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2013/2/20
編按:上周,一宗甚具爭議的虐犬案判刑,受害唐狗被當事人引火焚身,唐狗嚴重燒傷,終被人道毀滅。香港不乏以保護動物名義而成立的團體, 香港愛護動物協會(SPCA,下稱「愛協」)就是其中一個,可惜虐待動物事件接二連三,據報道,甚至連漁農自然護理署(下稱「漁護署」)的工作人員,涉嫌在抓捕流浪犬的過程中虐待犬隻,經民間動物維權者交涉發現弔詭處:愛協在這些涉嫌虐待事件裏「三不做」。今天,香港作家、動物維權者張婉雯,為讀者分析愛協的前世今生……
「民間團體」這個名字,像一道光環,彷彿象徵了民意;
「民間團體」說的話,大抵就是真實的、公道的,像街坊街里的言談般親切貼心。而又由於是「團體」,總是結合了力量,能做些普通人做不到(或自以為做不到)的事;
「民間團體」好像一道天橋,通於高處,輸送普遍的道德價值、能力範圍內的關愛,和最大多數人接受的意見。
這就是「民間團體」予人的印象;這個「印象」有時會成為一道「幌子」,讓一般人以為「民間團體」就是「為民請命」,而忽略了其由官方主導的背景。「看上去是自己人」是殖民政府的最佳管治手段,這種手段尤其適合為生計而營營役役,樂於由「代議士」替代自己發言的香港人。
SPCA 簡史
這種不那麼「民間」的「民間團體」可能是香港獨有產物。早在19
世紀英國殖民初期,香港華人的生活條件差,教育水平低、沒錢沒權利享用公共醫療福利,這些問題都是令社會不安動盪的隱憂;與此同時,華人商人崛起,他們發迹後自然希望提升自己的社會地位與權力;另一方面,殖民政府又急着等「本地人」出面解決涉及價值觀衝突或可能引來爭議的問題。雙方一拍即合,造就了不少「民間團體」,曾幾何時,這些「團體」等同是「高級華人俱樂部」,成員一方面為當時華人謀福祉,另一方面也成為殖民政府「以華制華」的手段,藉此換取社會地位與名望。這些「民間團體」的工作以慈惠為主,亦有向殖民政府反映社區情況及爭取權益之功能;但它們由誕生的一刻始,便不可能對政府提出過份批判的意見。
今時今日,民間團體多如天上繁星,香港亦因此成為一個多元意見的社會。而政府為了鞏固自己的管治,自然會在眾多「民間團體」中,選一些成拉攏的對象,好制衡另一些較反叛,較另類的聲音。不同的團體、組織之間互相牽制,仍是港府極力維持的局面。假借「民間團體」的公信力、權威,可令政府的行政更為圓滑順暢。
從這個角度看,我們終於明白何以警方與漁護署死抱着「動物守護計劃」不放;因為計劃的第三個組成者──
「民間團體」愛護動物協會──正是計劃的最佳擋箭牌。
讓我們進一步拆解愛協的背景。這家百年老店應該是香港歷史最悠久的動物福利機構:愛協成立於1903年,於1921 年重組,由時任港督司徒拔任會長及贊助人;1923
年獲何東夫人捐款成立「狗兒之家」;1953年及1964 年分別於皇后大道中與夏愨道成立辦公室與動物診所; 1978
年易名為「皇家香港防止虐畜會」……簡單來說,在港英時期,愛協的前身「防止虐畜會」就是一個殖民政府與上流社會大力支持的「民間團體」;她的會長是港督或港督夫人,她的地址位於港島中心,她得到「皇家」的冠冕與富豪的資金。
誰是SPCA 贊助人
愛協的特殊地位於香港回歸後並沒有太大變化。時至今日,每一屆的特首夫人都會自動成為其贊助人(現任贊助人為梁振英太太梁唐青儀)。愛協的信託人與執行委員會成員華洋雜處,比例幾乎是各佔一半。現任執行總監麥履善亦是洋人。而每年批出大額資助的「何東慈善基金」,須由政府部門提名申請;在這張尊貴的獲資助名單上,正有由漁護署提名的愛護動物協會。
悠久的歷史,政府的青睞,使愛協成為手握最多資源、財力最豐、聲望最隆的動物福利組織。凡與動物有關的案件必有愛協介入;消防員救獲的動物也例必送往愛協。市民遇見受傷弱小也會找愛協,以為這樣就能救回一條性命。
隨着近年市民對動物權益愈來愈關注,社會上愈來愈多不同的動物團體成立,對政府的動物政策也愈來愈多不滿。愛護動物人士開始以抗爭形式,爭取改善動物處境。而警方或漁護署在回覆市民意見時,都愛引用愛協意支持官方看法。至於愛協如何回應官方的垂青?2010 年7
月天水圍捕狗事件中,漁護署人員涉嫌在捕捉流浪狗時虐待狗隻,當時愛協仍維持其一貫「護主」立場,認同漁護署員工的做法可以接受。有市民質疑愛協的講法,愛協很坦白地承認機構有「三不做」:
一、不能公開批判政府。
二、不容許發動上街。
三、不許透過政治手段達到目的。
本來,一個民間團體選擇以「慈惠」而非「抗爭」作定位,是無可非議的。然而愛協又不甘於、也不可能只成為一個慈善機構,因為她必須為她的社會地位付出代價。
「動物守護計劃」的出現,正好進一步說明「警方、漁護、愛協」這個「官民鐵三角」是如何運作的「動物守護計劃」是上述三個部門、機構組成的跨部門計劃,旨在打擊虐待動物案件;但計劃生效以來,虐待動物的案件並未減少,報章、網上所刊載的消息,遠比「計劃」所公布的多。因此,每當傳媒提到「動物警察」,愛協就會搬出旗下的「動物督察」,並謂「動物督察」幾乎等如「動物警察」的功能。SPCA 有何檢控準則?
