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9月8日星期六

涉貓狗受傷車禍或規定須報警 動保人士憂修例後流浪貓狗被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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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市民日趨重視動物權益,食物及衞生局聯同漁農自然護理署近月就提出修訂《道路交通條例》,以規定司機於發生交通意外導致狗隻或貓隻受傷時必須停車,有關公眾諮詢將於本月30日結束。

非牟利獸醫服務協會創辦人麥志豪今天(7日)在電台節目中指,歡迎相關條例進行修訂,認為是代表社會尊重貓狗生命,並認為牠們有權利使用社區,包括道路。他指最擔心條例通過後,會有市民要求清理附近流浪貓狗,呼籲公眾不要把動物生命看得次要。他並指出,在修訂法例後,不停車及報警才是違法,而若非故意撞傷貓狗,則應該不須負上刑事責任。
食衞局及漁護署就規定司機於發生交通意外導致狗隻或貓隻受傷時,必須停車展開公眾諮詢。(資料圖片/黃偉民攝)
食衞局及漁護署就規定司機於發生交通意外導致狗隻或貓隻受傷時,必須停車展開公眾諮詢。(資料圖片/黃偉民攝)

麥志豪指,明白條例修訂後,執法上有一定難度,對於有司機擔心停車後會引起塞車,他認為在一個成熟的公民社會中,市民應該可以理解,或慢慢學習理解。他指出,十分擔心條例通過後,會有市民要求清理附近流浪貓狗,呼籲公眾不要把動物生命看得次要。他並強調,法例中指司機撞到貓狗後不停車及報警才是違法,而若非故意撞傷貓狗,則應該不須負上刑事責任,他呼籲司機若撞到貓狗,應盡快報警,讓動物盡快得醫治,同時亦應致電愛護動物協會。

而香港汽車工業學會會長李耀培表示,以往條例所包含的是大型動物,如馬、牛、豬等,在鄉效地區較常見,但貓狗在市區亦常見,他擔心若在市區撞傷貓狗時,規定司機需停車,或會令交通造成擠塞。他並認為,修訂的條例中仍有不清晰的地方,盼政府在指引中講明司機停車後應如何處理事件。
非牟利獸醫服務協會創辦人麥志豪指歡迎相關條例進行修訂。 (資料圖片)
非牟利獸醫服務協會創辦人麥志豪指歡迎相關條例進行修訂。 (資料圖片)

汽車交通運輸業總工會九龍分會主任杜燊棠表示,不少貓狗會突然出現在馬路,司機或難以察覺及難以即時反應過來,認為立例需要清晰。而聽眾何先生亦指,香港交通繁忙,修訂的法例在實行上會有難度,「流浪貓狗好多突然衝出來,好難停到車,若停車,後面的車就可能撞過來!」麥志豪回應時指,司機在道路上行駛時應保持適當的行車距離,「如果見到有人衝出來,也會即時煞車。」他補充,動物救護車一般在接報後15至30分鐘可抵達現場。

漁護署:收到300多份意見
被問到條例把停車及報警分開處理,若有合理辯解,在24小時內報警亦可接受,會否延遲動物被醫治的時間,漁農自然護理署助理署長(檢驗及檢疫)何展豪就指,條例的精神是司機應在合理、切實可行範圍內報警,「停車必須即時,而報警就應盡快。」他並指,警方在接報後亦會聯絡愛協,由協會的獸醫就治療作適當判斷,待動物回復健康後,就會安排領養,或嘗試找回其主人。他指現時其收到300多份意見,市民對把貓狗納入法例普遍支持,亦有人贊成把野豬及猴子同時納入法例。
台灣、新加坡、英國和紐約都有條例保護狗隻在馬路的安全,唯獨香港仍停留在1972年的水平。(資料圖片 / 吳鍾坤攝)
台灣、新加坡、英國和紐約都有條例保護狗隻在馬路的安全,唯獨香港仍停留在1972年的水平。(資料圖片 / 吳鍾坤攝)

根據現行《道路交通條例》第 56(4)條,當車輛發生意外而導致動物受到損害,該司機必須停車,並向警務人員或任何有合理理由提出要求的人士,提供個人資料。涉事司機如因任何理由不提供上述資料,就須在意外發生後24小時,前往最近的警署或向任何警務人員報告意外。該條文原指明的動物只有馬、牛、驢、騾、綿羊、豬和山羊,對貓隻及狗隻則不適用。任何人違反即屬犯罪,可處罰款$10000及監禁12個月。是次政府提出的修訂,則建議把對動物的定義擴大至狗隻及貓隻,已於今年7月展開公眾諮詢,有關諮詢將於今月30日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