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2月16日星期四

獸姦一如強姦 / 麥志豪


原文連結在此: http://news.now.com/home/life/player?newsId=210652&catCode=126&topicId=658

【now.com】上星期五,引起全城熱話的「人獸交」案被告出庭應訊,離開法庭時被記者追訪下再次失去「常性」,才剛獲准保釋旋即和記者發生肢體衝突,之後在路上亂竄,忽爾躺在地上掩面,忽爾搬起石頭,忽爾把頭鑽進花叢,那一刻,他很像一頭受驚的野獸。

被告涉嫌與動物發生性行為,觸犯了香港法例200章118L條的獸交罪,案件還在審訊,我不敢評論,今日只想從這條控罪以外的另一個角度-「虐待動物」去看人獸交。

人獸交,幾乎被一面倒的視之為「變態」,稍為同情被告的會說是「病態」,總之是不為社會主流所接受,講起都想嘔的下三流行為。在香港這個相對保守的華人社會裡,大家的討論焦點都放在這種「違反自然的性行為」上,是可以理解的。人獸交就和亂倫一樣,是十惡不赦的道德淪亡。 但不要忘記,道德不是絕對的,在不同的時間不同的社會不同的文化有不同的詮釋。 中古世紀把自慰看成嚴重的罪惡,認為是遭魔鬼入侵,自慰者的身體和精神都要受到懲罰,在今天看起來是無知也無聊的。 同樣地,人獸交或動物戀至少過百萬年歷史,在不少畫像、雕塑、文獻都有人獸交的蹤跡點滴, 由很平常的事發展到後來的極不道德。但誰又可以保證,二千年後我們不會接受人獸戀甚至人獸交, 可能人類對於任何形式的自由戀愛與性行為,只要不傷害對方,都會接受為道德的。

即使今日,放眼世界,還有不少地方依然沒有用法律去限制「人獸交」,像美國的內華達州、德州、夏威夷、肯德基及芬蘭、冰島、俄羅斯。又如加拿大,亦容許在有條件下與動物進行有限度的性行為(不得讓性器官進入對方的身體)。 亦有很多國家是經過了很長的討論及公投,近幾年才立法禁止人獸交的,如2008年挪威、2014年瑞典、2015年西班牙及丹麥。這證明了人獸交和亂倫、肛交等等一些所謂「不自然」(不如說是極少數,非主流)的性行為一樣,至今依然是極具爭議性的,如單單用道德的角度去考量,是很不足也是危險的。

但我留意到,很多人都會用上「獸姦」一詞,以等同於「人獸交」。即是我們都假設了有「姦」的成份,也即是動物不是出於自願的。我們亦很難想像人類可以在得到動物的同意後才進行性交。 換言之,由於我們無法判定動物是否「自願」,更無法證實動物可以在情愛層面上愛上並獻身於人類,故所以我們只能認定所有人獸交都是人類單方面的強迫性行為。如是者就是徹頭徹尾的一種欺凌。 說回此案,控方提及到案發現場的流浪狗對被告都相當友善,而據稱被告亦經常餵飼這些狗隻,我們可以簡單理解為被告利用狗隻對「主人」的友善及信任,從而對其凌辱與剝削。 而此案亦有獸醫報告指出狗隻的下體撕裂及流血,當中已極可能涉及暴力及虐待。狗狗不反抗不代表是自願,只是代表一般情況下狗狗人類的死忠。

所以一開始,我就希望將討論的重點放在動物身上。 我把案件直接理解為「虐待動物」及「欺凌弱小」,而不是一個道德問題或什麼扭曲了的精神病態。 我當然明白,由於香港法例200章118L條獸交罪的最高刑期是監禁10年,比起169章的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的3年重得多。但在200章裡只提到:「任何人與動物作出違反自然性交,即屬犯獸交的罪行」,而動物自願與否並不影響最後定罪。如此,動物被傷害的事實似乎被「道德的批判」模糊了。

最後說一個故事。在美國佛羅里達州,一名與山羊做愛的男子導致山羊窒息死亡,由於當事人不能拿出合理的證據說明山羊是自願,於是被裁定虐待動物致死。2011年前,在美國佛羅里達州「人獸交」仍是合法的,後來州法院以此案例為基礎判定獸姦違法,並非是道德與宗教層面的考量,也並非「獸姦」行為真的大逆不道,背離人倫,而是基於一個更直接的邏輯:與動物發生性行為被解讀為一個「虐待動物」的行為。

獸姦與強姦無異,都是對弱勢的一方在不能反抗的情況下進行剝削與傷害,不同的是,強姦人的最高刑罰是終身監禁,強姦動物的最高刑罰不過是十年。

文:麥志豪
(非牟利獸醫執行主席,多棲動物,人面獸心。 活到中年,才絕望地明白最愛的還是動物,最弱勢的也是動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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