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新聞處(中文版) 新聞公報》,2013/6/5
以下為今日(六月五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涂謹申議員的提問和食物及衛生局局長高永文的書面答覆:
問題:
現時,市民若不想把寵物的遺體當作廢物送往堆填區棄置,便需光顧寵物善終服務公司所提供的寵物遺體火化服務。由於這類服務通常設於商住或工業大廈之內,而且缺乏規管,火化寵物遺體所產生的環境衛生及空氣污染問題,因而對鄰近居民造成滋擾。有鑑於此,油尖旺區議會轄下的食物及環境衛生委員會,去年曾促請政府立法規管該等活動。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有否統計現時全港約有多少個住戶飼養寵物;其中分別有多少住戶飼養貓隻、狗隻及其他寵物,以及所飼養的貓隻、狗隻及其他寵物的數目為何;如有,數字為何;
(二)二○○九年至二○一二年每年及今年首季,垃圾收集站收集到多少具動物屍體,其中分別有多少具為狗隻、貓隻及其他動物;
(三)是否知悉現時全港有多少間提供寵物遺體火化及處置服務的寵物善終服務公司、它們主要設於哪些地區及哪些類別的建築物內,以及每年它們火化多少具動物遺體;
(四)現時有多少個當局根據《空氣污染管制條例》(第311章),就焚化爐發出的「指明工序」牌照(適用於裝置能力超過每小時0.5公噸的焚化爐),其中多少個是就用作焚化動物遺體的焚化爐發出的;過去五年,當局有否抽驗該等動物遺體焚化爐所釋出的氣體是否包含二噁英等有害物質;如有,結果為何;如沒有,原因為何;會否調查設於商住和工業大廈內的動物遺體焚化爐的運作有否造成空氣污染;
(五)過去五年,當局每年接獲多少宗涉及寵物善終服務公司的投訴、投訴的主要內容及被投訴的公司的主要所在地區為何,以及當中有多少宗涉及違反消防安全、環境衛生、空氣污染或土地用途的相關法例;
(六)政府現時就人類骨灰提供的海上或紀念公園撒灰服務,是否包括為寵物骨灰提供撒灰服務;若否,會否考慮加設這項服務;
(七)有否研究海外地區規管寵物遺體處置和火化的法例及方式;如有,有關的火化工序是否附設於火化人類遺體的處所,以及詳情為何;如否,政府會否考慮進行這項研究;及
(八)鑑於有市民指出,香港現時對寵物遺體火化服務的需求有上升的趨勢,而有關的火化工序對人口稠密的社區造成滋擾,當局會否重新考慮就寵物火化服務進行立法,藉發牌制度規管該等工序;會否在規劃土地用途時,揀選適合的地方以提供公眾的寵物火化服務,以減少寵物遺體火化服務對居民造成的滋擾和健康問題?
