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10日星期六

寵物發牌制

《東方日報》,2018/11/9

儘管香港不至於像內地那樣吃狗肉貓肉成風,但虐貓虐狗的新聞還是時有發生,上月才有人因為虐死唐狗被判囚四個月,港府至今不願成立動物警察,相比歐美大城市的動物保護法律,自詡國際大都會的香港無疑十分落後。

其實,香港何止需要動物警察,制度更須全面改革,惟有雙管齊下,動物權益才能得到全面保障。有人提議發牌制,首先是出售寵物的店舖及場地必須符合條件才獲發牌,令店舖及場地數量減少,易於管理,這是因為本港不少寵物店或狗場本身也存在不人道對待動物的情況,胡亂配種的亂象比比皆是,不將無牌店舖及場地取締,不可能解決根本問題。

另外,領養動物須全面加強推廣,甚至硬性規定領養先於購買。試想想,人們之所以棄養寵物,是因為毫無後果,若然當局硬性規定飼養寵物必須向指定機構登記領養,一切都規範化便於追蹤,寵物固然被植入晶片,領養人士亦有資料根查,一旦被發現有棄養或虐待,處以重罰,人們還敢輕易犯法嗎?

說到底,飼養寵物某程度跟養育小孩有點相似,沒有條件或心態未成熟就不該為人父母或成為寵物主人,否則虐兒虐畜悲劇隨時上演。與此同時,若老人家年老無依欲領養動物為伴,應另行設立長者領養寵物制度,一旦他們百年歸老,有關寵物便由指定機構重新接收。

狗是人類最忠誠的朋友,只要一切皆有法可依,有制度可追查,貓狗受虐情況必然可大大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