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蘋果日報》,2013/9/30
這是名不副實的年代,牛丸無牛,龜苓膏無龜,那麼叫「愛護動物」的,是否真的「愛護動物」?
我和愛護動物協會打過交道,你很難說那些善良可愛的醫生職員是憎恨動物,但他們對「愛」的定義,和我們不同。
那次我送了一隻遇到車禍的流浪狗到愛協,整個過程令我感到很大壓力,如果意志不堅定,可能半途而廢,放棄醫治。
愛協職員不斷提供最可怕的情況,譬如你的狗後肢碎裂可能不能復原,終身殘廢,係咪仲要救?醫番手尾好長,你係咪確定有人領養佢?流浪狗受咗傷有一定攻擊性,未必適合普通人領養,你諗清楚未?
一個普通市民,路見不平,救助狗狗,其實已是仁至義盡,你怎麼可能要求他無端作出一生一世的承諾去照顧一隻被形容到五勞七傷的狗隻?
最慘市民無端受良心譴責:決定救,可能要承擔一世責任;如果唔救,你便親手把狗送入鬼門關。大佬,我路過做好心咋,你咁樣逼我,唔會有人再肯救受傷無依的狗隻囉。
愛協的想法:怕救了狗命,無人領養,最終造成又一條被遺棄的生命;又怕市民一時衝動,領養才知「咁大鑊」,始亂終棄,所以寧可一開始便嚇窒你。
但愛協要記住,你們是「愛護動物」,不是「愛護寵物」,動物除了成為寵物,也應該有獨立的生存價值;即使找不到主人,動物也有權生存。
如果動物已經得到主人的愛,何須你來愛護?傷殘年老被遺棄的動物,才是最需要「愛護」啊。那可憐的狗BB,唔夠人手餵奶,卻有人手毀滅。這是毀滅的愛嗎?
補充:那隻被形容到很可怕的狗,最終溫馴乖巧,被人領養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