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2月4日星期六

張婉雯:所謂動物權益,並不是你喜不喜歡貓豿的問題 / 王陽翎(于非)

2017/02/02
原文連結在此: https://hk.thenewslens.com/article/60507
「愛護」動物不是很美好嗎?這也有問題嗎?
王:你剛才說起網上的「泥漿摔角」,我便留意到不少動物權益者,偏向以情感說服人們要愛護動物,有些時候令人感覺借用宗教「大愛」的精神來論述。結果愈討論下去,又有些人以「子之矛攻子之盾」的方式,同樣訴諸主觀感情加以反駁,譬如這些人會說「你」很喜歡某隻 / 某種動物,「我」未必喜歡啊(甚至討厭),人人的喜惡不同,憑甚麼要我必須同意你?於是我看到雙方沒完沒了地爭吵,你怎麼看?

YM:請容許我慢慢說明這問題。人們如何看待動物確有主觀差異,正如我知道有些人很鍾愛狗,是因為他曾在險境之中被狗救過等個人經歷,自此深愛狗這種動物;又有些人被狗咬過,自此恐懼或憎恨所有狗。

的確,單憑這類個人感受不是說服其他人關注動物權益的理由,但既然我們說動物「權益」,便不是個人喜惡的問題,還涉及是非對錯的道德倫理問題,也是公共政策的問題,絕非個人喜惡的普通辯論。舉例來說,我不認為政府實施政策重點在於主觀價值,你無法理解一個政府硬性規定我們必須「孝順父母」,否則要罰款或入獄;又例如,不少先進國家不允許種族歧視,可是,假如美國現在說要立例「不准不喜歡黑人」,就是說你若喜歡白人,必須平等一致地喜歡黑人,這便很成問題了。我認為一旦涉及政策討論,真正重點在於如何「避免傷害」,即我們如何看待避免傷害動物,這同時涉及法律規範和價值問題。

王:看來我們說到重點,依你這樣說就麻煩了,我留意到「愛」和「動物」之間的聯繫,反而經常是動物權益者或團體向大眾傳播的重點。一些動物權益者,認為英國在2006年藉動物福利法(Animal Welfare Act 2006)取代舊有的動物保護法(Protection of Animals Act 1911)是極大的進步,非常值得鼓舞,部分人指出其中重要原因,是之前的條例過於消極被動,現在主動給予動物福利、權益、愛護等價值就好得多了。明顯,「愛護動物」四字更得他們歡心,並且常常流露眾生平等和大愛關懷的情操,那麼,這跟你說「避免傷害」的重點看來愈走愈遠,你認為這種宗教情操般的「愛」,會否有過火之嫌?

YM:或許這樣說,我並不太建議用「愛護動物」這類字眼,思考的方向確實有所不同,談論法例與權益無法要求別人如何去愛,愛到甚麼程度,還是循避免傷害和虐待的方向明確得多。不過,換個角度,我對不少民間動物團體或多或少強調「『愛』護動物」,依然較為體諒。

香港作為如此人口密集的先進城市,發展急速,社區變化頻仍,普遍香港人相對於這個政府,也大感無力影響公共政策,而我們無可避免跟一些動物共同在社區生活,站在動物的角度,牠們更陷於被動,任由人或政府主宰牠們的生活環境,而香港政府對動物政策沒有完備的思考、完整的配套,一旦為了經濟和商業發展,不論大自然與動物,似乎任何犧牲都「沒有所謂」,令人有感大自然與動物彷彿是城市化的阻礙,甚至消滅牠們也可以。

於是,在這前提之下,在充滿壓力的香港社會,壓迫愈大、反彈愈大,民間動物權益者目睹人對動物如此壓迫與傷害,便不自覺用了另一種極端方式回應,形成情緒反彈。於是,一邊造成打壓,另一邊鼓吹更高更大的情感信念,意圖感召更多人進行抵抗。可是,在爭取更多人關注動物權益的時候,無論那一方也做不到「君子之交淡如水,相忘於江湖」的態度,最終變成意氣之爭。
Hal Herzog:聯邦調查局(FBI)官方發言人曾表示,極端的動物權益行動主義者,已經成為美國⋯⋯⋯
有個相似的事例,有助說明極端態度帶來的問題,我曾在社交網絡的素食群組裡,看到有些新加入的成員,原本很快樂地分享嘗試素食的感受,怎料,惹來一些「素食老手」批評他們,大概從配料的成分、煮法等各方面,指出做法不夠嚴格、不夠純粹,太多不妥當之處,結果罵戰連連,令初嘗素食的新成員反感和失望,寧願回到以前的生活方式,不再嘗試素食了。

