殺,兩名男被告因殘酷對待動物罪成被判囚16個月,是同類案件歷來判刑最重個案。兩人早前就定罪及刑期上訴,一人因證據不足,獲撤銷定罪及判刑;另一人獲減刑至入獄12個月。有關注虐待動物團體對判決不滿,認為警方無能,促成立動物警察。

十八區動物保護專員十多名成員昨到庭旁聽,並在法院外拉橫額示威,叫喊:「嚴懲虐畜兇徒,還生命一個公道。」至於律政司會否上訴或重審,控方表示須研究判詞才作決定。
團體斥警方無能

召集人麥志豪昨指,警方搜證或舉證有疏忽,令上訴人獲撤罪,反映警方無能,要求成立動物警察,並多次向警務處處長曾偉雄反映訴求,但不獲理會。麥又指本案被告因虐待阿Miu獲得快感,根本是加刑因素,判刑並非過重,反之過去不論被告犯案手法如何殘忍,刑罰仍未達到最高刑罰判監三年。

十八區動物保護專員一名女成員,聞判後激動落淚,認為虐貓者踢第一腳已不可原諒,慨嘆他們輕視動物生命。元朗區區議員鄺俊宇對判決感失望,指保護動物的團體將發動大型活動,以爭取成立動物警察。

上訴人為無業的蘇柏林(23歲)及倉務員楊翹宇(26歲)。楊代表律師曾指證人只憑衣着認人,定罪不穩妥。高院法官判詞指出,案中有兩名男子身穿黑衣及藍色牛仔褲,證人並不能從中認出楊,因此沒有證據顯示楊在案發現場出現,裁定他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及判刑。

而蘇的代表律師則指案發只有10來秒,沒有證據顯示蘇出腳踢貓,判刑過重,法官表示考慮上訴人犯案的快感,以及沒有證據證明他有出腳踢貓,刑罰「拉上補下」,由原先16個月刑期減至12個月。

前年11月16日晚7時,電訊公司推銷員在天池樓梯間目擊五至六人,其中一人踢阿Miu,阿Miu成功逃走。不一會,推銷員再發現同一班人將阿Miu「當波踢」,更邊踢邊笑,最後阿Miu受重傷遭人道毀滅。同案女被告江嘉敏(18歲)被判入戒毒所。
案件編號:HCMA9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