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15日星期五

在泰呼籲終尋獲主人 漁護署卻閃電殺泰國狗狗 胡慧沖:信錯香港政府,十分憤怒

2019/3/14 — 1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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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圖圖片來源:胡慧沖 facebook
右圖圖片來源:胡慧沖 facebook

一隻在泰國港口誤登香港貨櫃船而入境的狗隻,被漁護署接走不足 24 小時後被人道毀滅。一直協助狗隻尋回泰國主人的泰國通胡慧沖,批評漁護署未有按慣例,觀察狗隻 4 天就下毒手,而港泰兩地民間團體其實已找到狗主,狗主朋友亦準備暫時領養狗隻。他坦言「都不明白香港這樣的城市會發生這樣的事!」

胡慧沖今天接受商台節目《在晴朗的一天出發》訪問時指,自己對事件十分憤怒。他指自己在專頁看到有關狗隻消息後,已即時把內容翻譯成泰文,透過 30 多個泰國的社交媒體,把狗隻的消息廣泛傳開。結果名為「Watchdog Thailand」的組織願意協助,甚至指會負責有關開支,而且很多有心人願意提供協助,「甚至有些佛寺和尚師傅致電給他(胡的助手),說如果找到隻狗無人養呢,『你拿來畀我,我同你養!』你話大家幾有愛心!」另方面本港的愛護動物組織,亦有聯絡泰國的相關組織,希望找到狗主。

而就在找到狗主之際,卻傳來狗隻已被人道毀滅的噩耗,「有無搞錯!四天都沒有,你(漁護署)憑咩指隻狗有(狂犬)病呢?你話泰國係瘋狗症高危?我又唔覺得喎!從來無人話(泰國)係瘋狗症高危喎!通街無人畀狗咬喎!」他指如果隻狗有吠或咬人,漁護署會在新聞稿指出,但現時沒有,只表示因泰國屬狂犬病高危地區而要殺狗。

泰韓俱列狂犬病高危地區
根據漁護署政策,指按照狂犬病疫情,把全球國家分成三組,英澳日本等 7 個國家為第一組,38 個西歐國家及太平洋島嶼及台灣等為第二組別,其餘國家就會納入第三組別。簡單而言,第一組別國家或地區長期沒有出現狂犬病;第二組別為有零星狂犬病個案但疫情受到有效監控;第三組別為有出現狂犬病個案,而疫情未受有效監控的國家或地區。前年時任食物及衞生局局長高永文回答議員吳永嘉的提問時,曾書面回覆指,「一般而言,未能符合第一、二組別的要求(或未能被判斷),均會納入第三組別。」例如韓國,就屬第三組別。

來自第一及第二組別國家或地區的貓狗,如符合相關的要求,即已按規定注射疫苗並附有有效證明文件等,可免接受檢疫;而第三組別的國家或地區,輸入的貓及狗的檢疫期定為最少 120天。

胡慧沖指其實已找到泰國狗主,對方亦已準備叫朋友先領養。狗主在香港的朋友已全日致電漁護署,但一直沒有消息,朋友都表示擔心,胡慧沖還曾為漁護署講好說話,「我同佢講你放心,香港政府唔會咁無人情味,你起碼畀 4 日佢啦,安心嘅。點知原來話口未完已經剁咗!」他指原來漁護署在 12 日已殺狗,即在碼頭領取狗隻數小時後已下毒手。

他又指自己信錯漁護署,「我信香港政府、我信香港漁農署,雖然我人在泰國,住咗咁耐,無乜接觸香港政府,但我都有睇報紙,覺得狗始終係一個生命,亦都係我們的朋友,牠又不是通街咬人。我覺得根據政策、根據規條,4 日點都畀佢啩?香港係國際金融城市、大家讀咁多書,同埋係高效率的政府,呢個點解會做成咁?我真係百思不得其解。」

泰國傳媒大量報道
胡慧沖指「Watchdog Thailand」準備向香港漁護署投訴,狗主亦希望領回狗隻骨灰,但相信機會不大,「4 個鐘頭已經燒埋,不知丟在哪裡。」他說事件會影響力泰國人會香港政府觀感,「為何這裡的政府會這樣做事呢?因為事件不單在網上留傳,泰國的電視台、報章媒體都有報道。最初大家一片天晴,認為係好消息,兩地都咁熱心救狗,原本係一個好好嘅 story。」

狗隻所乘的船在本月 6 日晚上 8 時半在泰國林查班港(Laem Chabang)開出,本月 12 日早上約 8:25 抵達香港。有在碼頭工作的網友把狗隻的相片上載至facebook「泰旅谷真好玩」群組,「狗狗有頸圈,十分乖,估計有主人但走失了」。帖文獲得 200 多個分享轉載;有網友更聯絡泰國英文及華文媒體,希望為狗隻尋回主人。

為狗隻提供食物和水的貨櫃輪的伙長,及後跟貨櫃碼頭的中介人提到有狗隻在船,中介人報漁護署。《香港動物報》引述把狗隻相片上載至 facebook 的貨櫃碼頭職員 Keith 指,到場的漁護署人員說過不會即刻殺狗,他自己也是養狗和愛狗的人,原以為可幫到狗隻回家。

不過漁護署卻在短時間內把狗隻人道毀滅。署方回覆指在本月 11 日及 12 日,接獲一船公司求助,指其一艘從泰國林查班港口駛至本港的貨船上發現一頭來歷不明的狗隻,要求該署協助及接收。有關公司表示相信該狗隻為流浪動物,未能提供狗隻健康証明、疫苗注射記錄等資料。漁護署 12 日晚從船公司接收了該頭狗隻後,經獸醫詳細檢查後,沒有發現該狗隻身上有植入晶片,「基於狗隻沒有任何健康證明文件或醫療記錄,亦疑來自有狂犬病爆發地區,其傳播疾病風險屬極高。在考慮公眾衛生及安全和動物的福利等因素後,獸醫已經以人道方式處理有關狗隻。」

根據《狂犬病條例》第 6 條,漁護署人員「如有合理理由相信任何動物有以下情形,可將牠毀滅」,這些理由包括動物屬違禁動物;患有或可能患有狂犬病;或曾接觸患有狂犬病的動物。不過條例其實容許任何人就動物被扣留的時間,提出上訴,並在 21 天內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