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w.com生活】讀了陳曉蕾的一篇文章,說到很多人都混淆了「拒絕治療」和「安樂死」。在很多地方,「安樂死」被理解為「自殺」或「協助他人自殺」,是不合法的,香港也不例外。然而根據普通法,醫生必須「尊重有能力作出決定的病人接受或拒絕治療的權利」,即是醫生在未得到一名清醒而精神健全的成年人同意下醫治他,會構成侵權的罪行。即使拒絕接受治療會令他死亡,他仍絕對有權利這樣做。
在動物的世界也有類似的誤解。「拒絕治療」和「安樂死」是看似類近卻完全不同的觀念。以我的診所為例,每一隻動物在入院留醫接受治療前都會先簽下「住院同意書」,當中的一個選項是,當動物危急時主人是否同意進行急救,或選擇「拒絕治療」,讓動物自然死亡。而「安樂死」當然是主動去結束動物的生命,不是出於自然的。
不過,人類對動物的「安樂死」有更嚴重、更多方面的誤解,或者說有更刻意的誤導。事實上絕大部份聲稱為動物進行「安樂死」的根本是「偽安樂死」。安樂死的精神是,當「病患者」(不論是人或動物),其病情在不能逆轉的情況下要面對無法減輕及不能承受的痛苦,生存變成了苦難的延續時,根據病人清醒時的意願,主動去結束他的生命。這歸根究底必須要由病者的利益出發。 在動物醫院裡執行的安樂死理論上都是屬於這類型的,即是不想讓康復機會近乎零的動物去繼續受苦,才逼於無奈的進行無痛苦的「安樂死」。有些基於自私理由的主人如不願負擔醫療費或不想照顧病重的動物而要求「安樂死」,負責任的動物醫院是會拒絕提供服務的。 但在現實裡,絕大部份「被安樂死」的動物是沒有主人的社區流浪動物。牠們的感受及意願從來不在考慮之列。只是人單方面根據人類的需要而粗暴地去結束動物的生命,以達到管理社會的目的,或減少自己的麻煩。說穿了,將動物「安樂死」,最安樂的其實是人類自己。
以香港為例,只要有人認為動物對社區造成滋擾,他們可以隨便向漁護署作出投訴,而署方從來不會去查證投訴的真確性—動物是否真的構成滋擾?構成什麼滋擾?原因為何?能否解決?那隻動物構成滋擾?捉狗/貓隊為了「處理」這些投訴,就會不問情由的很快去「處理」了那些動物。標準的程序是將社區動物捕捉,四個工作天內無主人來認領動物就會將牠們「安樂死」。過去五年,每年平均過萬隻無病無痛的動物如此死得不明不白。我到很多中學演講時問到學生如何理解這個行為,答案都是很單純的「謀殺」或「殺死佢」,而不是「安樂死」。只有成年人會如此偽善無恥,為一種有計劃的謀殺,冠以一個漂亮的名字及強加一個道德的藉口。
日本形容這種卑劣的行為是最一針見血又最不掩飾的 — 殺處分!這形容了人類如何自以為是,濫用自己的權力去殺害一個生命!而由始至終,動物根本沒有安樂過!
在殺處分一隻動物時,可能沒有為動物帶來任何痛苦,但卻剝奪了動物餘下一生追求快樂的權利。狗狗沒有機會再在草地上奔跑,不可能和同伴嬉戲、爭吵,不能享受撲向主人的興奮。貓咪失去了由早到晚都渴睡的權利,不可以再在太陽下咪著眼睛嘆日光浴,再也沒有追逐老鼠的刺激,當然也不可能有機會被領養了,從此也不能再發出「咕嚕咕嚕」滿足的聲音。因為,在沒有犯錯,沒有辯解的情況下,牠們給殺處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