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2月7日星期三

張婉雯:《公眾衛生(動物及禽鳥)(動物售賣商)規例》的啟示或詛咒

週三 2018-02-07
原文連結在此: https://www.inmediahk.net/node/1055059
《公眾衛生(動物及禽鳥)(動物售賣商)規例》(下稱139B),由2012年漁護署推出修訂草案起,至2016年草案刊憲,2017年3月正式實行為止,中間經歷了數載,期間亦引起不少風風雨雨。民間基本上分成兩派:支持草案修訂者認為「有修訂好過無修訂」,總算踏前一小步;另一些團體原則上支持修訂上述條例,但認為發牌門檻太低,變相鼓勵動物繁殖行業。隨著草案通過,這些爭拗表面上告一段落,但當中所反映出的種種問題,仍然值得我們細想。

曾幾何時,私人繁殖動物作寵物出售用途,既非違法,也無所謂合法,是一個灰色地帶。一般市民繁殖寵物,若無虐待情況,便無禁止理由。而當時,某些繁殖者在刊登買賣寵物廣告時,會含糊其辭,例如用上「愛心領養波斯貓」、「本人家中牧羊犬生了寶寶,因本人無暇照顧,現尋愛心主人」等字眼,到時收取高額「領養費」或「利是」。這樣的做法,是為了避免輿情壓力。「領養取代購買」,是社會的一般看法。而多年來,民間團體亦努力爭取有效的監管制度,杜絕以買賣寵物牟利的情況。

因此,條例修訂消息傳出時,動保界都十分支持。然而草案內容公布,卻引起爭議。原因在於漁護署所提出的繁殖牌照條件非常寬鬆:申請者無須任何繁殖醫療知識;無須商業牌照;最令人難以接受的是接受住宅申請,即市民可以在家裡合法地繁殖動物。漁護署的理由是:根據外國經驗,住家繁殖的護理質素比大型繁殖的好。然而這個說法大有漏洞,我們必須對其他動物相關條例有所認識,才能了解箇中矛盾之處。

首先,署方顯然無視香港與外國的分別:香港地方淺窄,住宅面積狹小,如何保障動物有足夠空間走動﹖香港的動物福利法例,以〈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CAP169)為主,這條條例確有涉及動物活動空間,但所保障的空間只是「動物能在籠子裡站立與轉身」。也就是說,就算動物被關在籠子裡一生一世,只要牠能在籠裡站立與轉身,飼主也不犯法。這種終身監禁的生活又有何福利可言﹖

其次,香港的公屋以至私人屋苑都不容許飼養狗隻,若繁殖者在這些地方作商業繁殖,漁護署能越俎代庖,繞過房屋署或業主立案法團的規定,頒發牌照與這些住戶嗎﹖即使屋公契未有禁止養狗,也未能解決問題。過往已有數宗個案,屋苑或大廈業主立案法團換屆後,便修改公契條文,禁止住戶養狗,已在養的也必須遷走,飼主與狗基本上不能提出異議。若發生這種情況,狗隻又何去何從﹖團體曾提議申請者必須出示法團的書面同意,唯署方並未採納意見。

再者,香港人煙稠密,住宅單位之間往往只是一牆之隔,說話聲量大些也會被聽到,若飼養數頭動物繁殖,怎可能不擾民﹖怎可能不引起衞生(人與動物的衞生)問題﹖到時不但動物遭投訴迫遷,更惹起鄰里、社區爭拗,到頭來大家都是輸家。

以上是強調門檻的團體的看法。另一方面,支持署方草案的機構,認為推出牌照,政府日後至少可以把未領牌者拘補。這個說法雖然有其道理,但如果我們綜合整體情況,便會發現:香港的動物政策非常落後。我們要做的,遠不止是個別條例的小修小補,而是意識、文化(包括官員文化)的根本改變。現時,香港動物相關法例,只是個別「法例」,難言全面「政策」;而所謂「法例」,關注的也是只是由人類中心出發的「福利」,在人工化的城市空間中,控制動物的「滋擾」,而不是把動物看成地球的一份子,尊重動物基本的生存權利。民間動物機構應做的,是以鮮明的立場,指出草案的漏洞;這才是令草案修訂更完善、更廣為社會接受的做法。無奈香港並非民主社會;將「意見」看成「反對」,是官員的常態,致令動保界中部分善意的團體與人士,不敢不收貨(這裡就不談個別有意抹黑他人,為署方護航的「民間組織」了)。

139B草案修訂通過已成事實。反觀世界各地,取締寵物買賣、取締動物安樂死等都是民間以至政府關注的議題;香港卻給本來非法的人發牌,給予他們合法地位。而事件中的種種爭議,卻像一面照妖鏡,折射出的官僚態度與官民關係。這不單是動物議題,而是每個人都置身其中的現實。我只能希望,139B帶來的,是公民意識的啟示,而不是香港命運的詛咒。

文章刊於2018年2月5日信報專欄。本欄逢周一見報,由「香港文化監察」邀請不同意見人士討論香港文化及文化政策狀況,集思廣益,出謀獻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