其實人們看待動物和素食的問題也很類似,我們應該樂見愈來愈多人重視動物權益或素食,每人盡量參與,當中可以有很多不同方式和程度,假設自己做得很好,並非偽善,也不應該把價值觀和做法抬上極高標準,別人符合不到那個程度就指斥是錯誤、就是在做壞事,於是猛烈抨擊,這樣只會對改善問題毫無幫助。回到我之前說過的,最遺憾看來是溝通方式出問題,根本大家原初用意是好的,只是過程中無法互相了解和體諒對方。人們不顧動物權益我們固然不樂見,不過,又正如你所指,若在討論過程中,把重視動物權益視為宗教正邪對碰,勢不兩立,這也大有問題。

YM的說話,也令我想起哈爾書中,述及美國部分捍衛動物權益者變得非常極端:
「我們對待其他物種的態度正經歷轉變期,不管是醫療實驗動物或人類僅因口腹之慾而殺生等議題,都引起日趨極端的爭辯;究竟動物是否該擁有與人類同等的道德地位,爭議愈演愈烈,以至於聯邦調查局(FBI)官方發言人曾表示,極端的動物權益行動主義者,已經成為美國本土最危險的恐怖分子。」(已勘誤原文)
當然,香港的情況跟美國有不少差異,人們主要在網上爭論動物議題,一般糾纏在「相信」哪種價值觀絕對正確,很少回歸兩個實實在在的基礎:1)認識和比較各種動物,再嘗試作出價值思辨;2)分析動物政策的實際影響。這裡先談後者。
不建議使用「零繁殖」等字眼,要反對的應是「商業繁殖」
回到香港有關動物的具體政策,去年立法會會期通過監管住家繁殖條例,今年3月正式實施,當我問及YM如何看「零繁殖」的社會爭議,她也對這些字眼抱持一貫敏銳。她說「零繁殖」只會有利一些人玩弄字詞,似乎說有些動物團體希望動物絕種一樣,在地球上消失;其實,更合理的說法應是「反對商業繁殖」。如果我舉繁殖一定數量的熊貓作為事例或許容易明白,只是一提熊貓,有機會因為中港政治爭議轉移了視線,當中的意思是,我們大概不會反對以「保育」為理由,容許繁殖一定數量的瀕臨絕種動物,是以若說「零繁殖」恐懼會變成文字遊戲般的爭論。然而,商業繁殖便不是同一回事了,一旦涉及牟利,根本難以確保動物權益,以前已有太多事例告訴我們,住家繁殖長期令動物生活在狹窄且污糟的環境之下。這時候我嘗試質疑YM,希望能更貼近問題的本質,所以追問:「假設」能做到完善的領牌和監管制度,又如何?她表示依然不能接受,因為販賣動物相當於視這些生命為商品,正如也不能接受把人體器官作為商品一樣交易買賣,生命跟死物始終不同。

另外,她認為城市人大可收養若干流浪動物,但是,這不表示不容許社區有任何流浪動物出現,好像務求把流浪動物全數收養為止,反之,更重要應該是政府掌握不同地區物種、動物數量和環境,人們適合收養的自然收養,在確切的數據底下,平日「捕捉、絕育、放回」的做法才可以妥善平衡,未至於一區有很多流浪動物,另一區幾乎沒有;動物也不一定要住家生活,只要環境適合,在社區或大自然生活亦無不可。

就此,YM提及有段日子,民間動保團體傳過一篇名為 〈德國街頭為什麼很少看到流浪狗?〉的文章,可是,她認為不必把焦點放大至「零流浪動物」的想像,一方面,沒有強烈的理據說服我們,為何動物「必然」不可以在外邊流浪生活,另一方面,歸根究柢是我們無法準確衡量動物的喜惡,只要公共政策盡量確保牠們免受不必要的傷害則可。而且,她認為德國更可貴在於令商業繁殖無利可圖,同時又會援助主人,如失業救濟金也惠及狗主所需費用等⋯⋯⋯

(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