答覆:
主席:
現時,各有關政府部門可根據其權限,巡查寵物火化及善終服務處所,確定該等處所有否違反相關法例及規定,包括《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空氣污染管制條例》(第311章)、《消防條例》(第95章)、《危險品條例》(第295章)和土地契約等。
食物環境衛生署(食環署)如收到涉及寵物火葬服務處所的衛生滋擾的投訴,會派員到有關處所視察,並在有需要時援引《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採取執法行動。如收到有關在火化寵物屍體時排放黑煙或產生臭味的投訴,環境保護署(環保署)會進行視察,並在有需要時根據《空氣污染管制條例》(第311章)採取執法行動。消防處會就《消防條例》(第95章)和《危險品條例》(第295章)進行巡查及採取適當的執法行動。至於涉及違反地契條款並證明屬實的投訴,地政總署會採取適當的執行契約條款行動。
我現就議員提出的問題回覆如下:
(一)根據政府統計處於二○一○年十至十二月期間進行有關住戶飼養貓狗的主題性統計調查,全港約有249 400個住戶有飼養貓或狗,佔所有住戶的10.6%。當中飼養貓及狗的住戶百分比分別為4.1%(共97 100戶)及7.1%(共166 500戶)。
在該166 500個飼養狗隻的住戶中,72.8%飼養一隻狗,17.5%飼養兩隻狗,其餘9.8%住戶飼養三隻狗或以上。飼養狗隻總數為247 500隻。
至於該97 100個貓隻飼養戶,61.4%飼養一隻貓,23.4%飼養兩隻貓,其餘15.1%飼養三隻貓或以上。飼養貓隻總數為167 000隻。
當局並沒有市民飼養其他寵物的資料。
(二)由二○○九年至二○一三年三月,食環署在各垃圾收集站合共收集了40 469具動物屍體,分項數字如下:
狗隻屍體 27 106 具
貓隻屍體 12 787 具
其他動物屍體 576 具
(包括兔子、烏龜、倉鼠及蛇等)
(三)根據我們掌握的資料,市面上大約有十多個寵物火葬服務營運商。這些營運商大部分位於工業大廈,亦有個別位於商業大廈或鄉郊地段。當局並沒有寵物火葬服務營運商每年火化動物遺骸的數目。
(四)全港共有五個焚化爐獲環保署根據《空氣污染管制條例》發出的指明工序牌照,該五個設施均不是用作焚化動物遺體之用。現時在本港用作焚化動物遺體的設施屬小型設備,處理能力均低於每小時0.5公噸,故此不屬條例規管的指明工序,亦無需檢測設施排出氣體的成分。但是該等小型設施的排放,仍需要符合《空氣污染管制條例》的要求,其排放不可以對鄰近居民造成空氣污染及滋擾。在二○○九年至二○一三年三月期間,環保署在跟進市民的污染投訴及巡查後,就該等設施違反《空氣污染管制條例》的情況,採取執法行動,共提出五次檢控。
(五)在二○○九年一月至二○一三年三月期間,環保署、食環署、地政總署及消防處分別接獲41、21、28及10宗有關寵物火葬服務運作的投訴,主要涉及排放黑煙或產生臭味、衛生滋擾、可能違反地契條款,以及懷疑涉及管有危險品。投訴對象主要在九龍灣、觀塘、葵涌及油尖旺等地區。
(六)政府提供的海上或紀念公園撒灰服務,並不包括寵物骨灰撒灰服務。我們沒有計劃加設寵物骨灰撒灰服務。
(七)根據我們搜集到的資料,海外地方一般會把處置人類遺骸的服務及處置動物遺骸的服務分開。動物遺骸會由動物主人自行處置或交由商業營運者處置。處置動物遺骸的方法可包括火化、埋葬、送往堆填區或分解作堆肥料或作其他用途。動物主人可決定以何種方式處置動物遺骸。在火化方面,在美國及加拿大,動物火化爐可能需要獲得個別州、省或市政府環境部門有關氣體排放╱廢物處置的批准;而在英國,火化動物遺骸須在獲得當局批准的處所內進行。
(八)一如其他行業,寵物火葬場的營運者必須遵守各相關法例及地契條款。我們認為現行法例(包括《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空氣污染管制條例》(第311章)、《消防條例》(第95章)及《危險品條例》(第295章))已足以規管寵物火化爐運作引起的空氣污染及公眾衛生問題,政府不擬另行訂立牌照制度。
一般來說,寵物屍體不會視作醫療廢物。只要公眾採取基本的個人衛生措施,經寵物屍體傳播疾病的風險是非常低的。寵物傳染病對公共衛生構成嚴重影響的情況並不常見。若寵物主人或相關機構把寵物屍體送交食環署處置,則必須用袋把寵物屍體妥善包裹,然後送往食環署的垃圾收集站。一如其他都市固體廢物,寵物屍體會運往堆填區安全地處置。堆填區有良好的工程設計,可以防止地下水源及其他方面的污染。我們認為這個做法從公共衛生角度而言是可以接受的,政府不擬提供公眾的動物火化服務。
完
2013年6月5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