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19日星期二

港府疑濫用法例殺狗及違反基本法 漁護署恐惹國際仲裁(文:動物友善政策關注小組(AFA)主席二元)


原文連結在此: http://www.hkanimalpost.com/2019/03/18/03181/
漁護署分別於3月11-12日接獲求助,指一艘從泰國駛至本港的貨船上發現狗隻,船長要求署方協助及接收。後來在沒有發現該狗隻身上有植入晶片、健康證明文件及醫療紀錄,及未夠24小時內,署方獸醫便處死該狗隻。

事發後第2日,立法會議員毛孟靜向署方問:「是否懷疑有狂犬病狗隻就要即死?」

對方答:「不一定,要視乎情況。」

然而翌日,食衛局長陳肇始卻謂:「漁護署是根據既定守則處理事件,以保障公共衞生。」

以上兩段發言,是否透露了出錯?漁護署的隔離措施起不到作用嗎?或濫用什麼程序?及因哪幾條法例,在此不妨分析,以助市民理解政府以何種手法處決泰國狗狗-Heaven。

首先,所謂「處理」狗隻,當中離不開以下3種法例:
第1種,引用法例139章A:《公眾衞生(動物及禽鳥)條例》
– 如屬在動物或禽鳥抵達香港前未有發出特別許可證的情況,高級獸醫官亦可作出上述指示,以便決定應否發出特別許可證准許該等動物或禽鳥停留在香港。

第2種,引用法例167章:《貓狗條例》
– 一般應用於無管束狗隻(但當中法例並無指明海外或本港),相關條例是指貓狗被捕捉後,覊留最少4日,署方可以人道毁滅該狗隻。

第3種,引用法例421章:《狂犬病條例》
– 特准人員如有合理理由相信任何動物有以下情形,可將牠毀滅 ——
(a)屬違禁動物;
(b)患有或可能患有狂犬病;或
(c)曾接觸患有狂犬病的動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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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完以上3種,大家可能會發出3個疑問:
1)以上3種皆沒有提及署方可以在24小時內處決動物啊!
2)議員向署方查詢:「是否懷疑有狂犬病狗隻就要即死?」,對方答:「不一定,要視乎情況。」即是什麼意思?
3)漁護署於(3月14日)晚上回覆傳媒指:「當局會檢視處理有别於一般非法入口動物的獨特個案時的程序。按現時政策當局應觀察狗狗不少於4天才作『處決』決定,只適用於本地的流浪動物,並不適用於非法進口的動物」。這話又到底是什麼回事?

事實上,泰國狗狗被處決是被署方引用了第421章:《狂犬病條例》,而不足24小時內殺滅,是一種程序。

那為何署方又答:「不一定(殺滅),要視乎情況。」筆者相信是指,署方不一定要引用第421章:《狂犬病條例》,可以引第1種,即引用法例139章A,高級獸醫官亦可作出上述指示,以便決定應否發出特別許可證准許該等動物或禽鳥停留在香港。

那末,Heaven即可免死。

說到這裡,於是大家又可能霧起了疑問,獸醫為何引用《狂犬病條例》?

筆者在這裡不妨大膽猜測最大可能是,獸醫慣性歸類事件,便以走私動物去做決定,而不納於走失,而且船來自泰國,即屬於狂犬病地區的第三組,於是便斷然處死泰國狗狗-Heaven。

對!是慣性,而且程序上跟足指引。署方獸醫表面上無做錯,但並沒有考慮該狗隻是有主人,而且來自海外,對方是有可能以國際仲裁形式控告及向香港政府,抵觸基本法第6條:香港特別行政區依法保護私有財產權,而作出索償。

因世界大部份的法例,寵物或禽畜,皆可視為每個人的私有財產(包括香港和泰國),而狗隻沒有晶片,並不代表沒有主人(泰國也沒有法例強制狗隻要植入晶片),所以署方和局方以該狗隻沒有晶片為由,並不構成任何理據去撲殺狗隻。

最後筆者希望做一些持平,及不要傷害兩個地方國家愛護動物的人民期望下的事,是我個人認為,如香港漁農自然護理署一方,沒有合理解釋為何不引用另一條法例去保住隻狗Heaven的性命,其實是一種誤用或濫用法例的做法,繼而形成今天無法逆轉的局面,署方便需要「交人頭」(「交人頭」意思是解僱決定施以人道毁滅毒針的獸醫)及向該Heaven主人道歉,甚至賠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