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4月16日星期日

台立法吃貓狗最高罰6萬港幣 不得以汽機車牽引寵物

2017-04-11 1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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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立法院今天(11日)三讀通過,對虐殺動物者加重刑罰,未來可處2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拘役,且最高可罰款新台幣200萬元(約50.7萬港幣);同時也明定禁止吃貓與狗肉,違者最高可處25萬元(約6.3萬港幣)的罰款。

台灣成為全亞洲第一個以法律明文規定禁止民眾食用貓狗肉的地區。(網上圖片)
台灣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動物保護法部分條文,對虐待殺害動物者加重刑責,條文明定宰殺、故意傷害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或重要器官功能喪失,將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20萬元(新台幣,下同)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金。

亞洲多地都有吃狗肉的習慣,引發外界批評。(網上圖片)

此次三讀,也將禁吃貓、狗肉入法,條文明定,販賣、購買、食用或持有犬、貓的屠體,內臟或含有其成分的食品,可處新台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的罰鍰,並得公佈其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亞洲不少國家都有吃狗肉的習慣,引發外界批評,目前台灣成為全亞洲第一個以法律明文規定禁止民眾食用貓狗肉的地區。

由於吃狗肉並不違法,現行條文只針對宰殺、販賣貓狗肉才罰,以致吃貓狗肉的事件頻傳。提案修法的國民黨立委王育敏表示,高雄曾發生羊肉爐業者大量宰殺家犬賣狗肉,甚至有民眾捕食流浪狗,才會提案要求入法。

此外,本次三讀條文也明定,不得以汽、機車牽引動物,也就是說未來在遛狗時,飼主不能騎著機車,將繩子掛載機車上,讓寵物跟著跑,否則將開罰3000元以上,1萬5000元以下罰鍰。



香港千名市民遊行,要求內地停辦狗肉節。(網上圖片)

事實上,香港早都有禁吃貓狗肉的法例,根據現行的《貓狗條例》,規定禁止狗隻和貓隻的屠宰與狗肉和貓肉的售賣及使用,第22條更寫明:任何人不得屠宰任何狗隻或貓隻以作食物之用,不論其是否供人食用;任何人不得售賣或使用或允許他人售賣或使用狗肉及貓肉作食物。違者最高刑罰是罰款5千港元及監禁半年。

香港《貓狗條例》10年僅1宗檢控
但《貓狗條例》甚少被用作檢控。愛協的數字顯示,過往10年只得一宗個案。案發在2009年,六旬男被告所養犬隻遭貨車輾斃,他聲言「費事嘥咗佢」,便切掉狗隻頭顱,去掉內臟後放進雪櫃留待食用。他認罪後判罰入獄1個月,緩刑12個月及罰款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