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12日星期五

玲玲馬戲團的罪與罰 / 謝曉陽

週二 2017-05-09
原文連結在此: https://www.inmediahk.net/node/1049340a

玲玲馬戲團的罪與罰

一八八四年組班的「玲玲馬戲團(Ringling Brothers Circus)」於今年五月解散,這對動物維權人來說,當然個大喜訊。這一百四十多年來,多少動物被無端端賣到馬戲團,離開家人玩伴和廣闊土地,進入一個動物監倉,被地獄式訓練,終此一生。近年,西方人反對動物馬戲團的意識提高,玲玲馬戲團收入驟降,走上結業一途。

在多種動物表演中,玲玲馬戲團的大象表演最賣座。一九零七年,一張二十多頭大象剛下火車、橫排列隊交到馬戲團人手的照片,非常震撼。照片說明這個自稱「地球上最偉大的表演(The Greatest Show On Earth)」的浩大聲勢。聲勢愈大,觀眾期待就高,大象被要求的表演愈更刁鑽,什麼倒立、單腳站櫈上及排排坐等等,這些大象從來不會在野外做的動作,都可以在馬戲團看到。也因此,大象的待遇受動物維權人關注。這裡,想介紹一宗有關動物維權組織要求釋放大象的官司,案件說明,動物受到的法律保護實在太少。

這宗官司從二千年開始,二零一二年結束。控方是美國愛護動物協會(ASPCA),辯方是菲爾德娛樂公司(Feld Entertainment),即營運玲玲馬戲團的公司。當時,馬戲團共有二十八頭大象,當中二十一頭取得「圈養野生動物(Captive-Bred Wildlife, CBW)」許可證。這場官司要怎麼打?

首先,控方律師了解到,這二十一頭大象已取得許可證,法例規定只有公權力才可以挑戰准可證的批核,因此,ASPCA僅可以向政府施壓,要求介入這二十一頭大象的訴訟。而ASPCA只能挑戰馬戲團對剩下七頭大象的擁有權。然而,當他們指馬戲團不能無牌管有「野生動物(wild animal)」時,馬戲團律師則反駁,牠們是「圈養動物(captive animal)」,並非野生動物。這個辯解,可能來自古羅馬。古羅馬時期,野生動物是公共財產(Common good),概念有點接近香港今天不能捕捉野生動物。所不同者,古羅馬法規定,一旦野生動物被捕獲,便成了「圈養動物」,不再是公共財產了。當時,辯方律師就是以這點來反駁ASPCA。

此外,ASPCA引用美國「動物福利條例(Animal Welfare Act)」及圈養野生動物許可證規例來指控馬戲團,內容包括馬戲團的大象終生被鐵鍊鎖著、訓練員經常以公牛鉤(Bullhook)去訓練大象進行表演,以及長時間以火車運送等,都對野生動物造成痛苦。控方律師認為,這對大象引致騷擾(Harassed)、傷害(Harmed)及導致出現傷口(Wounded)。公牛鉤,是一種訓練大象的工具,它由一個錐型的金屬鉤及長柄構成,約長六十厘米至九十厘米,訓練員用它去刺激大象最敏感部位,使之服從。即使沒有看過動物表演,只要Google一下,很容易就找到訓練員用它來強逼大象做出非自然動作的畫面。

對於ASPCA律師的指控,馬戲團代表律師非常技巧地反駁了。他們首先指出,馬戲團對待大象的方式,不算是「騷擾」,因為那只是在「調校」圈養動的日常行為。此外,辯方律師也否認馬戲團「傷害」及導致大象「出現傷口」,他們辯稱,如果這些傷害是指任何穿透動物皮膚(any penetration of the animal’s skin)的行為,那麼,獸醫護理本身也是在傷害動物了。雖然法官最後反駁了辯方律師的辯護「理由」,但法官也同時認為,ASPCA並非案件的利害關係人,根本無權介入事件。

案件在二零一二年結束,ASPCA無法透過法律程序爭取釋放大象,亦無法將馬戲團定罪。但在這漫長訟訴中,媒體不斷報導及追探玲玲馬戲團對待大象的情況,引起公眾關注動物馬戲團裡動物的慘況,致使他們收入驟降,最終結業收場,也算是對商人們一個懲罰了。

本文已刊於四月二十九日《明報》世紀版