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方日報》,2018/5/9
政府擬修訂《道路交通條例》,日後當有動物包括貓狗涉及交通意外受傷時,涉事車輛司機必須廿四小時內報警。多名立法會議員昨質疑,修訂仍未有包括經常涉交通意外的野豬,批評條例無法全面保障動物安全。漁農自然護理署解釋,條例原意為考慮保障飼養動物者的經濟損失而訂立,故並不包括甚少人養的野豬。
肇事24小時內須報警
條例列明,如有車輛發生意外,導致動物受到損害,司機需要停車並向警務人員提供相關詳情,或盡快於意外發生後廿四小時內到最近的警署報案,否則即屬違法,可處罰款及監禁。條例中的動物包括馬、牛、驢、騾、綿羊、豬或山羊,食衞局建議擴大涵蓋範圍至狗及貓。
立法會食物安全及環境衞生事務委員會昨討論有關修訂,有議員質疑條例包括豬隻,卻不包括野豬,質問野豬與豬是否屬不同類。委員會主席何俊賢查詢食衞局,有否評估修例後,執法及處理投訴量會否增加,需要更多資源。
漁農自然護理署助理署長 (檢驗及檢疫) 薛漢宗回應,從生物角度,野豬及家豬非同類,條例原意為了考慮保障飼養動物者的經濟損失而立例,故「野生」的野豬不屬條例範圍內。
他又補充,流浪牛包括條例內,主因流浪牛本身多年前由本地村民飼養。食物及衞生局首席助理秘書長(食物)王國彪指,修例後會盡量跟進處理投訴所需的資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