那就讓我們看看「動物督察」與「動物警察」的分別。根據愛協的官方網站資料, 「動物督察」的職責包括: 「通過熱線、電郵、信件等不同媒介,督察們平均每年處理800 宗投訴個案,其中約有40
宗個案是需要提出檢控的,佔全年個案的百分之五。」還有就是「督察們會對投訴個案作出調查,並對實際情況加以評估而決定對有關人士提出勸喻、警告或法律行動,調查會以改善動物的福利為主,並配合後續跟進以確保情況得以改善」。
從上述描述中,我們可看到兩個問題:一,愛協接到的800 個投訴中,撇除受理的40 個,餘下的到底哪裏去了呢?近日多宗個案,都反映了愛協在「動物守護計劃」中不無。這幾宗案都涉及主人虐待或嚴重疏忽照顧動物,導致一犬死亡,一貓嚴重受傷,一狗被遺棄,可是愛協都判斷三宗毋須報警。1
月有傳媒報道,愛協的發言人指,不會勉強去檢控,要看看「客觀證據」足夠否。Philip(狗隻名字)主人當天求醫,Philip
終也不治,在整個調查顯示,主人沒有傷害牠的動機,不屬虐畜。至於甜甜(貓隻名字)主人用頸箍令牠致傷,也有求診,愛協教了主人如何用頸箍,又考慮了該主人是照顧牠的最佳選擇。至於將軍澳唐狗案(按:指狗主因家有嬰兒而把狗隻遺棄),狗隻身處的地點有「瓦遮頭」、水和食物不缺,並不屬虐畜。
被消失的罪行
這不禁令人懷疑:是否有為數不少的刑事罪行,都在愛協的一關已「被消失」?愛協是否具警方權責,可以自行判斷何謂刑事罪行?這除了「整靚數字」外,還有沒有其他合理解釋?
二,愛協經常以「修改法例更實際」作為迴避「動物警察」議題的藉口。的確,現行法例過於寬鬆,只能處理案件於動物受傷亡後,未能止虐待於事發前,所以愛協的「督察」在「事前」只能「勸喻」:
「很多時都會遇到一些情況,雖然其條件未能符合動物福利的要求或某程度上已涉及虐畜,但基於現時法例所限,遺憾地未能視之為違反法律而提出檢控。在這個情況下督察們只可以透過勸喻和教育去改善」(見愛協網站)。但即或法例改善了,愛協的督察亦只能止於「勸喻警告教育」。原因很簡單:香港只有一支警隊。市民或民間團體要做的,不是「執法者」,而是「執法者的監察者」。「動物督察」永遠不能取代「動物警察」,因為愛協不能取代警方。「動物守護計劃」也不能取代法律、執法、司法。
單單看「動物警察」一個議題,實在無法解釋愛協何以三番四次為官方背書;難道她不知道民心取向嗎?難道她不怕被會員、市民杯葛嗎?當我們把事情放在歷史的脈絡裏,才發現:
「民間團體」或許只是「官方喉舌」的另一個動聽說法;回歸後的香港政府,更是從來沒有放棄過殖民政府的管治模式。但到底我們要還甘於被殖民多久?回歸後,香港人的最大心願就是「維持現狀」,
「脫殖」從來不是我們關心的議題。但如果「維持現狀」包括犧牲整個社會對生命、對公義的持守,我們又是否依舊照單全收?
(標題為編輯所擬,原題「特首御准『皇家』香港愛護動物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